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族宗盟之列,先同姓而後異姓;喪服之紀,重本屬而輕外親。 此必有所受之,不自周人始矣。 「克明後德,以親九族。 」孔傳以為自高祖至玄孫之親,蓋本之《喪服小記》「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之說,而百世不可易者也。 《牧誓》數商之罪,但言「昏棄厥遺王父母弟」,而不及外親;《呂刑》申命有邦,歷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而不言甥舅,古人所謂先後之序從可知矣。 故《爾雅》謂于內宗曰「族」,于母妻則曰「黨」。 而《昏禮》及《仲尼燕居》「三族」之文,康成並釋為父、子、孫。 杜元凱乃謂:「外祖父、外祖母、從母子及妻父、妻母、姑之子、姊妹之子、女子之子非己之同族,皆外親有服而異族者。 」然則史官之稱帝堯,舉其疏而遺其親,無乃顛倒之甚乎?且九族之為同姓,經傳之中有明證矣。 《春秋‧魯成公十五年》:「宋共公卒。 」傳曰:「二華,戴族也;司城,莊族也;六官者,皆桓族也。 」共公距戴公九世。 而《唐六典‧宗正卿》:「掌皇九族之屬籍,以別昭穆之序,紀親疏之別。 」「九廟之子孫,其族五十有九。 光皇帝一族,景皇帝之族六,元皇帝之族三,高祖之族二十有一,太宗之族十有三,高宗之族六,中宗之族四,睿宗之族五。 」此在玄宗之時已有七族,若其歷世滋多,則有不止於九者。 而五世親盡,故經文之言族者自九而止也。 又孔氏《正義》謂高祖、玄孫無相及之理,不知高祖之兄弟與玄孫之兄弟固可以相及,如後魏國子博士李琰之所謂「壽有長短,世有延促,不可得而齊同」者。 如宋洪邁《容齋隨筆》言:「嗣濮王士歆,在隆興為從叔祖,在紹熙為曾叔祖,在慶元為高叔祖。 」其明證矣,亦何必帝堯之世,高祖、玄孫之族,無一二人同在者乎?疑其不相及而以外戚當之,其亦昧于齊家治國之理矣。 《路史》曰:「親親,治之始也。 」《禮‧小記》曰:「親親者,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 」是所謂九族者也。 夫人生則有父,壯則有子,父子與己,此《小宗伯》三族之別也。 父者子之祖,因上推之,以及於己之祖;子者父之孫,因下推之,以及於己之孫。 此《禮傳》之以三為五也。 己之祖,自己子視之,則為曾祖王父;自己孫視之,則為高祖王父。 己之孫,自己父視之,則為曾孫;自己祖視之,則為玄孫。 故又上推以及己之曾、高,下推以及己之曾、玄,是所謂以五為九也。 陳氏《禮書》曰:“己之所親,以一為三;祖孫所親,以五為七。 《記》不言者,以父子一體,而言、玄與曾同服,故不辨異之也。 服父三年,服祖期,則曾祖宜大功,高祖宜小功,而皆齊衰三月者,不敢以大小功旁親之服加乎至尊。 故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此所謂上殺。 服適子三年,庶子期,適孫期,庶孫大功,則曾孫宜五月,而與玄孫皆緦麻三月者,曾孫服曾祖三月,曾祖報之亦三月。 曾祖,尊也,故加齊衰;曾孫,卑也,故服緦麻,此所謂下殺。 服祖期,則世叔。 宜大功,以其與父一體,故加以期。 從世叔則疏矣,加所不及,故服小功。 族世叔又疏矣,故服緦麻:此發父而旁殺者也。 祖之兄弟小功,曾祖兄弟緦麻,高祖兄弟無服:此發祖而旁殺者也。 同父至親,期;同祖為從,大功;同曾祖為再從,小功;同高祖為三從,緦麻:此發兄弟而旁殺者也。 父為子期,兄弟之子宜九月,不九月而期者,以其猶子而進之也;從兄弟之子小功,再從兄弟之子緦麻:此發子而旁殺者也。 祖為孫大功,兄弟之孫小功,從兄弟之孫緦麻:此發孫而旁殺者也。 蓋服有加也,有報也,有降也。 祖之齊衰,世叔從子之期,皆加也;曾孫之三月與兄弟之孫五月,皆報也。 若夫降有四品,則非五服之正也。 觀于九族之訓,如喪考妣之文,而知宗族之名、服紀之數,蓋前乎二帝而有之矣。 後魏孝文太和中,詔延四廟之子,下逮玄孫之冑。 申宗宴于皇信堂,不以爵秩為列,悉序昭穆為次,用家人之禮。 此由古聖人睦族之意而推之者也。 ○舜典古時《堯典》、《舜典》本合為一篇,故「月正元日,格于文祖」之後,而四岳之咨必稱「舜曰」者,以別于上文之「帝」也。 至其命禹始稱「帝曰」,問答之辭已明,則無嫌也。 ○惠迪吉從逆凶善惡報應之說,聖人嘗言之矣。 大禹言「惠迪吉,從逆凶,惟景響」,湯言「天道福善禍淫」,伊尹言「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又言「惟吉凶不僭在人,惟天降災祥在德」,孔子言「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 豈真有上帝司其禍福,如道家所謂天神察其善惡,釋氏所謂地獄果報者哉!善與不善,一氣之相感,如水之流濕,火之就燥,不期然而然,無不感也,無不應也。 此孟子所謂「志台則動氣」,而《詩》所云「天之牖民,如熏如篪,如璋如圭,如取如攜」者也。 其有不齊,則如夏之寒,冬之燠,得于一日之偶逢,而非四時之正氣也。 故曰:「誠者,天之道也。 」若曰有鬼神司之,屑屑焉如人間官長之為,則報應之至近者,反推而之遠矣。 第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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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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