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典亡而為《七略》,是官失其守也。 《七略》亡而為四部,是師失其傳也。 《周官》之籍富矣;保章天文,職方地理,虞衡理物,巫祝交神,各守成書以布治法,即各精其業以傳學術,不特師氏、保氏所謂六藝《詩》、《書》之文也。 司空篇亡,劉歆取《考工記》補之。 非補之也,考工當為司空官屬,其所謂記,即冬官之典籍;猶《儀禮》十七篇,為春官之典籍;《司馬法》百五十篇,為夏官之典籍,皆幸而獲傳後世者也。 當日典籍具存,而三百六十之篇,即以官秩為之部次,文章安得散也?衰周而後,官制不行,而書籍散亡,千百之中,存十一矣。 就十一之僅存,而欲復三百六十之部次,非鑿則漏,勢有難行,故不得已而裁為《七略》爾。 其雲蓋出古者某官之掌,蓋之為言,猶疑辭也。 欲人深思,而曠然自得於官師掌故之原也。 故曰六典亡而為《七略》,官失其守也。 雖然,官師失業,處士著書,雖曰法無統紀,要其本旨,皆欲推其所學,可以見於當世施行。 其文雖連綴,而指趨可約也;其說雖譎詭,而駁雜不出也。 故老莊、申韓、名墨、縱橫,漢初諸儒猶有治其業者,是師傳未失之明驗也。 師傳未亡,則文字必有所本。 凡有所本,無不出於古人官守,劉氏所以易於條其別也。 魏晉之間,專門之學漸亡,文章之士,以著作為榮華;詩賦、章表、銘箴、頌誄,因事結構,命意各殊;其旨非儒非墨,其言時離時合,裒而次之,謂之文集。 流別之不可分者一也。 文章無本,斯求助於詞采;纂組經傳,摘抉子史,譬醫師之聚毒,以待應時取給;選青妃紫,不主一家,謂之類書。 流別之不可分者二也。 學術既無專門,斯讀書不能精一,刪略諸家,取便省覽;其始不過備一時之捷給,未嘗有意留青,繼乃積漸相沿,後學傳為津逮;分之則其本書具在,合之則非一家之言,紛然雜出,謂之書鈔。 流別之不可分者三也。 會心不足,求之文貌,指摘句調工拙,品節宮商抑揚;俗師小儒,奉為模楷,裁節經傳,摘比詞章,一例丹鉛,謂之評選。 流別之不可分者四也。 凡此四者,並由師法不立,學無專門,末俗支離,不知古人大體,下流所趨,實繁且熾;其書既不能悉付丙丁,惟有強編甲乙。 而欲執《七略》之舊法,部末世之文章,比於枘鑿方圓,豈能有合?故曰《七略》流而為四部,是師失其傳也。 若謂史籍浩繁,《春秋》附庸,蔚成大國;(《七略》以太史公列春秋家,至二十一史,不得不別立史部。 )名墨寥落,小宗支別,再世失傳;(名家者流,墨家者流,寥寥數家者,後代不復有其書矣。 )以謂《七略》之勢,不得不變而為四部,是又淺之乎論著錄之道者矣。 聞以部次治書籍,未聞以書籍亂部次者也。 漢初諸子百家,浩無統攝,官《禮》之意亡矣。 劉氏承西京之敝,而能推究古者官師合一之故,著為條貫,以溯其源,則治之未嘗不精也。 魏、晉之間,文集類書,無所統系,(魏文帝撰徐、陳、應、劉之文,都為一集,摯虞作《文章流別集》,集之始也,魏文帝作《皇覽》,類書之始也。 )專門傳授之業微矣。 而荀、李諸家,(荀勖、李充。 )不能推究《七略》源流;至於王、阮諸家,(王儉、阮孝緒。 )相去逾遠。 其後方技兵書,合於子部,而文集自為專門,類書列於諸子,唐人四部之書,(四部創於荀勖,體例與後代四部不同,故雲始於唐人也。 )乃為後代著錄不祧之成法,而天下學術,益紛然而無復綱紀矣。 蓋《七略》承六典之敝,而知存六典之遺法;四部承《七略》之敝,而不知存《七略》之遺法;是《七略》能以部次治書籍,而四部不能不以書籍亂部次也。 且四部之藉口於不能復《七略》者:一曰史籍之繁,不能附《春秋》家學也。 夫二十一史,部勒非難;至於職官故事之書,譜牒紀傳之體,或本官禮製作,或涉儒雜家言,不必皆史裁也。 今欲括囊諸體,斷史為部,於是儀注不入禮經,職官不通六典,謨誥離絶《尚書》,史評分途諸子;(史評皆諸子之遺,入史部,非也。 )變亂古人立言本旨、部次成法以就簡易,如之何其可也?二曰文集日繁,不列專部,無所統攝也。 夫諸子百家,非出官守,而劉氏推為官守之流別;則文集非諸子百家,而著錄之書,又何不可治以諸子百家之識職乎?夫集體雖曰繁賾,要當先定作集之人。 人之性情必有所近;得其性情本趣,則詩賦之所寄託,論辨之所引喻,紀敘之所宗尚,攝其大旨,略其枝葉,古人所謂一家之言,如儒、墨、名、法之中,必有得其流別者矣。 (如韓愈之儒家,柳宗元之名家,蘇軾之縱橫家,王安石之禮家。 )存錄其文集本名,論次其源流所自,附其目於劉氏部次之後,而別白其至與不至焉,以為後學辨途之津逮;則卮言無所附麗,文集之弊,可以稍歇。 庶幾言有物而行有恆,將由《七略》專家,而窺六典遺則乎?家法既專,其無根駁雜,類鈔評選之屬,可以不煩而自治。 是著錄之道,通於教法,何可遽以數紀部目之屬,輕言編次哉?但學者不先有以窺乎天地之純,識古人之大體,而遽欲部次群言,辨章流別,將有希幾於一言之是而不可得者;是以著錄之家,好言四部,而憚聞《七略》也。 第7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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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通義》
第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