劭字元伯。 二人並告歸鄉裡。 式謂元伯曰:「後二年當還,將過拜尊親,見孺子焉。 」乃共剋期日。 後期方至,元伯具以白母,請設饌以候之。 母曰:「二年之別,千里結言,爾何相信之審邪?」對曰:「巨卿信士,必不乖違。 」母曰:「若然,當為爾醖酒。 」至其日,巨卿果到,升堂拜飲,盡歡而別。 式仕為郡功曹。 後元伯寢疾篤,同郡郅君章﹑殷子征晨夜省視之。 元伯臨盡,嘆曰:「恨不見吾死友!」子征曰:「吾與君章盡心于子,是非死友,復欲誰求?」 元伯曰:「若二子者,吾生友耳。 山陽范巨卿,所謂死友也。 」尋而卒。 式忽夢見元伯玄冕垂纓屣履而呼曰:「巨卿,吾以某日死,當以爾時葬,永歸黃泉。 子未我忘,豈能相及?」式怳然覺寤,悲嘆泣下,具告太守,請往奔喪。 太守雖心不信而重違其情,許之。 式便服朋友之服,投其葬日,馳往赴之。 式未及到,而喪已發引,既至壙,將窆,而柩不肯進。 其母撫之曰:「元伯,豈有望邪?」遂停柩移時,乃見有素車白馬,號哭而來。 其母望之曰:「是必范巨卿也。 」巨卿既至,叩喪言曰:「行矣元伯!死生路異,永從此辭。 」會葬者千人,咸為揮涕。 式因執紼而引,柩於是乃前。 式遂留止頉次,為修墳樹,然後乃去。 後到京師,受業太學。 時諸生長沙陳平子亦同在學,與式未相見,而平子被病將亡,謂其妻曰:「吾聞山陽范巨卿,烈士也,可以托死。 吾歿後,但以屍埋巨卿戶前。 」乃裂素為書,以遺巨卿。 既終,妻從其言。 時式出行適還,省書見瘞,愴然感之,向墳揖哭,以為死友。 乃營護平子妻兒,身自送喪于臨湘。 未至四五里,乃委素書於柩上,哭別而去。 其兄弟聞之,尋求不復見。 長沙上計掾史到京師,上書表式行狀,三府並闢,不應。 舉州茂才,四遷荊州刺史。 友人南陽孔嵩,家貧親老,乃變名姓,傭為新野縣阿里街卒。 式行部到新野,而縣選嵩為導騎迎式。 式見而識之,呼嵩,把臂謂曰:「子非孔仲山邪?」對之嘆息,語及平生。 曰:「昔與子俱曳長裾,游*(集)**[息]*帝學,吾蒙國恩,致位牧伯,而子懷道隱身,處于卒伍,不亦惜乎!」嵩曰:「侯嬴長守于賤業,晨門肆志于抱關。 子欲居九夷,不患其陋。 貧者士之宜,豈為鄙哉!」式□縣代嵩,嵩以為先傭未竟,不肯去。 式後遷廬江太守,有威名,卒於官。 李善字次孫,南陽淯陽人,本同縣李元蒼頭也。 建武中疫疾,元家相繼死沒,唯孤兒續始生數旬,而貲財千萬,諸奴婢私共計議,欲謀殺續,分其財產。 善深傷李氏而力不能制,乃潛負續逃去,隱山陽瑕丘界中,親自哺養,乳為生湩,推燥居濕,備嘗艱勤。 續雖在孩抱,奉之不異長君,有事輒長跪請白,然後行之。 閭裡感其行,皆相率修義。 續年十歲,善與歸本縣,修理舊業。 告奴婢于長吏,悉收殺之。 時鐘離意為瑕丘令,上書薦善行狀。 光武詔拜善及續併為太子舍人。 善,顯宗時闢公府,以能理劇,再遷日南太守。 從京師之官,道經淯陽,過李元頉。 未至一里,乃脫朝服,持鉏去草。 及拜墓,哭泣甚悲,身自炊爨,埶鼎俎以修祭祀。 垂泣曰:「君夫人,善在此。 」盡哀,數日乃去。 到官,以愛惠為政,懷來異俗。 遷九江太守,未至,道病卒。 續至河閒相。 王忳字少林,廣漢新都人也。 忳嘗詣京師,于空舍中見一書生疾困,□而視之。 書生謂忳曰:「我當到洛陽,而被病,命在須臾,□下有金十斤,願以相贈,死後乞藏骸骨。 」未及問姓名而絶。 忳即鬻金一斤,營其殯葬,余金悉置棺下,人無知者。 後歸數年,縣署忳大度亭長。 初到之日,有馬馳入亭中而止。 其日,大風飄一綉被,復墯忳前,即言之於縣,縣以歸忳。 忳後乘馬到雒縣,馬遂奔走,牽忳入它舍。 主人見之喜曰:「今禽盜矣。 」問忳所由得馬,忳具說其狀,並及綉被。 主人悵然良久,乃曰:「被隨旋風與馬俱亡,卿何陰德而致此二物?」忳自念有葬書生事,因說之,並道書生形貌及埋金處。 主人大驚號曰: 「是我子也。 姓金名彥。 前往京師,不知所在,何意卿乃葬之。 大恩久不報,天以此章卿德耳。 」忳悉以被馬還之,彥父不取,又厚遺忳,忳辭讓而去。 時彥父為州從事,因告新都令,假忳休,自與俱迎彥喪,余金俱存。 忳由是顯名。 仕郡功曹,州治中從事。 舉茂才,除郿令。 到官,至斄亭。 亭長曰:「亭有鬼,數殺過客,不可宿也。 」忳曰:「仁勝凶邪,德除不祥,何鬼之避!」即入亭止宿。 夜中聞有女子稱冤之聲。 忳□曰:「有何枉狀,可前求理乎?」女子曰: 「無衣,不敢進。 」忳便投衣與之。 女子乃前訴曰:「妾夫為涪令,之官過宿此亭,亭長無狀,賊殺妾家十餘口,埋在樓下,悉取財貨。 」忳問亭長姓名。 女子曰:「即今門下游徼者也。 」忳曰:「汝何故數殺過客?」對曰:「妾不得白日自訴,每夜陳冤,客輒眠不見應,不勝感恚,故殺之。 」忳曰:「當為汝理此冤,勿復殺良善也。 」因解衣于地,忽然不見。 明旦召游徼詰問,具服罪,即收系,及同謀十餘人悉伏辜,遣吏送其喪歸鄉裡,於是亭遂清安。 張武者,吳郡由拳人也。 父業,郡門下掾,送太守妻子還鄉裡,至河內亭,盜夜劫之,業與賊戰死,遂亡*[失]*屍*[骸]*。 武時年幼,不及識父。 後之太學受業,每節,常持父遺□,至亡處祭醊,*[泣]*而還。 太守第五倫嘉其行,舉孝廉。 遭母喪過毀,傷父魂靈不返,因哀慟絶命。 第34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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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
第34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