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帝熹平四年,五官郎中馮光、沛相上計掾陳晃言:「歷元不正,故妖民叛寇益州,盜賊相續為*[害]*。 歷*[當]*用甲寅為元而用庚申,圖緯無以庚*[申]*為元者。 近秦所用代周之元。 太史治治歷中郭香、劉固意造妄說,乞*(與)*本庚申元經緯*(有)*明*[文]*,受虛欺重誅。 」乙卯,詔書下三府,與儒林明道者詳議,務得道真。 以髃臣會司徒府議。 議郎蔡邕議,以為: 曆數精微,去聖久遠,得失更迭,術*(術)*無常是。 *[漢興]**(以)*承秦,歷用顓頊,元用乙卯。 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歷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 孝章皇帝改從四分,元用庚申。 今光、晃各以庚申為非,甲寅為是。 案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 光、晃所據,則殷歷元也。 他元雖不明於圖讖,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于*(其)*當時。 *(黃)**[武]*帝始用太初丁丑之元,*(有)*六家紛錯,爭訟是非。 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歷,雜候清台,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 是則雖非圖讖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 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於太初,是又新元*[有]*效于今者也。 延光元年,中謁者亶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歷序甲寅元。 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 且三光之行,彁速進退,不必若一。 術家以筭追而求之,取合于當時而已。 故有古今之術。 今*[術]*之不能上通於古,亦猶古術之不能下通於今也。 元命苞、干鑿度皆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六萬歲;及命歷序積獲麟至漢,起庚*(子)**[午]*蔀之二十三歲,竟己酉、戊子及丁卯蔀六十九歲,合為二百七十五歲。 漢元年歲在乙未,上至獲麟則歲在庚申。 推此以上,上極開闢,則*(不)**[元]*在庚申。 讖雖無文,其數見存。 而光、晃以為開闢至獲麟二百七十五萬九千八百八十六歲,獲麟至漢百六十*(二)***歲,轉差少一百一十四歲。 雲當滿足,則上違干鑿度、元命苞,中使獲麟不得在哀公十四年,下不及命歷序獲麟*[至]*漢相去四蔀年數,與奏記譜注不相應。 當今歷正月癸亥朔,光、晃以為乙丑朔。 乙丑之與癸亥,無題勒款識可與觽共別者,須以弦望晦朔光魄虧滿可得而見者,考其符驗。 而光、晃歷以考靈曜*[為本]*,二十八宿度數及冬至日所在,與今史官甘、石舊文錯異,不可考校;以今渾天圖儀檢天文,亦不合于考靈曜。 光、晃誠能自依其術,更造望儀,以追天度,遠有驗于圖書,近有效于三光,可以易奪甘、石,窮服諸術者,實宜用之。 難問光、晃,但言圖讖,所言不服。 元和二年二月甲寅制書曰:『朕聞古先聖王,先天而天不違,後天而奉天時。 史官用太初鄧平術,冬至之日,日在鬥二十*(二)***度,而歷以為牽牛中星,先立春一日,則四分數之立春也,而以折獄斷大刑,于氣已迕,用望平和,蓋亦遠矣。 今改行四分,以遵于堯,以順孔聖奉天之文。 』是始用四分歷庚申元之詔也。 深引河雒圖讖以為符驗,非史官私意獨所興構。 而光、晃以為*[香]*、固意造妄說,違反經文,謬之甚者。 昔堯命羲和歷象日月星辰,舜睰時月正日,湯、武革命,治歷明時,可謂正矣,且猶遇水遭旱,戒以『蠻夷猾夏,寇賊奸宄』。 而光、晃以為陰陽不和,奸臣盜賊,皆元之咎,誠非其理。 元和二年乃用庚申,至今九十二歲,而光、晃言秦所用代周之元,不知從秦來,漢三易元,不常庚申。 光、晃區區信用所學,亦妄虛無造欺語之愆。 至于改朔易元,往者壽王之術已課不效,亶誦之議不用,元和詔書文備義着,非髃臣議者所能變易。 太尉耽、司徒隗、司空訓以邕議劾光、晃不敬,正鬼薪法。 詔書勿治罪。 太初曆推月食多失。 四分因太初法,以河平癸巳為元,施行五年。 永元元年,天以七月後閏食,術以八月。 其*(十)*二年正月十二日,蒙公乘宗紺上書言:「今月十六日月當食,而歷以二月。 」至期如紺言。 太史令巡上紺有益官用,除待詔。 甲辰,詔書以紺法署。 施行五十六歲。 至本初元年,天以十二月食,歷以後年正月,於是始差。 到熹平三年,二十九年之中,先歷食者十六事。 常山長史劉洪上作七曜術。 甲辰詔屬太史部郎中劉固、舍人馮恂等課效,復作八元術,固等作月食術,並已相參。 固術與七曜術同。 月食所失,皆以歲在己未當食四月,恂術以三月,官歷以五月。 太史上課,到時施行中者。 丁巳,詔書報可。 其四年,紺孫誠上書言:「受紺法術,當復改,今年十二月當食,而官歷以後年正月。 」到期如言,拜誠為舍人。 丙申,詔書聽行誠法。 第39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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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第39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