財產權的限度,由自然根據人類的勞動和消耗能力作了恰當的規定。 任何人的勞動都不能耕種和佔有一切土地,他的享用也頂多只能消耗很小的一部分。 在這種方式下,誰也不可能去侵犯別人的權利,也不會因自己取得一宗財產而損害他的鄰居。 在世界初期,人們在曠野上因離群而迷失的危險,大於因缺少土地進行耕植而陷入困境的危險。 那時候,這個財產權的限度,確實把每個人的私有財產限制在適當的範圍內,使他可以佔有財產而不致損害別人。 現在的世界似乎是人滿為患,但是同樣的限度仍可被採用而不至于損害到任何人。 讓我們設想一下,當亞當或挪亞的孩子們最初在世上定居時,他們中的一個人或一個家族是怎樣生活的。 我想,如果讓他到美洲大陸的空曠土地上進行種植,他將依據上述財產的限度佔有土地,且其數量不會太大。 即使在人類遍佈世界各地的今天,在人口是創世之初的無數倍的情況下,他的行為也不致損及其他人,其他人也不會認為他取得財產侵犯了他們的利益。 再加上,如果沒有勞動,土地本身的價值就僅剩一小部分了。 我聽說在西班牙就有這樣的情況,一個人只要對土地加以利用,即使不享有財產權,也可被允許在這塊土地上耕耘、播種和收穫。 對此,不會有人出來橫加干涉。 相反,居民們還認為自己是受益人,因為耕種者在荒蕪的處女地上所花費的勞動增加了他們所需要的糧食。 但是,不管情況是否如此,這並不是我所要強調的。 我要強調的是,要不是由於貨幣的出現和人們默許賦予土地一定價值,從而(基于同意)形成了更大的土地佔有和對土地的財產權,則每人能利用多少就可以佔有多少的財產權法則仍會在世界上有效。 而且,它不至于使任何人有困苦之感,因為世界上尚有足夠的土地,可以滿足成倍居民的需要。 我以為,這樣我們就可以毫不費力地想象出,勞動最初如何能在自然的共有物中開始確立財產權,以及為了滿足我們的需要而消費財產這一點又如何限制了財產權。 因此對於財產權就不會有發生爭執的理由,對於財產權容許佔有多少也不會有任何懷疑。 權利和生活需要是並行不悖的。 一個人有權享受所有那些他能施加勞動的東西,同時他也不願為他所享用不了的東西白費勞力。 這就不會引發財產權糾紛,也不易發生侵害他人權利的事情。 一個人據為己有的那部分是容易看到的,過多地佔有或取得多於他所需要的東西,既是無用處的,也是不誠實的。 四勞動創造價值 勞動創造的價值多於共有土地所創造的價值。 乍一聽,這個說法也許會顯得奇怪,但在經過充分探討之後,我們將發現,這一點也不奇怪。 舉個例子來說,一英畝私人圈占和耕種的土地所生產出的產品,比一英畝同樣肥沃卻因共有而荒蕪的土地上的物產至少要多十倍。 以此類推,那個圈占土地的人從十英畝土地上所得到的生活必需品,要比從一百英畝放任自流的土地上所得更為豐富。 在這個意義上,我們真可以說,是他給了人類九十英畝土地。 在這裡,我把經過耕種的土地的產量定得很低,把它與荒蕪土地的物產比例只定為十比一,而事實上更接近於一百比一。 請問,在聽憑自然從未開墾、栽培或耕種的美洲荒地上,一千英畝土地給當地貧困居民提供的生活品,能否像在同樣肥沃而栽培得很好的十英畝英國土地所出產的生活品一樣多呢? 可見,正是勞動增加了人類的共同財富。 勞動還使一切東西具有不同的價值。 如果我們考慮一下一英畝種植了煙草或甘蔗、播種了小麥或大麥的土地,同一英畝公有的、未加任何墾植的土地之間的差別,就會知道勞動的改進作用構成價值的絶大部分。 我認為,在有利於人類生活的土地產品中,有十分之九是勞動的結果,實際上這還只是一個極為保守的計算。 如果我們認真地估計一下自己使用的東西的價值,計算與它們相關的費用,看看哪些應完全歸功于自然,哪些應歸功于勞動,我們就會發現,在絶大多數的東西中,百分之九十九的價值要完全歸功于勞動。 關於這一點,美洲幾個部落的情況就是最好的例證。 這些部落的人們擁有富足的土地卻過着貧困的生活。 同對任何其他民族一樣,自然也給他們提供了豐富的物資,那就是能為人的飲食、穿著、娛樂提供充足物品的肥沃土地,但是由於沒有用勞動對土地進行改進,他們得到的消費品竟然不到我們的百分之一。 在那裡,一個擁有廣闊肥沃土地的部落統治者,在衣食住方面還不如英國的一個粗工。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這個問題,讓我們再來研究幾樣日用品,看看在它們能供人們使用之前,需要經過哪些工序,以便能夠明白他們的價值中有多少是勞動創造的。 麵包、酒和布匹是今天人們需求數量很大的普通日用品。 然而,假如勞動不供給我們這些更有用的日用品,那我們的飲食和衣服只能是橡子、水和樹葉或獸皮。 顯然,麵包的價值高於橡子,酒的價值高於水,布匹或絲綢的價值高於樹葉或獸皮,這全部要歸功于辛勤的勞動。 第3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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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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