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以喜怒哀樂未發之中為性,已發之和為情,勢不得不先性而後心矣。 性先心後,不得不有罅隙可尋矣。 惻隱、羞惡、辭讓、是非,心也,仁義禮智,指此心之即性也。 非先有仁義禮智之性,而後發之為惻隱、羞惡、辭讓、是非之心也。 (觀此知李見羅《道性編》亦一偏之論。 )凡人見孺子入井而怵惕,呼蹴而不屑,此性之見於動者也,即當其靜,而性之為怵惕不屑者,未嘗不在也。 凡動靜者,皆心之所為也,是故性者心之性,舍明覺自然、自有條理之心,而別求所謂性,亦猶舍屈伸往來之氣,而別求所謂理矣。 朱子雖言心統性情,畢竟以未發屬之性,已發屬之心,即以言心性者言理氣,故理氣不能合一。 先生之言理氣不同於朱子,而言心性則于朱子同,故不能自一其說耳。 先生以釋氏有見於明覺自然,謂之知心,不識所謂天地萬物之理,謂之不知性。 羲以為,釋氏親親仁民愛物,無有差等,是無惻隱之心也;取與不辨,而行乞佈施,是無羞惡之心也;天上天下,唯我獨尊,是無辭讓之心也;無善無惡,是無是之心也。 其不知性者,由於不知心爾。 然則其所知者,亦心之光影,而非實也。 高景逸先生曰:「先生於禪學尤極探討,發其所以不同之故,自唐以來,排斥佛氏,未有若是之明且悉者。 」嗚呼!生之功偉矣! 困知記 此理之在心目間,由本而之末,萬象紛紜而不亂;自末而歸本,一真湛寂而無餘。 惟其無餘,是以至約,乃知聖經所謂「道心惟微」者,其本體誠如是也。 孔子教人,莫非存心養性之事,亦未嘗明言之也。 孟子則明言之矣。 夫心者,人之神明,性者,人之生理。 理之所在謂之心,心之所有謂之性;不可混而為一也。 《虞書》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 」《論語》曰:「從心所欲不踰矩。 」又曰:「其心三月不違仁。 」孟子曰:「君子所性仁義禮智根於心。 」此心性之辨也。 二者初不相離,而實不容相混,精之又精,乃見其真。 其或認心為性,差毫釐而謬千里矣。 《繫辭》曰:「無有遠近幽深,遂知來物。 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與於此?通其變,遂成天地之文,極其數,遂定天下之象。 非天下之至變,其孰能與于此?寂然不動,感而遂通天下之故。 非天下之至神,其孰能與于此?」夫《易》,聖人之所以極深而研幾也,《易》道則然,即天道也,其在人也,容有二乎?是故至精者性也,至變者情也,至神者心也。 所貴乎存心者,固將極其深,研其幾,以無失乎性情之正也。 若徒有見乎至神者,遂以為道在是矣,而深之不能極,幾之不能研,顧欲通天下之志,成天下之務,有是理哉? 道心,寂然不動者也,至精之體不可見,故微;人心,感而遂通者也,至變之用不可測,故危。 道心,性也;人心,情也。 心一也,而兩言之者,動靜之分,體用之別也。 凡靜以制動則吉,動而迷復則凶。 惟精所以審其幾也,惟一所以存其誠也,允執厥中,從心所欲不踰矩也,聖神之能事也。 釋氏之明心見性,與吾儒之盡心知性相似,而實不同。 蓋虛靈知覺,心之妙也,精微純一,性之真也。 釋氏之學,大抵有見於心,無見於性,故其為教,始則欲人盡離諸象,而求其所謂空,空即虛也。 既則欲其即相即空,而契其所謂覺,即知覺也。 覺性既得,則空相洞徹,神用無方,神即靈也。 凡釋氏之言性,窮其本末,要不出此三者。 然此三者,皆心之妙,而豈性之謂哉?使據其所見之及,復能向上尋之帝降之衷,亦庶乎其可識矣。 盈天地之間者惟萬物,人固萬物中一物耳。 乾道變化,各正性命,人猶物也,我猶人也,其理容有二哉?然形質既具,則其分不能不殊。 分殊,故各私其身。 理一,故皆備於我。 夫人心虛靈之體,本無不該,惟其蔽于有我之私,是以明於近而暗於遠,見其小而遺其大。 凡其所遺所暗,皆不誠之本也。 然則知有未至,欲意之誠,其可得乎?故《大學》之教,必始於格物,所以開其蔽也。 格物之訓,如程子九條,往往互相發明,譬如千蹊萬徑,皆可以適國,但得一道而入,則可以推類而通其餘。 而今之學者,動以不能盡格天下之物為疑,是豈嘗一日實用其功?徒自誣耳! 此理之在天下,由一以之萬,初非安排之力,會萬而歸一,豈容牽合之私?是故察之於身,宜莫先於性情,即有見焉,推之於物而不通,非至理也;察之於物,固無分於鳥獸草木,即有見焉,反之於心而不合,非至理也。 必灼然有見乎一致之妙,了無彼此之殊,而其分之殊者,自森然其不可亂,斯為格致之極功。 格物之格,是通徹無間之意。 蓋工夫至到則通徹無間,物即我,我即物,渾然一致。 自夫子贊《易》,始以窮理為言,理果何物也哉?蓋通天地亙古今,無非一氣而已,氣本一也,而一動一靜,一往一來,一闔一闢,一升一降,循環無已,積微而着,由着復微。 為四時之溫涼寒暑,為萬物之生長收藏,為斯民之日用彞倫,為人事之成敗得失,千條萬緒,紛紜轇轕,而卒不克亂,有莫知其所以然而然,是即所謂理也。 初非別有一物,依于氣而立,附於氣以行也。 或者因《易》有太極一言,乃疑陰陽之變易,類有一物主宰乎其間者,是不然。 第31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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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
第3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