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日行一度,而月日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有畸。 日官當會集此之遲疾,以考成晦朔,錯綜以設閏月。 閏月無中氣,而北斗邪指兩辰之閒,所以異於他月也。 積此以相通,四時八節無違,乃得成歲。 其微密至矣。 得其精微,以合天道,事□而不悖。 故傳曰:『閏以正時,時以作事,事以厚生,生民之道,於是乎在。 』然陰陽之運,隨動而差,差而不已,遂與歷錯。 故仲尼、丘明每于朔閏發文,蓋矯正得失,因以宣明曆數也。 桓十七年,日食得朔,而史闕其日,單書朔。 僖十五年,日食*[亦得朔]*,而史闕朔與日。 故傳因其得失,並起時史之謬,兼以明其餘日食,或歷失其正也。 莊二十五年,經書『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 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謂正陽之月也。 而時歷誤,實是七月之朔,非六月。 故傳云:『非常也。 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用幣于社,伐鼓于朝。 』*[明]*此*[食]*非用幣伐鼓常月,因變而起,歷誤也。 文十五年經文皆同,而更復發,傳曰『非禮』。 明前傳欲以審正陽之月,後傳發例,欲以明諸侯之禮也。 此乃聖賢之微旨,*[而]*先儒所未喻也。 昭十七年夏六月,日有食之,而平子言非正陽之月,以誣一朝,近於指鹿為馬。 故傳曰『不君君』,且因以明此月為得天正也。 劉子駿造三統歷,以修春秋。 春秋日食有甲乙者三十四,而三統歷唯*[得]*一食,歷術比諸家既最簄。 又六千餘歲輒益一日。 凡歲當累日為次,而無故益之,此不可行之甚者。 班固前代名儒,而謂之最密。 非徒班固也,自古以來,諸論春秋者,多述謬誤,或造家術,或用黃帝以來諸歷,以推經傳朔日,皆不*(得)*諧合。 日食于朔,此乃天驗,經傳又書其朔食,可謂得天,而劉、賈諸儒說,皆以為月二日或三日,公違聖人明文。 其蔽在於守一元,不與天消息也。 余感春秋之事,嘗着歷論,極言歷之通理。 其大指曰:天行不息,日月星辰,各運其舍,皆動物也。 物動則不一,雖行度大量,可得而限。 累日為月,*[累月為歲]*,以新故相序,不得不有毫毛之差,此自然*[之]*理也。 故春秋日有頻月而食者,*[有]*曠年不食者,理不得一,而筭守*(從)**[恆]*數,故歷無不有差失也。 始失于毫毛,而尚未可覺,積而成多,以失弦望朔晦,則不得不改憲以從之。 書所謂『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易所謂『治歷明時』,言當順天以求合,非為合以驗天*(者)*也。 推此論之,春秋二百餘年,其治歷變通多矣。 雖數術絶滅,還尋經傳微旨,大量可知。 時之違謬,則經傳有驗。 學者固當曲循經傳月日日食,以考朔晦*(也)*,以推時驗。 而*[見]*皆不然,各據其學以推春秋。 此無異度己之跡,而欲削他人之足也。 余為歷論之後,至咸寧中,善筭李修、夏顯,依論體為術,名干度歷,表上朝廷。 其術合日行四分之數,而微增月行。 用三百歲改憲之意,二元相推,七十餘歲,承以強弱,強弱之差蓋少,而適足以遠通盈縮。 時尚書及史官以干度與*(太)**[泰]*始歷參校古今記注,干度歷殊勝*[泰始歷,上勝官歷四十五事]*,今*[其]*術具存。 時又並考古今十歷,以驗春秋,知三統歷之最簄也。 今具列其*(時)*得失之數,又據經傳微旨*(證據及失閏旨)*,考日辰朔晦,以相發明,為經傳長歷。 諸經傳證據,及失閏*[違]*時,文字謬誤,皆甄發之。 雖未必其得天,蓋*[是]*春秋當時之歷也。 學者覽焉。 ” 永元十四年,待詔太史霍融上言:「官漏刻率九日增減一刻,不與天相應,或時差至二刻半,不如夏曆密。 」詔書下太常,令史官與融以儀校天,課度遠近。 太史令舒、承、梵等對:「案官所施漏法令甲第六常符漏品,孝宣皇帝三年十二月乙酉下,建武十年二月壬午詔書施行。 漏刻以日長短為數,率日南北二度四分而增減一刻。 一氣俱十五日,日去極各有多少。 今官漏率九日移一刻,不隨日進退。 夏曆漏*[刻]*隨日南北為長短,密近於官漏,分明可施行。 」其年十一月甲寅,詔曰:“告司徒、司空:漏所以節時分,定□明。 □明長短,起於日去極遠近,日道周*[圜]*,不可以計率分,當據儀度,下參晷景。 今官漏以計率分□明,九日增減一刻,違失其實,至為疏數以耦法。 太史待詔霍融上言,不與天相應。 太常史官運儀下水,官漏失天者至三刻。 以晷景為刻,少所違失,密近有驗。 今下晷景漏刻四十八箭,立成斧官府當用者,計吏到,班予四十八箭。 ”文多,故魁取二十四氣日所在,並黃道去極、晷景、漏刻、□明中星刻於下。 昔太初曆之興也,發謀于元封,啟定於*(天)**[元]*鳳,積*(百)*三十年,是非乃審。 及用四分,亦于建武,施于元和,訖于永元,七十餘年,然後儀式備立,司候有準。 天事幽微,若此其難也。 中興以來,圖讖漏泄,而考靈曜、命歷序皆有甲寅元。 其所起在四分庚申元後百一十四歲,朔差灠二日。 學士修之於草澤,信向以為得正。 及太初曆以後*(大)**[天]*為疾,而修之者云「百四十四歲而太歲超一*(表)**[辰]*,百七十一歲當棄朔余六十三,中余千一百九十七,乃可常行」。 自太初元年至永平十一年,百七十一,當去分而不去,故令益有疏闊。 此二家常挾其術,庶幾施行,每有訟者,百寮會議,髃儒騁思,論之有方,益於多聞識之,故詳錄焉。 第39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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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第39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