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稱「善人不踐」,孟子謂「君子欲其自得」,《繫辭》雲「天下同歸而殊涂,一致而百慮」。 此三言者,千古道學之指南也。 夫道無定體,學無定法,見每歧於仁智,克互用乎剛柔,鈞是問仁,而克複敬恕工夫頓漸,同此一貫,而忠恕學識義別知行,各得其性之所近而已。 宋儒濂溪、明道之深純與顏子為近,伊川、橫渠之篤實與曾、思為近,象山之高明與孟子為近。 立言垂教,不必盡同,後人泥於着述之,僉謂朱子集群儒之大成,數百年來專主一家之學。 明初,天台、澠池椎輪伊始,河東、崇仁風教漸廣,大抵恪守紫陽家法,言規行矩,不愧游、夏之徒,專尚修,不尚悟,專談下學,不及上達也。 至白沙靜養端倪,始自開門戶,遠希曾點,近類堯夫,猶是孔門別派。 自陽明倡良知之說,即心是理,即知是行,即工夫是本體,直探聖學本原。 前此諸儒,學朱而才不逮朱,終不出其範圍;陽明似陸而才高於陸,故可與紫陽並立。 當時若東廓主戒懼,雙江主歸寂,念菴主無慾,最稱新建功臣。 即甘泉體認,見羅止修,亦足互相表裡。 迨蕺山提清誠意,約歸慎獨,而良知之學,益臻實地,不落虛空矣。 黃黎洲先生《明儒學案》一書,言行並載,支派各分,擇精語詳,鉤玄提要,一代學術源流,暸如指掌。 要其微意,實以大宗屬姚江,而以崇仁為啟明,蕺山為後勁。 凡宗姚江與闢姚江者,是非互見,得失兩存,所以闡良知之祕而防其流弊,用意至深遠也。 是書清河賈氏刻本行世已久,但原本首康齋,賈本改而首敬軒,原本「王門學案」,賈本皆改為「相傳學案」,與萬五河原刻不同,似非先生本旨。 予家舊有鈔本,謹據萬氏原刻重加訂正,以復其初,並校亥豕之訛,壽諸梨棗。 竊謂學貴真修實悟,不外虛實兩機,病實者救之以虛,病虛者救之以實。 古人因病立方,原無成局,通其變,使人不倦,故教法日新,理雖一而言不得不殊,入手雖殊,而要歸未嘗不一。 讀是書者,誠能不泥其,務求自得之真,向身心性命上作印證,不向語言文字上生葛藤,則東西相反而不可相無,百川學海而皆可至於海。 由諸儒上溯濂、洛、關、閩,以尋源洙、泗,庶不負先生提倡之苦心也夫! 時道光元年辛巳仲冬朔旦,會稽後學莫晉頓首謹書於教忠堂。 《明儒學案》卷目發凡明儒學案 [清] 黃宗羲 《明儒學案》發凡 從來理學之書,前有周海門《聖學宗傳》,近有孫鍾元《理學宗傳》,諸儒之說頗備。 然陶石簣《與焦弱侯書》云:「海門意謂身居山澤,見聞狹陋,常願博求文獻,廣所未備,非敢便稱定本也。 」且各家自有宗旨,而海門主張襌學,擾金銀銅鐵為一器,是海門一人之宗旨,非各家之宗旨也。 鍾元雜收,不復甄別,其批註所及,未必得其要領,而其聞見亦猶之海門也。 學者觀羲是書,而後知兩家之疎略。 大凡學有宗旨,是其人之得力處,亦是學者之入門處。 天下之義理無窮,苟非定以一二字,如何約之,使其在我。 故講學而無宗旨,即有嘉言,是無頭緒之亂絲也。 學者而不能得其人之宗旨,即讀其書,亦猶張騫初至大夏,不能得月氏要領也。 是編分別宗旨,如燈取影,杜牧之曰:「丸之走盤,橫斜圓直,不可盡知。 其必可知者,知是丸不能出於盤也。 」夫宗旨亦若是而已矣。 嘗謂有明文章事功,皆不及前代,獨於理學,前代之所不及也,牛毛繭絲,無不辨晰,真能發先儒之所未發。 程、朱之闢釋氏,其說雖繁,總是隻在跡上;其彌近理而亂真者,終是指他不出。 明儒於毫釐之際,使無遁影。 陶石簣亦曰:「若以見解論,當代諸公盡有高過者。 」與羲言不期而合。 每見鈔先儒語錄者,薈撮數條,不知去取之意謂何。 其人一生之精神未嘗透露,如何見其學術?是編皆從全集纂要鉤玄,未嘗襲前人之舊本也。 儒者之學,不同釋氏之五宗,必要貫串到青原、南嶽。 夫子既焉不學,濂溪無待而興,象山不聞所受,然其間程、朱之至何、王、金、許,數百年之後,猶用高、曾之規矩,非如釋氏之附會源流而已。 故此編以有所授受者,分為各案;其特起者,後之學者,不甚着者,總列諸儒之案。 學問之道,以各人自用得着者為真。 凡倚門傍戶,依樣葫蘆者,非流俗之士,則經生之業也。 此編所列,有一偏之見,有相反之論,學者於其不同處,正宜着眼理會,所謂一本而萬殊也。 以水濟水,豈是學問! 胡季隨從學晦翁,晦翁使讀《孟子》。 他日問季隨:「至於心,獨無所同,然乎?」季隨以所見解,晦翁以為非,且謂其讀書鹵莽不思。 季隨思之既苦,因以致疾,晦翁始言之。 古人之於學者,其不輕授如此,蓋欲其自得之也。 即釋氏亦最忌道破,人便作光景玩弄耳。 此書未免風光狼籍,學者徒增見解,不作切實工夫,則羲反以此書得罪於天下後世矣。 是書蒐羅頗廣,然一人之聞見有限,尚容陸續訪求。 即羲所見而復失去者,如朱布衣《語錄》、韓苑洛、南瑞泉、穆玄菴、范慄齋諸公集,皆不曾採入。 海內有斯文之責者,其不吝教我,此非末學一人之事也。 姚江黃宗羲識 《明儒學案》卷目原序 師說明儒學案 [清] 黃宗羲 師說 方正學孝孺 第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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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儒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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