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1)曹瞞傳曰:公聞攸來,跣出迎之,撫掌笑曰:「*(子卿遠)**(子遠,卿)*來,吾事濟矣!」既入坐,謂公曰:「袁氏軍盛,何以待之?今有幾糧乎?」公曰:「尚可支一歲。 」攸曰:「無是,更言之!」又曰:「可支半歲。 」攸曰:「足下不欲破袁氏邪,何言之不實也!」 公曰:「向言戲之耳。 其實可一月,為之柰何?」攸曰:「公孤軍獨守,外無救援而糧谷已盡,此危急之日也。 今袁氏輜重有萬餘乘,在故市、烏巢,屯軍無嚴備;今以輕兵襲之,不意而至,燔其積聚,不過三日,袁氏自敗也。 」公大喜,乃選精鋭步騎,皆用袁軍旗幟,銜枚縛馬口,夜從間道出,人抱束薪,所歷道有問者,語之曰:「袁公恐曹操鈔略後軍,遣兵以益備。 」聞者信以為然,皆自若。 既至,圍屯,大放火,營中驚亂。 大破之,盡燔其糧谷寶貨,斬督將眭元進、騎督韓莒子、呂威璜、趙叡等首,割得將軍淳于仲簡鼻,未死,殺士卒千餘人,皆取鼻,牛馬割唇舌,以示紹軍。 將士皆怛懼。 時有夜得仲簡,將以詣麾下,公謂曰:「何為如是?」仲簡曰:「勝負自天,何用為問乎!」公意欲不殺。 許攸曰:「明旦鑒於鏡,此益不忘人。 」乃殺之。 注(2)獻帝起居注曰:公上言「大將軍鄴侯袁紹前與冀州牧韓馥立故大司馬劉虞,刻作金璽,遣故任長畢瑜詣虞,為說命錄之數。 又紹與臣書云:『可都鄄城,當有所立。 』擅鑄金銀印,孝廉計吏,皆往詣紹。 從弟濟陰太守【】與紹書云:『今海內喪敗,天意實在我家,神應有征,當在尊兄。 南兄臣下欲使即位,南兄言,以年則北兄長,以位則北兄重。 便欲送璽,會曹操斷道。 』紹宗族累世受國重恩,而凶逆無道,乃至于此。 輒勒兵馬,與戰官渡,乘聖朝之威,得斬紹大將淳于瓊等八人首,遂大破潰。 紹與子譚輕身迸走。 凡斬首七萬餘級,輜重財物巨億。 」 注(3)魏氏春秋曰:公云:「當紹之強,孤猶不能自保,而況衆人乎!」 初,桓帝時有黃星見于楚、宋之分,遼東殷馗*馗,古逵字,見三蒼。 *善天文,言後五十歲當有真人起於梁、沛之間,其鋒不可當。 至是凡五十年,而公破紹,天下莫敵矣。 六年夏四月,揚兵河上,擊紹倉亭軍,破之。 紹歸,復收散卒,攻定諸叛郡縣。 九月,公還許。 紹之未破也,使劉備略汝南,汝南賊共都等應之。 遣蔡揚擊都,不利,為都所破。 公南征備。 備聞公自行,走奔劉表,都等皆散。 七年春正月,公軍譙,令曰:「吾起義兵,為天下除暴亂。 舊土人民,死喪略盡,國中終日行,不見所識,使吾淒愴傷懷。 其舉義兵已來,將士絶無後者,求其親戚以後之,授土田,官給耕牛,置學師以教之。 為存者立廟,使祀其先人,魂而有靈,吾百年之後何恨哉!」遂至浚儀,治睢陽渠,遣使以太牢祀橋玄。 (1)進軍官渡。 注(1)褒賞令載公祀文曰:「故太尉橋公,誕敷明德,泛愛博容。 國念明訓,士思令謨。 靈幽體翳,邈哉晞矣!吾以幼年,逮升堂室,特以頑鄙之姿,為大君子所納。 增榮益觀,皆由獎助,猶仲尼稱不如顏淵,李生之厚嘆賈復。 士死知己,懷此無忘。 又承從容約誓之言:『殂逝之後,路有經由,不以鬥酒只鷄過相沃酹,車過三步,腹痛勿怪!』雖臨時戲笑之言,非至親之篤好,胡肯為此辭乎?匪謂靈忿,能詒己疾,懷舊惟顧,念之淒愴。 奉命東征,屯次鄉裡,北望貴土,乃心陵墓。 裁致薄奠,公其尚饗!」 紹自軍破後,發病歐血,夏五月死。 小子尚代,譚自號車騎將軍,屯黎陽。 秋九月,公征之,連戰。 譚、尚數敗退,固守。 八年春三月,攻其郭,乃出戰,擊,大破之,譚、尚夜遁。 夏四月,進軍鄴。 五月還許,留賈信屯黎陽。 己酉,令曰:「司馬法『將軍死綏』,(1)故趙括之母,乞不坐括。 是古之將者,軍破于外,而家受罪于內也。 自命將征行,但賞功而不罰罪,非國典也。 其令諸將出征,敗軍者抵罪,失利者免官爵。 」(2) 注(1)魏書曰:綏,卻也。 有前一尺,無卻一寸。 注(2)魏書載庚申令曰:「議者或以軍吏雖有功能,德行不足堪任郡國之選,所謂『可與適道,未可與權』。 管仲曰:『使賢者食于能則上尊,【】士食于功則卒輕於死,二者設于國則天下治。 』未聞無能之人,不【】之士,並受祿賞,而可以立功興國者也。 故明君不官無功之臣,不賞不戰之士;治平尚德行,有事賞功能。 論者之言,一似管窺虎歟!」 秋七月,令曰:「喪亂已來,十有五年,後生者不見仁義禮讓之風,吾甚傷之。 其令郡國各修文學,縣滿五百戶置校官,選其鄉之俊造而教學之,庶幾先王之道不廢,而有以益於天下。 」 八月,公征劉表,軍西平。 公之去鄴而南也,譚、尚爭冀州,譚為尚所敗,走保平原。 尚攻之急,譚遣辛毗乞降請救。 諸將皆疑,荀攸勸公許之,(1)公乃引軍還。 冬十月,到黎陽,為子整與譚結婚。 (2)尚聞公北,乃釋平原還鄴。 東平呂曠、呂翔叛尚,屯陽平,率其衆降,封為列侯。 (3) 注(1)魏書曰:公云:「我攻呂布,表不為寇,官渡之役,不救袁紹,此自守之賊也,宜為後圖。 譚、尚狡猾,當乘其亂。 縱譚挾詐,不終束手,使我破尚,偏收其地,利自多矣。 」 乃許之。 注(2)臣松之案:紹死至此,過周五月耳。 譚雖出後其伯,不為紹服三年,而于再儙之內以行吉禮,悖矣。 魏武或以權宜與之約言;今雲結婚,未必便以此年成禮。 第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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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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