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該隱對於他兄弟的支配權便不復存在了。 於是,亞當死後,便暫時存在着兩個統治者,而菲爾麥虛構的「父權」資格便最終「讓路」了。 當說到「挪亞把全世界分配給自己的三個兒子」時,菲爾麥也碰到同樣的困難。 那就是,挪亞死後,在他的三個兒子中,誰建立了「王權」呢?菲爾麥似乎是說,三個兒子都有王權。 如此,則王權建立就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權,也即是基于「個人的支配權」,而不是基于「父權」或「自然的支配權」了。 這樣一來,作為王權之根源的父權就壽終正寢了,被過度誇大的「父親身份」也就徹底消失了。 如果挪亞把「王權」傳給了長子閃,那麼,菲爾麥所說的「挪亞通過抽籤把世界分配給三個兒子」一事,或「他周游地中海十年,從而指定每個兒子應得的土地」一事,就是白費氣力了。 由上可知,菲爾麥是從「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即從「父權」和「財產權」中,推論出一切王權的。 但是,「父權」和「財產權」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它們並不總是同時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 這從菲爾麥的自白中可以清楚看出。 亞當和挪亞兩人死後,繼承問題一經出現,這兩種權利便馬上分離開來。 可是菲爾麥在他的著作中,常常把它們混在一塊。 當覺得它們適合於他的目的時,他決不放過利用它們之中任何一個的機會。 他這種理論的荒謬性,在下一章裡將會更充分地顯露出來。 第八章 論亞當的最高君主統治權的轉移 與菲爾麥提出君權神授說相比,他的王位世襲論也高明不了多少。 如果他的政治學說沒有錯的話,那麼,所有後世的君主們都必須從亞當那兒取得權力資格。 一君主權力轉移的方法 菲爾麥關於君主權力轉移方法的論述,散見於他的《先祖論》等著作中。 在此,我將替他一一找出來。 首先,他告訴我們:「既然亞當是全世界的君主,那麼,除非得到他的授予、許可或者對他的繼承權,否則,他的後裔都無權得到任何東西。 」在這句話中,他提出兩種君主權力轉移的方法,那就是「授予」和「世襲」。 其次,他說:「所有的君主都是先祖們最近的繼承人,而這些先祖們是全人類最早的生身父母。 」「就某一群體而言,無論人數多少,其中必然會有一個人被認為是亞當的最近的繼承人。 這個人自然就有做其他人的君主的權利。 」在這兩處,他把「世襲」作為君主權力轉移的唯一方式。 再次,他又說:「世界上的一切權力要麼是從父權派生出來,要麼是由篡奪父權得來。 世界上的一切君主,無論是現在的還是過去的,或者是其人民的父親,或者是那些父親的繼承人,或者是父權的篡奪者。 」在這段話中,他又把「世襲」和「篡奪」當作君主權力轉移的僅有的兩種方法。 最後,他還說:「這個父權帝國原本是世襲的,所以也可以由特許而讓渡,也可以為篡奪者所奪取。 」 由此可見,世襲、授予和篡奪都可以轉移君主的權力。 二奇怪的學說 最使人驚嘆的是,菲爾麥居然說出這樣的話:「君主們是通過選舉,還是授予或是世襲,或是任何其他方法來取得權力,都無關緊要。 因為使他們成為真正的君主的,並不是獲得王位的方法,而是以最高權力進行統治。 」我認為,如果使一個人成為「真正的君主」,只需要「以最高權力進行統治,而與他獲得權力的方法無關」,那麼,他完全可以省去許多麻煩,不必在《先祖論》的通篇中翻來覆去,大講特講世襲和繼承人。 根據這個奇怪的學說,菲爾麥可以使任何一個人成為「真正的君主」。 在「以最高權力進行統治」使自己成為一個「真正的君主」前,馬桑尼羅是一個真正的漁夫。 假如菲爾麥有幸生活在馬桑尼羅的統治之下,依照他自己的這個原則,想必他忍不住會對馬桑尼羅宣誓效忠,並高呼「吾皇萬歲!」假如唐-吉訶德曾教導他的隨從者以最高的權力進行統治,菲爾麥無疑又會成為桑丘-潘薩的那個島上的最忠誠的臣民,而且在那個政府中,他一定能獲得某種顯赫的職位。 因為,菲爾麥是第一個這樣的政治家,他一方面自稱已經把政府建立在真正的基礎之上,並確立了合法君主的王位;另一方面,他又宣稱,「凡是以最高的權力進行統治的人,不問其取得權力的方法怎樣,就是一個真正的君主」。 通俗地說,就是不管用什麼方法,也不管是什麼人,只要能夠取得王權和最高權力,他就能成為「一個真正的君主」。 我實在不明白,菲爾麥怎麼會想到「篡奪者」,他又在哪裡能找到一個「篡奪者」。 這個令我萬分驚異的奇怪學說,還有許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如關於亞當君主權力轉移的方法,菲爾麥有時說單靠「世襲」,有時說兼靠「授予」和「世襲」,有時說要靠「世襲」或「篡奪」,有時還加上靠「選舉」或「任何其他方法」。 這些矛盾是如此明顯,以至于普通人只要把那些話讀一遍就可以發現。 所以,我大可不必在這種論證上再花太多的工夫。 不過,為了徹底駁倒他的學說,我還是要對此作一番較為詳細的考察。 看看「世襲」、「授予」、「篡奪」或「選舉」究竟是如何按照他的原理,在世界上建立政府的。 05 第九章 論從亞當那裡世襲而來的君主制一誰是我們應當服從的人 第1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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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論》
第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