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他講,依據契約的政府,其權力決不越出公益範圍以外。 方纔我引證了一句關於政治權力的話,話尾是「而這一切無非為了公益。 」洛克好像沒想起來問一問,這公益是要誰來判定的。 顯然,如果由政府判定,政府就總下有利於自己的決定。 大概洛克會說,該讓公民中過半數人判定。 但是有許多問題得迅速決定,不容先查明選民的意見;其中和戰問題或許是最重要的了。 在這樣的事情上,唯一的救治手段是給予輿論或輿論代表者們某種權限(例如彈劾權),有權事後懲辦那些做出不孚人望的行為的行政官吏。 但是這常常是個很不夠的手段。 我在上文引證了一句話這裡必須再引一遍: 「人類結合成國家,把自己置於政治之下,其偉大的主要目的是保全他們的財產。 」和這個原則取一致,洛克宣稱: 「最高權力若不經本人同意,不得從任何人取走其財產的任何部分。 」 更讓人驚詫的是這個講法:軍隊長官對部下兵士們儘管操生殺大權,卻沒有拿走金錢的權。 (據此說來,在任何軍隊裡,懲辦輕微的違犯軍紀,處罰款是不對的,卻許可通過鞭撻一類的體傷來懲罰。 這說明洛克讓他的財產崇拜帶到了何等荒謬的地步。 ) 課稅問題依我們想總會給洛克作梗,他卻絲毫無睹。 他講,政府的經費須由公民負擔,但是要經公民同意,就是說有過半數人的同意。 但請問,倒是為什麼有過半數人的同意便夠了?他說過,必須有個人的同意,政府才有正當理由拿走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 據我想,各人默然同意照過半數人的決定課稅,這一點被洛克假定為包含在各人的公民身分中,而公民身分又被假定是由己自願的。 不必說,這一切有的時候和事實完全相反。 關於自己應屬於哪個國家,大部分人都沒有有效的選擇自由,至于想不屬於任何國家,如今誰也沒有這個自由。 舉個例,假使你是和平主義者,不讚成戰爭。 隨你住在什麼地方,政府總要為軍事用項拿走一些你的財產。 有什麼正當道理能使你不得不接受這點呢?我可以想像許多個答案,但是我認為哪個答案和洛克的原則也不是一致的。 他未經適當考慮就橫加上服從過半數的準則,而且除神話性的社會契約外,他也沒提出從他的個人主義的前提到這準則的任何過渡。 社會契約按這裡所要求的意義講,總是一種架空懸想的東西,即使在從前某個時代實際有過一個契約創建了我們說的那個政府。 美國是一個切題的實例。 當初制訂美國憲法時,人們是有選擇自由的。 即使在當時,有不少人投了反對票,這些人因此便不是契約的當事者。 當然,他們本來可以離開那個國家,由於留下沒走,結果被視為就得受他們未曾同意的契約的約束。 但是實際上離開自己的國家通常是難事。 談到憲法既制訂之後出生的人,所謂他們的同意,更加不着邊際了。 與政府相對抗的個人權利這個問題,是個很難講的問題。 民主主義者認為如果政府代表着過半數人,它有權強制少數,這太輕率了。 在某個限度以內,這話定然不假,因為強制乃是政治少不得的要素。 但是多數派的權神授說如果強調得過分,會成為和王權神授說几乎一樣暴虐的東西。 洛克在《政治論》裡關於這問題沒有怎麼談論,但是在他的《論寬容的書簡》中考察得相當詳盡,他主張凡信仰神的人,決不該因為他的宗教見解的緣故而被治罪。 契約創立了政治之說,當然是進化論以前的講法。 政治如同麻疹和百日咳,必是逐漸發展起來的,固然它也和這兩種病一樣,可能突然傳入像南洋群島那樣的新地域。 人們沒研究過人類學以前,完全不知道政治的萌芽裡所涉及的那種種心理過程,完全不知道促成人們採納後來才知有益的那些制度風習的種種離奇古怪的理由。 但是社會契約說當作一個法律擬制,給政治‧找‧根‧據,也有‧幾‧分道理。 第四節 財產 由我們以上就洛克對財產的意見所講的話看來,可能覺得彷彿洛克擁護大資本家,既反對比他們社會地位高的人,也反對比他們社會地位低的人,然而這可說只是部分真實。 在洛克的著作中,見得到預兆高度資本主義的學說的論調,也見得到隱隱預示較近乎社會主義的見解的論調,不調和地並存着。 和在大部分其它問題上一樣,在這個問題上單方面引證他的話容易歪曲他的意思。 下面我寫出關於財產問題洛克的一些主要論斷,以在書中出現的先後為序。 第26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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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哲學史》
第26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