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必然的存在性包含在上帝的本性裡或者包含在上帝的概念裡(見公理十)。 所以必然的存在性是在上帝裡,或者說上帝是存在的。 這個三段論式是和我對這些反駁(指第二組反駁——譯者)的第六條的答辯所使用過的一樣;它的結論對於擺脫了成見的人們來說是用不着證據就可以認識的,就象在第五個要求中所說的那樣。 可是,由於不容易達到這樣一種巨大的精神明白性,我們試求用別的辦法來證明這件事。 命題二用目的,即僅從上帝的觀念是在我們心中,來證明上帝的存在性。 證明 我們的每一個觀念的客觀實在性都要求一個原因,這個實在性不是客觀地,而是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在這個原因裡(見公理五)。 而在我們心裡有上帝的觀念(見定義二、八),並且這個觀念的客觀實在性既不是形式地,也不是卓越地包含在我們心裡,(見公理六)它只能包含在上帝本身裡,不能包含在別的東西里(見定義八)。 所以,在我們心裡的這個上帝的觀念要求的上帝為其原因,因此上帝是存在的(見公理三)。 命題三用具有上帝觀念的我們自己的存在來證明上帝的存在性。 如果我有能力保存我自己,我也就更有理由認為我也會有力量把我所缺少的一切完滿性給我自己(根據公理八、九);因為這些完滿性不過是實體的一些屬性,而我是一個實體。 可是我沒有能力把一切完滿性都給我;因為否則我已經會具有這些完滿性了(根據公理七)。 所以我沒有自己保存自己的完滿性。 然後,在我存在的時候,要不是由我自己保存(假如我有這樣的能力的話),或者由有這種能力的別的人保存,我就不能存在(根據公理一、二)。 而我存在,不過我又沒有能力保存我自己,象我剛纔所證明的那樣。 所以我是由別人保存的。 此外,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個人,形式地或者卓越地在他裏邊有着在我裏邊的一切東西(根據公理四)。 而我在我裏邊有我所缺少的許多完滿性的觀念或概念①以及上帝的概念(根據定義二、八)。 所以這些完滿性的概念②也在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個人裏邊。 最後,我由之而得到保存的那個人不能有他所缺少的(也就是說,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設有的)任何完滿性的概念。 ② ①「觀念或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覺」。 ②「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覺」。 (根據公理七);因為,正如我剛纔說的那樣,既然有能力保存我,那麼假如他沒有那些完滿性,那就更有理由認為他有力量把這些完滿性絡他自己(公理八、九)。 而他有我認識到我缺少的以及我領會到只能存在於上帝自己裏邊的一切完滿性的概念①,正如我剛纔證明過的那樣。 所以他本身形式地或卓越地已經②有了一切完滿性,因此他就是上帝。 ①「概念」,法文第二版是「知覺」。 ②「已經」,法文第二版缺。 系 上帝創造了天和地以及在那裡包含的一切東西;除此以外,他能夠按照我們所領會的那樣做出我們所清楚領會的一切東西。 證明 所有這些東西都清清楚楚地是從前面的命題得出來的。 因為我們在那裡證明了上帝的存在性,因為必然有一個存在體存在着,在這個存在體裡形式地或卓越地包含着在我們裏邊有其觀念的一切完滿性。 而我們在我們裏邊有一個十分偉大的能力的觀念,不僅天、地等等,而且連我們領會為可能的其他一切東西也都應該是由具有這個十分偉大能力的觀念的那個人創造的。 所以,在證明上帝的存在性的同時,我們也隨之而證明了所有這些東西。 命題四精神和肉體實際上是有區別的 證明 我們所清清楚楚領會的一切東西都也許是由上帝按照我們所領會的那樣做出來的(根據前面的系)。 可是,我們對不帶肉體(也就是說,一個有廣延的實體(根據要求二))的精神(也就是說,一個在思維的實體)領會得很清楚;另外,我們對不帶精神的肉體領會得也很清楚(這是每個人都很容易同意的)。 所以,至少是由於上帝的全能,精神可以沒有肉體而存在,肉體可以沒有精神而存在。 現在,彼此可以離得開的這兩個實體是實際上有區別的(根據定義十)。 而精神和肉體是彼此可以離得開的(象我剛纔證明的那樣)兩個實體(根據定義五、六、七)。 所以精神和肉體實際上是有區別的。 必須注意,我在這裡是使用了上帝的全能來作出我的證明的;不是因為需要什麼特別能力來把精神和肉體分開,而是因為在前面的那些命題裡我只談到了上帝自己,我除了從上帝身上,不能從別處做出證明。 而且要認識兩個東西是被什麼能力分開的,這並沒有什麼要緊。 第一哲學沉思集第三組反駁 一個著名的英國哲學家作,和著者的答辯①第一個反駁 關於第一個沉思論可以引起懷疑的事物 第5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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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思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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