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稷報生穀物之功。 萬民生於天地,猶毫毛生於體也。 祭天地,則社稷設其中矣;人君重之,故復別祭。 必以為有神,是人之膚肉當復食也。 五祀初本在地。 門戶用木與土,土木生於地,井灶室中霤皆屬於地。 祭地,五祀設其中矣;人君重之,故復別祭。 必以為有神,是人食己,當復食形體也。 風伯、雨師、雷公,是群神也。 風猶人之有吹煦也,雨猶人之有精液也,雷猶人之有腹鳴也,三者附於天地,祭天地,三者在矣;人君重之,故別祭。 必以為有神,則人吹煦、精液、腹鳴當復食也。 日月猶人之有目,星辰猶人之有發。 三光附天,祭天,三光在矣;人君重之,故復別祭。 必以為有神,則人之食已,復食目與發也。 宗廟,己之先也。 生存之時,謹敬供養,死不敢不信,故修祭祀,緣生事死,示不忘先。 五帝、三王郊宗黃帝、帝嚳之屬,報功堅力,不敢忘德,未必有鬼神審能歆享之也。 夫不能歆享,則不能神;不能神,則不能為福,亦不能為禍。 禍福之起,由於喜怒,喜怒之發,由於腹腸。 有腹腸者輒能飲食,不能飲食則無腹腸,無腹腸則無用喜怒,無用喜怒則無用為禍福矣。 或曰:「歆氣,不能食也。 」夫歆之與飲食,一實也。 用口食之,用口歆之。 無腹腸則無口,無口無用食,則亦無用歆矣。 何以驗其不能歆也?以人祭祀有過,不能即時犯也。 夫歆不用口則用鼻矣。 口鼻能歆之,則目能見之,目能見之,則手能擊之。 今手不能擊,則知口鼻不能歆之也。 或難曰:「宋公鮑之身有疾。 祝曰夜姑,掌將事於歷者。 歷鬼杖楫而與之言曰:『何而粢盛之不膏也?何而蒭犧之不肥碩也?何而珪璧之不中度量也?而罪歟?其鮑之罪歟?』夜姑順色而對曰:『鮑身尚幼,在襁褓,不預知焉。 審是掌之。 』歷鬼舉楫而掊之,斃於壇下。 此非能言用手之驗乎?」 曰:夫夜姑之死,未必歷鬼擊之也,時命當死也。 妖象歷鬼,象鬼之形,則象鬼之言,象鬼之言,則象鬼而擊矣。 何以明之?夫鬼者,神也,神則先知。 先知則宜自見粢盛之不膏、圭璧之失度、犧牲之臞小,則因以責讓夜姑,以楫擊之而已,無為先問。 先問,不知之效也;不知,不神之驗也。 不知不神,則不能見體出言,以楫擊人也。 夜姑,義臣也,引罪自予己,故鬼擊之。 如無義而歸之鮑身,則厲鬼將復以楫掊鮑之神矣。 且祭祀不備,神怒見體,以殺掌祀。 如禮備神喜,肯見體以食賜主祭乎?人有喜怒,鬼亦有喜怒。 人不為怒者身存,不為喜者身亡。 厲鬼之怒,見體而罰。 宋國之祀,必時中禮,夫神何不見體以賞之乎?夫怒喜不與人同,則其賞罰不與人等。 賞罰不與人等,則其掊夜姑,不可信也。 且夫歆者,內氣也,言者,出氣也。 能歆則能言,猶能吸則能呼矣。 如鬼神能歆,則宜言於祭祀之上。 今不能言,知不能歆,一也。 凡能歆者,口鼻通也。 使鼻鼽不通,口鉗不開,則不能歆矣。 人之死也,口鼻腐朽,安能復歆?二也。 《禮》曰:「人死也,斯惡之矣。 」與人異類,故惡之也。 為屍不動,朽敗滅亡,其身不與生人同,則知不與生人通矣。 身不同,知不通,其飲食不與人鈞矣。 胡、越異類,飲食殊味。 死之與生,非直胡之與越也。 由此言之,死人不歆,三也。 當人之臥也,置食物其旁,不能知也。 覺乃知之,知乃能食之。 夫死,長臥不覺者也,安能知食?不能歆之,四也。 或難曰:「『祭則鬼享之』,何謂也?」曰:言其修具謹潔,粢牲肥香,人臨見之,意飲食之。 推己意以況鬼神,鬼神有知,必享此祭,故曰鬼享之也。 難曰:「《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祭。 』夫言東鄰不若西鄰,言東鄰牲大福少,西鄰祭少福多也。 今言鬼不享,何以知其福有多少也?」曰:此亦謂修具謹潔與不謹潔也。 紂殺牛祭,不致其禮。 文王衤勺祭,竭盡其敬。 夫禮不至,則人非之,禮敬盡,則人是之。 是之則舉事多助,非之則言行見畔。 見畔,若祭,不見享之禍;多助,若祭,見歆之福:非鬼為祭祀之故有喜怒也。 何以明之?苟鬼神,不當須人而食。 須人而食,是不能神也。 信鬼神,歆祭祀,祭祀為禍福,謂鬼神居處何如狀哉?自有儲偫邪,將以人食為饑飽也?如自有儲偫,儲偫必與人異,不當食人之物。 如無儲偫,則人朝夕祭乃可耳。 壹祭壹否,則神壹饑壹飽。 壹饑壹飽,則神壹怒壹喜矣。 且病人見鬼,及臥夢與死人相見,如人之形,故其祭祀,如人之食。 緣有飲食則宜有衣服,故復以繒製衣,以象生儀。 其祭如生人之食,人欲食之,冀鬼饗之。 其製衣也,廣樅不過一尺若五六寸。 以所見長大之神,貫一尺之衣,其肯喜而加福於人乎?以所見之鬼為審死人乎?則其製衣,宜若生人之服。 如以所制之衣審鬼衣之乎?則所見之鬼宜如偶人之狀。 夫如是也,世所見鬼,非死人之神;或所衣之神非所見之鬼也。 鬼神未定,厚禮事之,安得福佑而堅信之乎? 祭意篇 第七十七 第1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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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衡》
第1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