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御史王文承振意,劾為故出。 先生廷折文,文言囚不服訊;系獄論死,先生讀《易》不輟。 覆奏將決,振有老仆者,山西人也,泣於 下,振怪問之,曰:「聞薛夫子將刑,故泣耳。 」振問:「若何以知有薛夫子?」曰:「鄉人也。 」具言其平生狀。 振惘然,立傳旨戍邊,尋放還家。 景泰初,起南京大理寺卿。 蘇、松饑民貸粟不得,火有粟者之廬。 王文坐以謀叛,先生抗疏辯之。 文謂人曰:「此老崛強猶昔。 」中官金英奉使,道出南京,公卿餞於江上,先生獨不往。 英至京言於眾曰:「南京好官惟薛卿耳。 」壬申秋,以原官召入。 英廟復闢,遷禮部右侍郎,兼翰林學士,入內閣。 于忠肅、王宮保就刑,先生謂同列曰:「此事人所共知,各有子孫。 」石亨奮然曰:「事已定,不必多言。 」上召閣臣入議,先生言:「陛下復登寶位,天也。 今三陽發生,不可用重刑。 」同列皆無言,詔減一等。 先生退而歎曰:「殺人以為功,仁者不為也。 」一日,召對便殿,上衣冠未肅,先生凝立不入,上知之,即改衣冠,先生乃入。 上惡石亨專,徐天全、李文達、許道中退朝,謂耿都御史,令御史劾之。 先生謂諸公曰:「《易》戒不密,《春秋》譏漏言,禍從此始矣。 」未幾諸公皆下詔獄。 上以先生學行老成,甚重之。 一日,奏對誤稱學生,眷注遂衰。 先生亦知曹、石用事,非行道之時,遂乞致仕。 臨行,岳季方請教,先生曰:「英氣太露,最害事。 ”後季方敗,憶先生之言,曰:「正乃先生之罪人也。 」居家八年,從學者甚眾。 天順八年甲申六月十五日卒,年七十有六。 留詩有“七十六年無一事,此心始覺性天通。 」 先生以復性為宗,濂、洛為鵠,所着《讀書錄》大概為《太極圖說》、《西銘》《正蒙》之義疏,然多重複雜出,未經刪削,蓋惟體驗身心,非欲成書也。 其謂「理氣無先後,無無氣之理,亦無無理之氣」,不可易矣。 又言:「氣有聚散,理無聚散。 以日光飛鳥喻之,理如日光,氣如飛鳥,理乘氣機而動,如日光載鳥背而飛,鳥飛而日光雖不離其背,實未嘗與之俱往。 而有間斷之處,亦猶氣動,而理雖未嘗與之暫離,實未嘗與之俱盡而有滅息之時。 」羲竊謂,理為氣之理,無氣則無理,若無飛鳥而有日光,亦可無日光而有飛鳥,不可為喻。 蓋以大德敦化者言之,氣無窮盡,理無窮盡,不特理無聚散,氣亦無聚散也。 以小德川流者言之,日新不已,不以已往之氣為方來之氣,亦不以已往之理為方來之理,不特氣有聚散,理亦有聚散也。 先生謂:「水清則見毫毛,心清則見天理。 喻理如物,心如鏡,鏡明則物無遁形,心明則理無蔽 。 」羲竊謂,仁人心也,心之所以不得為理者,由於昏也。 若反其清明之體,即是理矣。 心清而見,則猶二之也。 此是先生所言本領,安得起而質之乎? 崔後渠言:「先生之佐大理,王振引之也,當時若辭而不往,豈不癒於抗而得禍與?于忠肅有社稷之功,其受害也,先生固爭之矣,爭不得,即以此事而去,尤為光明俊偉。 」正統四年,南安知府林竿言:「比者,提學薛瑄以生員有疾罷斥者,追所給廩米。 臣以為不幸有疾,罷之可也。 至於廩給,糜費於累歲,而追索於一朝,固已難矣。 父兄不能保子弟之無疾,今懲償納之苦,孰肯令其就學!」上是之。 先生出處大節,豈後學所敢輕議,而盡美不能盡善,所云連得間矣。 成化初,諡文清。 隆慶五年,詔從祀孔廟,稱先儒薛子。 文清薛敬軒先生瑄 讀書錄 統體一太極,即萬殊之一本;各具一太極,即一本之萬殊。 統體者,即大德之敦化;各具者,即小德之川流。 人心有一息之怠,便與天地不相似。 為學之要,莫切於動靜,動靜合宜者,便是天理,不合宜者,便是人欲。 人心一息之頃,不在天理便在人欲,未有不在天理人欲,而中立者也。 《易傳》曰:「易,變易也,變易以從道也。 」如人之一動一靜,皆變易也,而動靜之合乎理者,即道也。 少欲覺身輕。 心中無一物,其大浩然無涯。 先儒曰:「在物為理,處物為義。 」如君之仁、臣之敬、父之慈、子之孝之類,皆在物之理也。 於此處各得其宜,乃處物之義也。 每日所行之事,必體認某事為仁,某事為義,某事為禮,某事為智,庶幾久則見道分明。 為政以法律為師,亦名言也,即知律己,又可治人。 二十年治一怒字,尚未消磨得盡,以是知克己最難。 性非特具於心者為是,凡耳目口鼻手足動靜之理皆是也。 非特耳目口鼻手足動靜之理為是,凡天地萬物之理皆是也。 故曰:「天下無性外之物,而性無不在。 」 凡聖賢之書所載者,皆道理之名也,至於天地萬物所具者,皆道理之實也。 書之所謂某道某理,猶人之某名某姓也,有是人之姓名,則必實有是人,有是道理之名,則必有是道理之實。 學者當會於言意之表。 湖南靖州讀《論語》,坐久假寐,既覺,神氣清甚,心體浩然,若天地之廣大。 蓋欲少則氣定,心清理明,其妙難以語人。 無形而有理,所謂「無極而太極」,有理而無形,所謂「太極本無極。 」形雖無而理則有,理雖有而形則無,此純以理言,故曰「有無為一」。 老氏謂「無能生有」,則無以理言,有以氣言,以無形之理生有形之氣,截有無為兩段,故曰「有無為二」。 第3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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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
第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