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局粗定如此,弟意以為何如?弟之進退,弟當自為斟酌,或兄弟相見再行熟商。 余赴饒擬走水路,約在初十後耳。 即問近好。 · 致諸弟 咸九年八月初五日九江舟次 寶慶解圍,吾邑遂可弛防乎? 吾于祖、父墳墓們廟皆未盡心,實懷隱疚。 今沅弟能力辦之,澄弟能玉成之,為先人之功臣,即為余彌此闕憾,且慰且感。 ·詳述墓式,華表闡訪、神道碑等,聽弟斟酌。 澄、沅兩弟左右:,知寶慶解圍,團勇當撤。 賊竄祁、衡,吾邑遂可弛防乎?,予在湖口住十日,八月初一日開至潯陽,又以阻風不克成行。 好在上游無事,賊不入蜀,余行雖遲滯,尚不誤事。 日內守風此間,可遊覽廬山近處勝景。 先考妣改葬之期已近,果辦得到否?須略置墓田,令守墓者耕之。 凡墓下立雙石砫,方桂圓首,柱高而不刻字者,謂之華表;往矮而刻字者,謂之闕;四柱平立,上有橫石二條,謂之坊。 凡神道碑,有上覆以亭者;有左右及後面皆以磚石貼砌,上蓋圓筒瓦者;有露立全無覆蓋者:三者隨弟斟酌。 要之上用螃首,下用龜跌,則一定之式,不可改易。 公卿大夫之家有隆禮者,于墓門之南立墓表碑,又于極南遠處立神道碑,稍簡者僅立一碑:二者聽弟斟酌。 要之直立於墓門之外,江西立於墳堆之趾,湖南立於羅匡之頭,皆非古法,亦欠大樣,不可學也。 吾于祖、父墳墓詞廟皆未盡心,實懷隱疚。 今沅弟能力辦之,澄弟能玉成之,為先人之功臣,即為余彌此闕憾,且慰且感。 · 致諸弟 咸豐九年八月十二日黃州 林文忠督撫二十年,三子分家,各人僅得六千串,真不可及。 沅弟于銀錢一事,取與均直謹慎。 ·蜀中已無事,吾軍奉諭會剿院省。 兄弟數人雖共事一方,然皖,中為地極大,各有所圖,不相妨礙,不必嫌疑也。 澄侯、沅甫兩弟左右:,澄老廿六夜一信,初十日巴河接到,得悉一切。 叔父病體大愈,是第一慶慰事。 澄弟辦團,為一邑所服,善起善結,亦極慰也。 余于初六自九江開船,逆風逆水,每日行七八十里。 十一日至黃州,胡中丞約為十日之留。 官帥奏留余一軍共征皖省,大約十七八可奉諭旨。 賊蹤既不入蜀,余自不必遽趕荊、宜,在此少停,恭俟後命。 沈老近來所辦之事,無不愜當。 銀錢一事,取與均直謹慎斟酌。 今日聞林文忠三子分家,各得六千串(每柱田宅價在內,公存銀一萬為祀田刻集之費在外),督撫二十年,真不可及。 顧問近好。 · [又廿二日書云:],沅弟到家後,雷厲風行辦理改葬大事,啟土下(歹聿),俱得吉期,欣慰無量。 余在家疚心之事,此為最大。 蓋先妣卜葬之時,猶以長沙有警,不得不倉卒將事;至七年二月,大事則盡可從容料理,不必汲汲以圖。 自葬之後,吾之心神常覺不安,知我先人之體魄亦當有所不安矣。 此次改葬之後,我兄弟在外者勤鎮謙和,努力王事,在家者內外大小,雍睦習勞,庶可保持家運蒸蒸日上乎?沅弟辦理此事,為功甚大,茲以國朝名人法書名畫扇三十柄奉贈,酬庸之物頗豐,我父母亦當含笑于九原也。 余于十一日至黃州,十八日開行赴鄂,途多逆風,五日尚未抵省。 官帥奏蜀中無事,請以吾軍會剿皖省,已奉俞允。 吾在鄂應酬數日,仍趕下游,或駐北岸之黃梅,或駐南岸之九江、湖口,現尚未定。 吾兄弟數人雖共事一方,然皖中為地極大,賊數極多,事勢極難,各有所圖,不必相妨礙,不必嫌疑。 季弟既受胡中丞之知,即竭力圖功,不必瞻顧。 九弟六月半餉已解去,七月他亦即解,恐當於中途接到。 此次既出,今冬似不宜歸去。 身既在官,則眾人觀瞻所繫,去來不可太輕率自由也。 澄弟此次辦團名望極好,甚慰甚慰!家中有當應酬周到之處,望澄弟隨時告知,至囑。 ·,致四弟 咸豐九年九月廿四日巴河軍次 江南老名士今年亦極忙矣!防堵論功,以曾沅浦為第一,朱嵐,軒居第二,豈老名士反居第三耶? 婚嫁兩事,皆已完畢,江南老名士可少休息矣。 ·家中用度日趨于著,實為可怕。 望弟時時存緊一把之心。 澄侯四弟左右:,九月廿一日接初七日一緘,具審一切。 澤兒姻事改為十六,五十佳女喜期前緘亦是十六,不知何時改為十九?江南老名士今年亦極忙矣!,湘鄉防堵,以曾沅甫第一,朱嵐軒第二,豈老名士反居第三耶?閲卷大臣似亦不甚公平。 余近尚有腹泄之疾,每日一二次不等,幸不甚劇。 寅皆先生明年仍請之教書,余去歲信中調當連清五年,蓋其端坐有恆,可以為法。 甲五近在書房聽講否?甲五頗有外才,只要筆下水路清楚,則將來到處去得。 溫甫弟奉部議追贈太常寺卿,可望得溢。 余身體平安,足慰遠念。 此信于廿五早發後,長夫行至漢口翻船,失去信件,茲命下人再抄一通寄家。 (廿九夜又記。 )· [又十月初四日書云:],十月初二日沅弟到營,得聞家事之詳。 近日婚嫁兩事皆已完畢,江南老名土可少休息矣。 吾于廿八日自黃州歸,接奉寄諭,以湖北大舉征皖,恐其驅賊北竄。 吾細察:湘勇柔脆,實難北征。 一渡淮水,共食麥麵,天氣苦寒,必非湘人所能耐。 擬于日內復奏,陳明楚軍所以不能北行之故。 湖南樊鎮一案,駱中丞奏明湖南歷次保舉,一秉至公,並將全案卷宗封送軍機處。 皇上嚴旨法責,有「屬員聳恿,劣幕要挾」等語,並將原奏及全案發交湖北,原封未動,從此湖南局面不能無小變矣。 第5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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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藩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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