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畝科五升,私山畝科升五勺。 今高淳縣之西有永豐鄉者,宋時之湖田,所謂永豐圩者也。 《文獻通考》:「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成田,初令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檜,繼撥隷行宮,今隷總所。 王弼《永豐謡》曰:“永豐圩接永寧鄉,一畝官田八斗糧,人家種田無厚薄,了得官租身即樂。 前年大水平斗門,圩底禾苗沒半分,裡胥告災縣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 有田追租未足怪,盡將官田作民賣,富家得田貧納租,年年舊租結新債。 舊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賣黃犢,一犢千文任時估,債家算息不算母。 嗚呼!有犢可賣君莫悲,東鄰賣犢兼賣兒,但願有兒在我邊,明年還得種官田。 」讀此詩,知當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 而以官作民,亦不始於近日矣。 《元微之集‧奏狀》:「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畝只稅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頭榷酒錢共出二十一文。 已下其諸色職田,每畝約稅粟三斗,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文。 若是京官上司職田,又須百姓變米僱車般送,比量正稅近於四倍。 廨田、官田、驛田等所稅輕重,約與職田相似。 」是則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於宋、元也。 故先朝洪熙、宣德中,屢下詔書,令民間有拋荒官田,召人開耕,依民田例起科。 又不獨蘇、松、常三府為然。 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十九。 其畝甚窄,而凡溝渠道路皆並其稅于田之中。 歲僅秋禾一熟,一畝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過一石有餘。 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 佃人竭一歲之力,糞壅工作,一畝之費可一緡,而收成之日所得不過數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 故既減糧額,即當禁限私租,上田不得過八斗,如此則貧者漸富,而富者亦不至于貧。 《元史‧成宗紀》:「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詔蠲今歲田租十分之三。 然江南與江北異,貧者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 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輸租如故,則是恩及富室,而不被及于貧民也。 宜令佃民當輸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數。 』從之。 」大德八年正月己未,詔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普減二分,永為定例。 前一事為特恩之蠲,後一事為永額之減,而皆所以寬其佃戶也。 是則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 漢武帝時,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見稅什五。 」唐德宗時,陸贄言:「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稅也。 降及中第,租猶半之。 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 而兼併之徒,居然受利。 望今凡所占田,約為條限,裁減租價,務利貧人。 」仲舒所言則今之分租,贄所言則今之包租也。 然猶謂之「豪民」,謂之「兼併之徒」,宋已下則公然號為「田主」矣。 ○豫借唐玄宗天寶三載,制曰:「每載庸調,八月徵收,農功未畢,恐難濟辦。 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 」至代宗廣德二年七月庚子,稅天下地畝青苗錢,以給百官俸。 所謂青苗錢者,以國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征之,故號青苗錢。 主其任者為青苗使。 遂為後代豫借之始。 陸宣公言:「蠶事方興,已輸縑稅;農功未艾,遽斂谷租。 上司之繩責既嚴,下吏之威暴愈促。 有者急賣而耗其半直,無者求假而費其倍酬。 」憲宗元和六年二月,制以新陳未接,營辦尤艱。 凡有給用,委觀察使以供軍錢,方員借便,不得量抽百姓。 故韓文公有《游城南詩》云:「白布長衫紫領巾,差科未動是閒身。 麥苗含穗桑生葚,共向田頭樂社神。 」是三四月之間尚未動差科也。 至後唐莊宗同光四年三月戊辰,以軍食不足,敕河南尹豫借夏秋稅。 其時外內離叛,未及一月,國亡主滅。 明宗即位,頗知愛民。 見于《文獻通考》所載:長興四年,起征條流,其節候早者五月十五日征,八月一日納足。 遞而下之,其尤晚者六月二十日起征,九月納足。 周世宗顯德三年十月丙子,上謂侍臣曰:「近朝徵斂谷帛,多不俟收穫紡績之畢。 」乃詔三司,自今夏稅以六月,秋稅以十月起征。 是莊宗雖有三月豫借之令,而實未嘗行也。 乃後代國勢阽危,非若同光,而春初即出榜開徵,其病民又甚矣。 《詩》云:「碩鼠碩鼠,無食我苗。 」謝君直曰:「苗未秀而食之,貪之甚也。 」今之為豫借者,食苗之政也。 有不毆民而適樂郊者乎! 虞謙,洪武末為杭州府知府,嘗建議:「僧道,民之蠹。 今江南寺院田多或數百頃,而徭役未嘗及之。 貧民無田,往往為徭役所困。 請為定製,僧道每人田無過十畝,余田以均平民。 」初是之,已而謂非舊制,遂廢。 第8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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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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