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十月甲子,表首陽山東為壽陵,作終制曰:“禮,國君即位為椑,*椑音扶歷反。 *存不忘亡也。 (1)昔堯葬谷林,通樹之,禹葬會稽,農不易畝,(2)故葬于山林,則合乎山林。 封樹之制,非上古也,吾無取焉。 壽陵因山為體,無為封樹,無立寢殿,造園邑,通神道。 夫葬也者,藏也,欲人之不得見也。 骨無痛癢之知,頉非棲神之宅,禮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黷也,為棺槨足以朽骨,衣衾足以朽肉而已。 故吾營此丘墟不食之地,欲使易代之後不知其處。 無施葦炭,無藏金銀銅鐵,一以瓦器,合古涂車、芻靈之義。 棺但漆際會三過,飯含無以珠玉,無施珠襦玉匣,諸愚俗所為也。 季孫以玙璠斂,孔子歷級而救之,譬之暴骸中原。 宋公厚葬,君子謂華元、樂莒不臣,以為棄君于惡。 漢文帝之不發,霸陵無求也;光武之掘,原陵封樹也。 霸陵之完,功在釋之;原陵之掘,罪在明帝。 是釋之忠以利君,明帝愛以害親也。 忠臣孝子,宜思仲尼、丘明、釋之之言,鑒華元、樂莒、明帝之戒,存於所以安君定親,使魂靈萬載無危,斯則賢聖之忠孝矣。 自古及今,未有不亡之國,亦無不掘之墓也。 喪亂以來,漢氏諸陵無不發掘,至乃燒取玉匣金縷,骸骨並盡,是焚如之刑,豈不重痛哉!禍由乎厚葬封樹。 『桑、霍為我戒』,不亦明乎?其皇后及貴人以下,不隨王之國者,有終沒皆葬澗西,前又以表其處矣。 蓋舜葬蒼梧,二妃不從,延陵葬子,遠在嬴、博,魂而有靈,無不之也,一澗之閒,不足為遠。 若違今詔,妄有所變改造施,吾為戮屍地下,戮而重戮,死而重死。 臣子為蔑死君父,不忠不孝,使死者有知,將不福汝。 其以此詔藏之宗廟,副在尚書、秘書、三府。 ” 注(1)臣松之按:禮,天子諸侯之棺,各有重數;棺之親身者曰椑。 注(2)呂氏春秋:堯葬于谷林,通樹之;舜葬于紀,市廛不變其肆;禹葬會稽,不變人徒。 是月,孫權復叛。 復郢州為荊州。 帝自許昌南征,諸軍兵併進,權臨江拒守。 十一月辛丑,行幸宛。 庚申晦,日有食之。 是歲,穿靈芝池。 四年春正月,詔曰:「喪亂以來,兵革未戢,天下之人,互相殘殺。 今海內初定,敢有私復讎者皆族之。 」築南巡台于宛。 三月丙申,行自宛還洛陽宮。 癸卯,月犯心中央大星。 (1)丁未,大司馬曹仁薨。 是月大疫。 注(1)魏書載丙午詔曰:「孫權殘害民物,朕以寇不可長,故分命猛將三道並征。 今征東諸軍與權黨呂范等水戰,則斬首四萬,獲船萬艘。 大司馬據守濡須,其所禽獲亦以萬數。 中軍、征南,攻圍江陵,左將軍張合等舳艫直渡,擊其南渚,賊赴水溺死者數千人,又為地道攻城,城中外雀鼠不得出入,此幾上肉耳!而賊中癘氣疾病,夾江塗地,恐相染污。 昔周武伐殷,旋師孟津,漢祖征隗囂,還軍高平,皆知天時而度賊情也。 且成湯解三面之網,天下歸仁。 今開江陵之圍,以緩成死之禽。 且休力役,罷省繇戍,畜養士民,咸使安息。 」 夏五月,有鵜鶘鳥集靈芝池,詔曰:「此詩人所謂污澤也。 曹詩『刺恭公遠君子而近小人』,今豈有賢智之士處于下位乎?否則斯鳥何為而至?其博舉天下鉨德茂才、獨行君子,以答曹人之刺。 」(1) 注(1)魏書曰:辛酉,有司奏造二廟,立太皇帝廟,大長秋特進侯與高祖合祭,親盡以次毀; 特立武皇帝廟,四時享祀,為魏太祖,萬載不毀也。 六月甲戌,任城王彰薨于京都。 甲申,太尉賈詡薨。 太白晝見。 是月大雨,伊、洛溢流,殺人民,壞廬宅。 (1)秋八月丁卯,以廷尉鐘繇為太尉。 (2)辛未,校獵于滎陽,遂東巡。 論征孫權功,諸將已下進爵增戶各有差。 九月甲辰,行幸許昌宮。 (3) 注(1)魏書曰:七月乙未,大軍當出,使太常以特牛一告祠于郊。 臣松之按:魏郊祀奏中,尚書盧毓議祀厲殃事云:「具犧牲祭器,如前後師出告郊之禮。 」如此,則魏氏出師,皆告郊也。 注(2)魏書曰:有司奏改漢氏宗廟安世樂曰正世樂,嘉至樂曰迎靈樂,武德樂曰武頌樂,昭容樂曰昭業樂,雲*(翻)**(翹)*舞曰鳳翔舞,育命舞曰靈應舞,武德舞曰武頌舞,文*(昭)**(始)*舞曰大*(昭)**(韶)*舞,五行舞曰大武舞。 注(3)魏書曰:十二月丙寅,賜山陽公夫人湯沐邑,公女曼為長樂郡公主,食邑各五百戶。 是冬,甘露降芳林園。 臣松之按:芳林園即今華林園,齊王芳即位,改為華林。 五年春正月,初令謀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餘皆勿聽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 三月,行自許昌還洛陽宮。 夏四月,立太學,制五經課試之法,置春秋谷梁博士。 五月,有司以公卿朝朔望日,因奏疑事,聽斷大政,論辨得失。 秋七月,行東巡,幸許昌宮。 八月,為水軍,親禦龍舟,循蔡、潁,浮淮,幸壽春。 揚州界將吏士民,犯五歲刑已下,皆原除之。 九月,遂至廣陵,赦青、徐二州,改易諸將守。 冬十月乙卯,太白晝見。 行還許昌宮。 (1)十一月庚寅,以冀州饑,遣使者開倉廩振之。 戊申晦,日有食之。 注(1)魏書載癸酉詔曰:「近之不綏,何遠之懷?今事多而民少,上下相弊以文法,百姓無所措其手足。 昔太山之哭者,以為苛政甚于猛虎,吾備儒者之風,服聖人之遺教,豈可以目翫其辭,行違其誡者哉?廣議輕刑,以惠百姓。 」 第2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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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
第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