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則前代章程故事,將遂聽其亡歟?曰:史學亡於唐,而史法亦莫具於唐。 歐陽《唐志》未出,而唐人已有窺於典章制度,不可求全於史志也。 劉氏有《政典》,杜氏有《通典》,並仿《周官》六典,包羅典章,鉅細兼收,書盈百帙。 未嘗不曰君臣事蹟,紀傳可詳,制度名數,書志難於賅備,故修之至汲汲也。 至於宋初王氏有《唐會要》、《五代會要》,其後徐氏更為《兩漢會要》,則補苴前古,括代為書。 雖與劉、杜之典,同源異流,要皆綜核典章,別於史志,義例昭然,不可易矣。 夫唐宋所為典要,既已如彼;後人修唐宋書,即以其法,紀綱唐宋制度,使與紀傳之史,相輔而行;則《春秋》、《周禮》,並接源流。 弈世遵行,不亦善乎?何歐陽述《唐》,元人纂《宋》,反取前史未收之器數,而猥加羅列,則亦不善度乎時矣。 "或謂《通典》、《會要》之書,較馬、班書志之體為加詳耳。 其於器物名數,亦復不能甄綜賅備,故考古者不能不參質他書,此又非知言也。 古物苟存於今,雖戶版之籍,市井泉貨之簿,未始不可備考證也。 如欲皆存而無裁製,則岱岳不足供藏書,滄海不足為墨瀋也。 故為史學計其長策,紀、表、志、傳,率由舊章;再推周典遺意,就其官司簿籍,刪取名物器數,略有條貫,以存一時掌故,與史相輔而不相侵,雖為百世不易之規,可也。 ○亳州志掌故例議下 掌故之原,始於官《禮》。 百官具於朝廷,則惟國史書志,得而擷其要,國家會典會要之書,得而備其物與數矣。 撰方志者,何得分志與掌故乎?曰:部寺卿監之志,即掌故也;擬於《周官》,猶夏官之有《司馬法》,冬官之有《考工記》也。 部府州縣之志,乃國史之分體,擬於周制,猶晉《乘》、楚《檮杌》、與魯《春秋》也。 郡縣異於封建,則掌故皆出朝廷之制度耳。 六曹職掌,在上頒而行之,在下承而奉之,較之國史,具體而微。 志與掌故,各有其不可易,不容溷也。 今之方志,猥瑣庸陋,求於史家義例,似志非志,似掌故而又非掌故,蓋無以譏為也。 然簿書案牘,頒於功令,守於吏典,自有一定科律;雖有奇才,不能為加;雖有愚拙,不能為損;名勝大邦,與荒僻陋邑,無以異也。 故求於今日之志,不可得而見古人之史裁;求於今日之案牘,實可因而見古人之章程制度。 故曰:禮失求諸野也。 夫治國史者,因推國史以及掌故,蓋史法未亡,而掌故之義不明,故病史也。 治方志者,轉從掌故而正方志;蓋志義久亡,而掌故之守未墜;修其掌故,則志義轉可明矣。 《易》曰:「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 」志義欲其簡而明也,然而事不可不備也。 掌故欲其整以理也,然而要不容不挈也。 徒以簡略為志,此《朝邑》、《武功》之陋識也。 但知詳備為掌故,則胥史優為之,而不知其不可行矣。 夫志者,志也。 其事其文之外,蓋有義焉。 所謂操約之道者此也。 而或誤以並省事蹟,刪削文字,謂之簡也;其去古人,不亦遠乎?夫名家撰述,意之所在,必有別裁,或詳人之所略,或棄人之所取,初無一成之法。 要讀之者,美愛傳久,而恍然見義於事文間,斯乃有關於名教也。 然不整齊掌故,別為專書,則志亦不能自見其意矣。 卷八 外篇三 ○答甄秀才論修志第 一書 文安宰幣聘修志,兄於史事久負,不得小試,此行宜踴躍。 仆有何知,乃承辱詢。 抑盛意不可不復,敢於平日所留意者,約舉數條,希高明裁擇!有不然處,還相告也。 一、州郡均隷職方,自不得如封建之國別為史,然義例不可不明。 如傳之與志,本二體也。 今之修志,既舉人物典制而概稱曰志,則名宦鄉賢之屬,不得別立傳之色目。 傳既別分色目,則禮樂兵刑之屬,不得仍從志之公稱矣。 竊思志為全書總名,皇恩慶典,當錄為外紀;官師銓除,當畫為年譜;典籍法制,則為考以著之;人物名宦,則為傳以列之。 變易名色,既無僣史之嫌;綱舉目張,又無遺漏之患。 其他率以類附。 至事有不倫,則例以義起,別為創製可也。 瑣屑繁碎,無關懲創,則削而不存可也。 詳贍明備,整齊畫一,乃可為國史取材;否則縱極精采,不過一家小說耳,又何裨焉? 一、今世志藝文者,多取長吏及邑紳所為詩賦記序雜文,依類相附;甚而風雲月露之無關懲創,生祠碑頌之全無實徵,亦胥入焉。 此姑無論是非,即使文俱典則,詩必雅馴,而銓次類錄,諸體務臻,此亦選文之例,非復志乘之體矣。 夫既志藝文,當仿《三通》、《七略》之意,取是邦學士著選書籍,分其部匯,首標目錄,次序顛末,刪蕪擷秀,掇取大旨,論其得失,比類成編,乃使後人得所考據,或可為館閣讎校取材,斯不失為志乘體爾。 至壇廟碑銘,城堤紀述,利弊論著,土物題詠,則附入物產、田賦、風俗、地理諸考,以見得失之由,沿革之故;如班史取延年、賈讓諸疏入《河渠志》,賈誼、晁錯諸疏入《食貨志》之例,可也。 學士論著,有可見其生平抱負,則全錄於本傳;如班史錄《天人三策》於《董仲舒傳》,錄《治安》諸疏於《賈誼列傳》之例,可也。 至墓誌傳贊之屬,核實無虛,已有定倫,則即取為傳文;如班史仍《史記·自序》而為《司馬遷傳》,仍揚雄《自序》而為《揚雄列傳》之例,可也。 此一定之例,無可疑慮,而相沿不改,則甚矣史識之難也! 第9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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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通義》
第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