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鯨隊與雌鯨隊還有一種更具有性別特徵的不同之處。 比如說,你去攻擊一條四十大桶的雄鯨吧~天呀!它所有的同伴都棄它而逃。 可是,如果你去攻擊閨秀鯨隊中的一個成員的話,那她的同伴就顯得非常關切,在她周圍游來游去,有時竟至于游得那麼靠近她,逗留得那麼久,連她們自己也成了獵物。 第八十九章 有主鯨和無主鯨 前一章偶然提到的浮標和浮標竿,這裡,有必要把捕鯨業的一些大法和規章說明一下,其中關於浮標一項還可以說是一種重大的標記。 往往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幾艘船在一起巡遊時,其中有一艘船,可能打到了一條鯨,又給它逃脫了,最後讓另外一艘船打死捉去了;這中間雖然間接地包含有許多不重要的意外事故,但都關係到這個重大的標記。 例如,在一陣危險而疲累的追擊後,捕到了一條大鯨,但是,那條鯨由於猛烈的風暴可能逃卻了,漂到老遠的下風處,給第二艘捕鯨船捉去了,這艘船一點也不必冒生命和繩索的風險,就不慌不忙地隨手把它拖起走了。 因此,如果沒有一些可以適用於各種情況的成文的或不成文的。 且是大家一致遵守。 不必爭辯的大法,那麼,捕鯨人之間就會經常發生最激烈又最惱人的糾紛了。 由立法手續制訂出來的唯一正式的捕鯨法典,也許應該算是荷蘭那部法典。 這部法典,由國會頒佈于一六九五年。 雖然其它國家從來沒有訂過任何捕鯨的成文法,然而,美國的捕鯨者在這方面卻有他們自己的立法者和律師。 他們規定了一套制度,這套制度,就其簡單明了說來,可說遠遠超過《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法典》~東羅馬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483—565)所編纂的一部《羅馬民法法典》。 )和中國社會通行的莫管閒事的私法(這裡是作者的諷喻,意指我國舊社會的俗諺:「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 )。 真的,這些法律條文之簡短,也許可以把它鐫刻在一個安妮女王的銅元上,刻在標槍倒鉤上或掛在頸脖子上。 (1)有主鯨屬於將鯨拴住的一方。 (2)無主鯨是誰先捉到,就歸誰所有的一種來路正當的獵物。 可是,這個巧妙的規章的毛病,正是出在它本身的過于簡賅上,這須得寫下一卷註釋浩瀚的書,才能把它說得清楚。 首先:什麼叫做有主鯨?活鯨和死鯨之所以跟一艘有主船或一只有主小艇發生關係,顧名思義,是因為所有主通過完全由其掌握的任何工具~比如一支桅,一把槳,一根九英吋長的纜索,一根電線,或者一張網等等將鯨拴住了,同樣地,顧名思義,就是一條鯨被拴住後,身上還插有浮標,或者任何其它可以識別所有權的標記,只要有一方插上了浮標,表明他們能夠隨時來把它拖走,以及他們打算這樣做就行。 這些都是有科學根據的史話;不過,在捕魚人自己的史話中有時不免有一些難斷難分的爭論和更其惱人的衝突~動手動腳,大打出手等記載。 不錯,在一些比較正直老實的捕鯨人中,往往都會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如果有一方硬將另一方先前所追擊捕殺的鯨據為己有,那準是一種令人憤慨的不義行為。 不過,並不是其他的捕鯨人都會這麼謹嚴。 大約五十年前,英國就發生過一件為追索侵佔大鯨而打官司的奇案。 在那個案件中,原告說,他們在北海上千辛萬苦的追擊後,他們(原告)確實用標槍刺中了一條鯨,不過,最後,由於有生命的危險,他們不得不把他們的繩索,甚至連同小艇都拋棄了。 可是,後來,不料這些被告(指另一艘船的水手們)趕上了這條鯨,把它打了,弄死,捆縛起來,結果還直當着原告的面,把它占為己有。 而當原告對被告提出指責時,被告的船長竟伸起指頭直戳到原告的嘴巴,而且還強詞奪理地對原告們說,他所做的都是合情合理的,他現在應該保有他們的繩索。 標槍和小艇(這些東西都是在大鯨被奪去時原封不動地附在鯨身上的)。 因此,原告們現在要控告對方賠償他們的鯨。 繩索。 標槍和小艇的損失。 厄斯金(托馬斯。 厄斯金(1750—1825)~英國律師。 先生當時是被告的辯護律師:法官是埃倫巴勒(愛德華。 洛。 埃倫巴勒(1750—1818)~英國律師。 )勛爵。 在辯護過程中,機智的厄斯金竟引證了從前一件通姦案來解釋他的見解,他說,當時有一位仁兄,在徒勞地制止他妻子的不端行為後,終於把她拋棄了,聽她漂流去。 但是,過了幾年,他又懊悔不該採取那種做法,想重新把她占為己有。 厄斯金當時是女方的辯護人,於是起來為女方辯護說,儘管這位仁兄原來也使用標槍把她戳中了,並且一度把她拴住了,只不過因為她耽迷于不端行為,令人左右為難,才終於不得不將她拋棄;然而,既然他確是把她拋棄了,所以她就成為一條無主鯨了;因此,等到有第二個仁兄再用標槍把她戳中了的時候,那麼,這位太太當然就該歸這第二個仁兄所有嘍,連同她身上還可以找得到的。 前人所已戳在她身上的標槍,都應一起算作第二位仁兄的財產了。 所以,在現在這個案件中,厄斯金極力主張,這條鯨和那個太太的兩個例子,都是足以彼此互作說明的。 第16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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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鯨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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