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如此,至下何以獨不可,而云社非句龍,當為地哉?荅曰:此形成着體,數自上來之次言之耳,豈足*(懷)**[據]*使從人鬼之例邪?三科之祭,各指其體。 今獨擿出社稷,以為但句龍有烈山氏之子,恐非其本意也。 案記言社土,而云何得之為句龍,則傳雖言祀句龍為社,亦何嫌,反獨不可謂之配食乎?祭法曰:『周人禘嚳,郊稷,祖文王,宗武王。 』皆以為配食者,若復可須,謂之不祭天乎?備讀傳者則真土,獨據記者則疑句龍,未若交錯參伍,致其義以相成之為善也。 難曰:再特于郊牛者,后稷配故也。 『社于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所以用二牲者,立社位祀句龍,緣人事之也。 如此,非祀地明矣。 以宮室新成,故立社耳。 又曰『軍行載社』者,當行賞罰,明不自專,故告祖而行賞,造社而行戮。 二主明皆人鬼,人鬼故以告之。 必若所云,當言載地主于齋車,又當言用命賞于天,不用命戮于地,非其謂也。 所以有死社稷之義者,凡賜命受國,造建宮室,無不立社。 是奉言所受立,不可棄捐苟免而去,當死之也。 易句龍為其社,傳有見文;今欲易神之相,令記附食,宜明其征。 祀國大事,不可不重。 據經依傳,庶無咎悔。 荅曰:郊特牲者,天至尊,無物以稱專誠,而社稷太牢者,土于天為卑,緣人事以牢祭也。 社禮今亡,並特之義未可得明也。 昭告之文,皆于天地,*(可)**[何]*獨人鬼?此言則未敢取者也。 郊社之次,天地之序也。 今使句龍載冒其名,耦文于天,以度言之,不可謂安矣。 土者,人所依以*(國)**[固]*而最近者也。 故立以為守祀,居則事之時,軍則告之以行戮,自順義也。 何為當平于社,不言用命賞于天乎?帝王兩儀之參,宇中之莫尊者也。 而盛一官之臣,以為土之貴神,置之宗廟之上,接之郊禘之次,俾守之者有死無失,何聖人製法之參差,用禮之偏頗?其列在先王人臣之位,其于四官,爵侔班同,比之司徒,于數居二。 縱復令王者不同,禮儀相變,或有尊之,則不過當。 若五卿之與頉宰,此坐之上下,行之先後耳。 不得同祖與社,言俱坐處尊位也。 周禮為禮之經,而禮記為禮之傳,案經傳求索見文,在於此矣。 鈞之兩者未知孰是。 去本神而不祭,與貶句龍為土配,比其輕重,何謂為甚?經有條例,記有明義,先儒未能正,不可稱是。 *(鈞)**[鈎]*校典籍,論本考始,矯前易故,不從常說,不可謂非。 孟軻曰:『予豈好辯哉,乃不得已也。 』鄭司農之正,此之謂也。 ” 漢興八年,有言周興而邑立后稷之祀,於是高帝令天下立靈星祠。 言祠后稷而謂之靈星者,以后稷又配食星也。 舊說,星謂天田星也。 一曰,龍左角為天田官,主谷。 祀用壬辰位祠之。 壬為水,辰為龍,就其類也。 牲用太牢,縣邑令長侍祠。 舞者用童男十六人。 舞者象教田,初為芟除,次耕種、蕓耨、驅爵及獲刈、舂簸之形,象其功也。 縣邑常以乙未日祠先農于乙地,以丙戌日祠風伯于戌地,以己丑日祠雨師于醜地,用羊豕。 立春之日,皆青幡幘,迎春于東郭外。 令一童男冒青巾,衣青衣,先在東郭外野中。 迎春至者,自野中出,則迎者拜之而還,弗祭。 三時不迎。 論曰:臧文仲祀爰居,而孔子以為不知。 漢書郊祀志着自秦以來迄于王莽,典祀或有未修,而爰居之類觽焉。 世祖中興,蠲除非常,修復舊祀,方之前事邈殊矣。 嘗聞儒言,三皇無文,結繩以治,自五帝始有書契。 至于三王,俗化雕文,詐偽漸興,始有印璽以檢奸萌,然猶未有金玉銀銅之器也。 自上皇以來,封泰山者,至周七十二代。 封者,謂封土為壇,柴祭告天,代興成功也。 禮記所謂「因名山升中于天」者也。 易姓則改封者,着一代之始,明不相襲也。 繼世之王巡狩,則修封以祭而已。 自秦始皇、孝武帝封泰山,本由好僊信方士之言,造為石檢印封之事也。 所聞如此。 雖誠天道難可度知,然其大較猶有本要。 天道質誠,約而不費者也。 故牲*(有)**[用]*牘,器用陶匏,殆將無事于檢封之閒,而樂難攻之石也。 且唯封為改代,故曰岱宗。 夏康、周宣,由廢復興,不聞改封。 世祖欲因孝武故封,實繼祖宗之道也。 而梁松固爭,以為必改。 乃當夫既封之後,未有福,而松卒被誅死。 雖罪由身,蓋亦誣神之咎也。 且帝王所以能大顯于後者,實在其德加於民,不聞其在封矣。 言天地者莫大於易,易無六宗在中之象。 若信為天地四方所宗,是至大也。 而比太社,又為失所,難以為誠矣! 贊曰:天地禋郊,宗廟享祀,咸秩無文,山川具止。 淫乃國紊,典惟皇紀。 肇自盛敬,孰崖厥始? 後漢書志第十 天文上 王莽三光武十二 易曰:「天垂象,聖人則之。 庖犧氏之王天下,仰則觀象于天,俯則觀法于地。 」 觀象于天,謂日月星辰。 觀法于地,謂水土州分。 形成於下,象見于上。 故曰天者北辰星,合元垂耀建帝形,運機授度張百精。 三階九列,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鬥、衡、太微、攝提之屬百二十官,二十八宿各布列,下應十二子。 天地設位,星辰之象備矣。 三皇邁化,協神醇樸,謂五星如連珠,日月若合璧。 化由自然,民不犯慝。 至于書契之興,五帝是作。 軒轅始受河圖□苞授,規日月星辰之象,故星官之書自黃帝始。 至高陽氏,使南正重司天,北正黎司地。 唐、虞之時羲仲、和仲, 第42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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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第4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