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橫一金綫。 俄頃忽張殻,其大如半席,殻中白光如銀,珠大如拳,爛然不可正視。 十餘裡間林木皆有影,如初日所照;遠處但見天赤如野火;倏然遠去,其行如飛;浮于波中,杳杳如日。 古有明月之珠,此珠色不類月,熒熒有芒焰,殆類日光。 崔伯易嘗為《明珠賦 》。 伯易,高郵人,蓋常見之。 近歳不復出,不知所往。 樊良鎮正當珠往來處,行人至此,往往維船數宵以待現,名其亭為「玩珠 」。 登州巨嵎山,下臨大海。 其山有時震動,山之大石皆頽入海中。 如此已五十餘年,土人皆以為常,莫知何謂。 士人宋述家有一珠,大如鷄卵,微紺色,瑩徹如水。 手持之映空而觀,則末底一點凝翠,其上色漸淺;若迴轉,則翠處常在下,不知何物,或謂之「滴翠珠 」。 佛書:「西域有『琉璃珠』,投之水中,雖深皆可見,如人仰望虛空月形 。 」疑此近之。 登州海中,時有雲氣,如宮室、台觀、城堞、人物、車馬、冠蓋,歷歷可見,謂之「海市 」。 或日「蛟蜃之氣所為」,疑不然也。 歐陽文忠曾出使河朔,過高唐縣,驛舍中夜有鬼神自空中過,車馬人畜之聲一一可辨,其說甚詳,此不具紀。 問本處父老,雲 :「二十年前嘗晝過縣,亦歷歷見人物。 」土人亦謂之「海市,」與登州所見大略相類也。 近歳延州永寧關大河岸崩,入地數十尺,土下得竹筍一林,凡數百莖,根榦相連,悉化為石。 適有中人過,亦取數莖去,雲欲進呈。 延郡素無竹,此入在數十尺土下,不知其何代物。 無乃曠古以前,地卑氣濕而宜竹耶?婺州金華山有松石,又如核桃、蘆根、蛇蟹之類,皆有成石者;然皆其地本有之物,不足深怪。 此深地中所無,又非本土所有之物,特可異耳。 治平中,澤州人家穿井,土中見一物,蜿蜿如龍蛇。 大畏之,不敢角,久之,見其不動,試摸之,乃石也。 村民無知,遂碎之,時程伯純為晉城令,求得一段,鱗甲皆如生物。 蓋蛇蜃所化,如石蟹之類。 隨州醫蔡士寧常寶一息石,云:「數十年前得于一道人。 」其色紫光,如辰州丹砂;極光瑩 ,如映人 ;搜和藥劑;有纏紐之紋;重如金錫。 其上有兩三竅,以細篾剔之,出赤屑如丹妙。 病心狂熱者,服麻子許即定。 其斤兩歳息。 士寧不能名,忽以歸余。 或雲「昔人所練丹藥也 。 」形色既異,又能滋息,必非凡物,當求識者辨之。 隨州大洪山作人李遙,殺人亡命。 踰年,至秭歸,因出市,見鬻柱杖者,等閒以數十錢買之。 是時秭歸適又有邑民為人所殺,求賊甚急。 民之子見遙所操杖,識之,曰:「此吾父杖也。 」遂以告官司 。 執遙驗之,果邑民之杖也,榜掠備至。 遙實買杖,而鬻仗者已不見,卒未有以自明。 有司詰其行止來歷,勢不可隱,乃通隨州,而大洪殺人之罪遂敗。 卒不知鬻杖者何人。 市人千萬,而遙適值之,因緣及其隱匿,此亦事之可怪者。 至和中,交趾獻麟,如牛而大,通身皆大麟,首有一角。 考之記傳,與麟不類,當時有謂之山犀者。 然犀不言有麟,莫知其的。 回詔欲謂之麟,則慮夷獠見欺;不謂之麟,則未有以質之;止謂之「異獸 」,最為慎重有體。 今以余觀之,殆天祿也。 按《漢書》 :「靈帝中平三年,鑄天祿、蝦于平門外。 」註雲 :「天祿,獸名。 今鄧州南陽縣北《宗資碑》旁兩獸,鎸其膊,一曰天祿,一曰闢邪 。 」元豐中,余過鄧境,聞此石獸尚在,使人墨其所刻天祿、闢邪字觀之,似緣似隷。 其獸有角鬣,大鱗如手掌。 南豐曾阜為南陽令,題宗資碑陰雲 :「二獸膜之所刻獨在,製作精巧,高七八尺,尾鬣皆鱗甲,莫知何象而名此也 。 」今詳其形,甚類交趾所獻異獸,知其必天祿也。 錢塘有聞人紹者,常寶一劍。 以十大釘陷柱中,揮劍一削,十釘皆截,隱如秤衡,而劍鑞無纖跡。 用力屈之如鈎,縱之鏗然有聲,復直如弦。 關中種諤亦畜一劍,可以屈置盒中,縱之復直。 張景陽《七命》論劍曰 :「若其靈寶,則舒屈無方。 」蓋自古有此一類,非常鐵能為也。 嘉祐中,伯兄為衛尉丞,吳僧持一寶鑒來雲 :「齋戒照之,當見前途吉凶 。 」伯兄如其言,乃以水濡其鑒,鑒不甚明,彷彿見如人衣緋衣而坐。 是時伯兄為京寺丞,衣綠,無緣遽有緋衣。 不數月,英宗即位,覃恩賜緋。 後數年,僧至京師,蔡景繁時為御史,嘗照之,見已著貂蟬,甚自喜。 不數日,攝官奉祠,遂假蟬冕。 景繁終於承議郎,乃知鑒之所卜,唯知近事耳。 三司使宅,本印經院,熙寧中,更造三司宅。 處薛師政經始,宅成,日官周琮曰 :「此宅前河,後直太社,不利居者。 」始自元厚之,自拜日入居之 。 不久,厚之謫去,而曾子宣繼之。 子宣亦謫去,子厚居之。 子厚又逐,而余為三司使,亦以罪去。 李奉世繼為之,而奉世又謫。 皆不緣三司職事,悉以他坐褫削。 奉世去,發厚卿主計,而三司官廢,宅毀為官寺,厚卿亦不終任。 《嶺表異物誌》記鱷魚甚詳。 余少時到閩中,時王舉直知潮州,釣得一鰐,其大如船,畫以為圖,而自序其下。 大體其形如鼉,但喙長等其身,牙如鋸齒。 有黃、蒼二色,或時有白者。 尾有三鈎,極銛利,遇鹿豕即以尾戟之以食。 生卵甚多,或為魚,或為鼉、黿其為鰐者不過一二。 土人設鈎于大豕之身,筏而流之水中,鰐尾而食之,則為所斃。 第4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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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溪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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