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氏無道,所圖不軌,且不救洪郡將。 洪于大義,不得不死,今諸君無事空與此禍!可先城未敗,將妻子出。 」將吏士民皆垂泣曰:「明府與袁氏本無怨隙,今為本朝郡將之故,自致殘困,吏民何忍當舍明府去也!」初尚掘鼠煮筋角,後無可復食者。 主簿啟內廚米三斗,請中分稍以為糜粥,洪嘆曰:「獨食此何為!」使作薄粥,衆分歠之,殺其愛妾以食將士。 將士咸流涕,無能仰視者。 男女七八千人相枕而死,莫有離叛。 城陷,紹生執洪。 紹素親洪,盛施幃幔,大會諸將見洪,謂曰:「臧洪,何相負若此!今日服未?」洪據地瞋目曰:「諸袁事漢,四世五公,可謂受恩。 今王室衰弱,無扶翼之意,欲因際會,希冀非望,多殺忠良以立奸威。 洪親見呼張陳留為兄,則洪府君亦宜為弟,同共暞力,為國除害,何為擁衆觀人屠滅!惜洪力劣,不能推刃為天下報仇,何謂服乎!」紹本愛洪,意欲令屈服,原之;見洪辭切,知終不為己用,乃殺之。 (1)洪邑人陳容少為書生,親慕洪,隨洪為東郡丞;城未敗,洪遣出。 紹令在坐,見洪當死,起謂紹曰:「將軍舉大事,欲為天下除暴,而專先誅忠義,豈合天意!臧洪發舉為郡將,奈何殺之!」紹慚,左右使人牽出,謂曰:「汝非臧洪儔,空復爾為!」容顧曰:「夫仁義豈有常,蹈之則君子,背之則小人。 今日寧與臧洪同日而死,不與將軍同日而生!」復見殺。 在紹坐者無不嘆息,竊相謂曰:「如何一日殺二烈士!」先是,洪遣司馬二人出,求救于呂布;比還,城已陷,皆赴敵死。 注(1)徐衆三國評曰:洪敦天下名義,救舊君之危,其恩足以感人情,義足以勵薄俗。 然袁亦知己親友,致位州郡,雖非君臣,且實盟主,既受其命,義不應貳。 袁、曹方睦,夾輔王室,呂布反覆無義,志在逆亂,而邈、超【】立布為州牧,其于王法,乃一罪人也。 曹公討之,袁氏弗救,未為非理也。 洪本不當就袁請兵,又不當還為怨讎。 為洪計者,苟力所不足,可奔他國以求赴救,若謀力未展以待事機,則宜徐更觀釁,效死於超。 何必誓守窮城而無變通,身死殄民,功名不立,良可哀也! 評曰:呂布有虓虎之勇,而無英奇之略,輕狡反覆,唯利是視。 自古及今,未有若此不夷滅也。 昔漢光武謬于龐萌,近魏太祖亦蔽于張邈。 知人則哲,唯帝難之,信矣!陳登、臧洪並有雄氣壯節,登降年夙隕,功業未遂,洪以兵弱敵強,烈志不立,惜哉! 三國志卷八 魏書八 二公孫陶四張傳第 八 公孫瓚字伯珪,遼西令支人也。 *令音郎定反。 支音其兒反。 *為郡門下書佐。 有姿儀,大音聲,侯太守器之,以女妻焉,(1)遣詣涿郡盧植讀經。 後復為郡吏。 劉太守坐事征詣廷尉,瓚為禦車,身執徒養。 及劉徙日南,瓚具米肉,于北芒上祭先人,舉觴祝曰:「昔為人子,今為人臣,當詣日南。 日南瘴氣,或恐不還,與先人辭于此。 」再拜慷慨而起,時見者莫不歔欷。 劉道得赦還。 瓚以孝廉為郎,除遼東屬國長史。 嘗從數十騎出行塞,見鮮卑數百騎,瓚乃退入空亭中,約其從騎曰:「今不沖之,則死盡矣。 」瓚乃自持矛,兩頭施刃,馳出刺胡,殺傷數十人,亦亡其從騎半,遂得免。 鮮卑懲艾,後不敢復入塞。 遷為涿令。 光和中,涼州賊起,發幽州突騎三千人,假瓚都督行事傳,使將之。 軍到薊中,漁陽張純誘遼西烏丸丘力居等叛,劫略薊中,自號將軍,(2)略吏民攻右北平、遼西屬國諸城,所至殘破。 瓚將所領,追討純等有功,遷騎都尉。 屬國烏丸貪至王率種人詣瓚降。 遷中郎將,封都亭侯,進屯屬國,與胡相攻擊五六年。 丘力居等鈔略青、徐、幽、冀,四州被其害,瓚不能禦。 注(1)典略曰:瓚性辯慧,每白事不肯梢入,常總說數曹事,無有忘誤,太守奇其才。 注(2)九州春秋曰:純自號彌天將軍、安定王。 朝議以宗正東海劉伯安既有德義,昔為幽州刺史,恩信流着,戎狄附之,若使鎮撫,可不勞衆而定,乃以劉虞為幽州牧。 (1)虞到,遣使至胡中,告以利害,責使送純首。 丘力居等聞虞至,喜,各遣譯自歸。 瓚害虞有功,乃陰使人徼殺胡使。 胡知其情,閒行詣虞。 虞上罷諸屯兵,但留瓚將步騎萬人屯右北平。 純乃棄妻子,逃入鮮卑,為其客王政所殺,送首詣虞。 封政為列侯。 虞以功即拜太尉,封襄賁侯。 (2)會董卓至洛陽,遷虞大司馬,瓚奮武將軍,封薊侯。 注(1)吳書曰:虞,東海恭王之後也。 遭世衰亂,又與時主疏遠,仕縣為戶曹吏。 以能治身奉職,召為郡吏,以孝廉為郎,累遷至幽州刺史,轉甘陵相,甚得東土戎狄之心。 後以疾歸家,常降身隱約,與邑黨州閭同樂共恤,等齊有無,不以名位自殊,鄉曲咸共宗之。 時鄉曲有所訴訟,不以詣吏,自投虞平之;虞以情理為之論判,皆大小敬從,不以為恨。 嘗有失牛者,骨體毛色,與虞牛相似,因以為是,虞便推與之;後主自得本牛,乃還謝罪。 會甘陵復亂,吏民思虞治行,復以為甘陵相,甘陵大治。 征拜尚書令、光祿勛,以公族有禮,更為宗正。 英雄記曰:虞為博平令,治正推平,高尚純樸,境內無盜賊,災害不生。 時鄰縣接壤,蝗蟲為害,至博平界,飛過不入。 魏書曰:虞在幽州,清靜儉約,以禮義化民。 靈帝時,南宮災,吏遷補州郡者,皆責助治宮錢,或一千萬,或二千萬,富者以私財辨,或發民錢以備之,貧而清慎者,無以充調,或至自殺。 靈帝以虞清貧,特不使出錢。 第7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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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
第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