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唐書‧楊惠元傳》:「充神策京西兵馬使,鎮奉天,詔移京西,戍兵萬二千人,以備關東,帝禦望春樓,賜宴,諸將列坐。 酒至,神策將士皆不飲,帝使問之。 惠元時為都將,對曰:『臣初發奉天,本軍帥張巨濟與臣等約曰:‘斯役也,將策大勛,建大名,凱旋之日,當共為歡。 苟未戎捷,無以飲酒。 故臣等不敢違約而飲。 』既發,有司供餼于道路,唯惠元一軍瓶不發,上稱嘆久之,降璽書慰勞。 及田悅叛,詔惠元領禁兵三千,與諸將討伐,禦河奪三橋,皆惠元之功也。 」能以眾整如此,即治國何難哉! 魏文成帝大安四年,釀酤飲者皆斬。 金海陵正隆五年,朝官飲酒者死。 元世祖至元二十年,造酒者本身配役,財產女子沒官。 可謂用重典者矣。 然立法太過,故不久而弛也。 水為地險,酒為人險。 故《易》交之言酒者無非《坎卦》,而《萍氏》:「掌國之水禁」,水與酒同官。 徐尚書石腆有云:「傳曰:『水懦弱,民押而玩之,故多死焉。 』酒之禍烈于火,而其親人甚于水,有以夫,世盡夭于酒而不覺也,」讀是言者可以知保生之道。 《螢雪叢說》言:「頃年陳公大卿生平好飲,一日席上與同僚談,舉知命者不立乎岩牆之下,問之,其人曰:『酒亦岩牆也。 』陳因是有聞,遂終身不飲。 」頃者米醪不足,而煙酒興焉,則真變而為人矣。 ○賭博萬曆之末,太平無事,士大夫無所用心,問有相從賭博者。 至天啟中,始行馬弔之戲。 而今之朝士,若江南、山東,凡於無人不為此。 有如韋昭論所云:「窮日盡明,繼以脂燭。 人事曠而不修,賓旅闕而不接」者。 籲!可異也。 考之《漢書》:安丘侯張拾、己阝侯黃遂、樊侯蔡闢方,並坐搏扌,免為城旦。 師古曰:「搏,或作『博』,六博也。 扌,意錢之屬也。 」 皆戲而賭取財物。 《宋書‧王景文傳》:「為右衛將軍,坐與奉朝請毛法因蒲戲,得錢百二十萬,白衣領職。 」《劉康祖傳》:「為員外郎十年,再坐樗蒲戲免」。 《南史‧王質傳》:「為司徒左長史,坐招聚博徒免官,」《金史‧刑志》:「大定八年,制:品官犯賭博法,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杖,聽贖,再犯者杖之。 上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 既為職官,當先廉恥。 既無廉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 』」今律犯賭博者,文官革職為民,武官革職隨舍余食糧差操,亦此意也,但百人之中未有一人坐罪者,上下相容而法不行故也。 晉陶侃勤於吏職,終日斂膝危坐,間外多事,千緒萬端,罔有遺漏。 諸參佐或以談戲廢事者,命取其酒器蒲博之具,悉投于江。 將吏則加鞭樸,卒成中興之業,為晉名臣。 唐宋為殿中侍御史,同列有搏于台中者,將責名品而黜之,博者惶恐自匿。 後為開元賢相。 而史言文宗切于求理,每至刺史面辭,必慇勤戒敕曰:「無嗜博,無飲酒。 」內外聞之,莫不悚息。 然則勤吏事而糾風愆,乃救時之首務矣。 《唐書》言楊國忠以善樗蒲得人供奉,常後出,專主蒲簿,計算鈎畫,分銖不誤。 帝悅曰:「度支郎才也。 」卒用之而敗。 玄宗未年,荒佚,遂以小人乘君子之器,此亦國家之妖孽也。 今之士大夫不慕姚崇、宋,而學楊國忠,亦終必亡而已矣。 《山堂考索》:「宋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丁酉,上封者言進士蕭玄之本名琉,嘗因賭博抵杖刑,今易名赴舉登第,詔有司召玄之詰問,引伏,奪其敕,贖銅四十斤,遣之,」宋制之嚴如此,今之進士有以不工賭博為恥者矣。 《晉中興書》載:「陶士行言,樗蒲,老子人胡所作,外國戲耳。 近日士大夫多為之,安得不胥天下而為外國乎?」 《遼史》:「穆宗應歷十九年正月甲午,與群臣為葉格戲,」解曰:「宋錢僖公家有頁子揭格之戲。 」而其年二月己巳,即為小哥等所殺。 君臣為謔,其禍乃不旋踵。 此不祥之物,而今士大夫終日執之,其能免于效尤之咎乎! 《宋史‧太宗紀》:「淳化二年閏月己丑,詔犯蒲博者斬。 」《元史‧世祖紀》:「至元十二年,禁民間賭博,犯者流之北地。 」刑亂國用重典,固當如此。 今日致太平之道何繇?曰:君子勤禮,小人儘力。 ○京債赴銓守候,京債之累,于今為甚。 《舊唐書‧武宗紀》:「會昌二年二月丙寅,中書奏:『赴選官多京債,到任填還,致其貪求,罔不由此。 今年三銓,于前件州府得官者,許連狀相保,戶部各備兩月加給料錢,至支時折下,所冀初官到任,不帶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 』從之。 」蓋唐時有東選、南選,其在京銓授者止關內、河東兩道。 訪使所屬之官,不出一千餘里之內,而猶念其舉債之累,先於戶部給與二月料錢,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勸廉之法。 與今之職官到任,先辦京債,剝下未足,而或借庫銀以償之者,得失之數較然可知已。 第23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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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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