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世界上應當有政府。 但是,即使所有的人都同意菲爾麥的意見,認為神的旨意已經把政府規定為「君主制」,即使菲爾麥幻想中的政府概念圓滿、正確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它還是既不能頒佈法律,也不能為人們的行動訂立規章。 因為菲爾麥並沒有指明誰是我們應當服從的人,也沒有教給人們尋找和發現這種人的方法。 只是空談服從和順從,而不告訴我們應當服從誰,那顯然是徒勞無益的。 要知道,即使我心悅誠服地相信世界應該有統治機構和法規,但在我應當服從的那個人出現以前,我依然自由自在。 如果沒有一種標誌能讓人們認識這個擁有統治權的人,並把他與別人區分開,那麼任何人,甚至我自己,都可以成為這樣的人。 雖然服從政府是每一個人的義務,但這種服從所指的,僅僅是服從那種有權下命令的人的指導和法律,而不是別的。 所以,單使一個人相信世界上存在着「王權」,還不足以使他成為一個臣民,還必須有方法去指定和認識這個具有「王權」的人。 一個人在明白無誤地知道誰是有權對他行使支配權力的人之前,是不會心甘情願地接受任何權力約束的。 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海盜與合法的君主之間便沒有分別;一個強有力的人,可以不費吹灰之力就使別人服從他;皇冠與權杖也將會成為暴力掠奪的對象。 如果人們搞不清誰有權指揮自己,也不知道自己應該服從誰的指示,那麼他們也就可以隨心所欲地更換他們的統治者,如同他們更換自己的醫生一樣。 因此,為使人民心甘情願地盡服從的義務,就不僅要讓他們知道在世界上總是有一種權力,而且必須讓他們知道誰是擁有支配他們的權力的人。 二菲爾麥必須證實的兩件事 菲爾麥企圖把「君主的最高權力」建立在亞當身上,但他的努力顯然不太成功。 然而,即使亞當擁有「君主的最高權力」,這對世界上現有的人類政府也沒有多大用處,除非他能同時證實如下兩件事: 第一,「亞當的權力」不會隨他的死亡而終止,而將在他死後全部轉移給另一個人,並一直由子孫後代世襲。 第二,現在世上的君主和統治者是通過一種正當的轉移方式取得「亞當的權力」的。 如果第一件事不能得到證實,則即使「亞當的權力」確實龐大無比,它對現在的政府和社會也毫無意義。 我們將不得不在亞當的權力之外,為政府尋求別的權力根源,否則世界上便根本沒有政府。 如果第二件事不能得到證實,那現在的統治者的權威就將被摧毀,人民對於他們的服從也將被解除。 因為,既然他們沒有比別人更充分的理由,去世襲「亞當的權力」,那他們就當然無權統治人民。 三亞當「財產權」的世襲 在權力轉移的幾種方法中,「世襲」,是菲爾麥特彆強調的一種方法。 這一點,從他的幾篇論文中都能看出,在上一章我已引用過幾段,這兒就不再複述了。 在前面第七章中,我們考察了菲爾麥的「亞當絶對統治權」的雙重基礎,即「財產權」與「父權」。 現在,讓我們再來考察「財產權」、「父權」以及「統治權」的世襲問題。 先說「財產權」吧。 菲爾麥認為,亞當的「財產權」是專對萬物的權利,即亞當擁有土地和地上的野獸以及其他低級生物,專供自己個人之用,把其他所有的人都排除在外。 菲爾麥還假定,亞當的「財產權」是來自上帝的直接「賜予」。 我認為,無論什麼類型的世襲,如果繼承人不繼承其父親的權利得以建立的理由,他就不能繼承由此而來的權利。 例如,上帝是萬物的主人和所有者,如菲爾麥所說的那樣,亞當根據上帝的「恩賜」,對萬物擁有所有權。 然而,亞當死後,除非有同樣的理由,即上帝的「恩賜」,也賦予亞當的繼承人這種權利,否則,亞當的繼承人就不能擁有支配萬物的權利,不能對萬物取得「所有權」。 道理很簡單,上帝正式的「恩賜」不能超出明文規定的界限,只有在這個範圍內,他的賜予才是有效的。 既然亞當沒有上帝的正式「恩賜」就不能對萬物擁有所有權,而這種「恩賜」又只是給予亞當一個人的,那麼,在亞當死後,這種權利必然重歸它的主人和所有者,即上帝,而不能由亞當的「繼承人」世襲。 然而,真實情況顯然應該是這樣的:上帝創造人類時,便在人體內置入一種強烈的自我保存的慾望,同時在身外的世界上配備了人類生存和生活所必需的東西,如衣食等。 上帝這樣做的意圖是,不能讓人這樣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藝品,由於其自身的粗心大意或必需品的缺乏,在世界上生存不久後便告消亡。 我以為,上帝在創造了人類和世界之後,曾有過啟示:人類可以通過自己的感覺和理性來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東西。 因此,我毫不懷疑,根據上帝的旨意和特許,人類一經創生,就有了使用萬物的權利。 既然上帝已親自把自我保存的強烈慾望,作為一種行動的原則置入人體內,那麼,人類按照自我保存原則行事,就是服從上帝的旨意,也是服從「作為上帝之聲的人類理性」。 因此,對於那些能通過人類的感覺或理性發現的足以養生的東西,人類就有權利用。 由此看來,人類對於萬物的「財產權」,是基于這樣一種權利:人類有權利用那些為他生存所必需,或對他的生存有用處的東西。 這就是亞當的「財產權」所依據的理由和基礎。 第1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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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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