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說袁總統接宋電後,亦迭發兩電,前來慰問。 並令江蘇行政長官,懸賞緝拿兇手。 第二電是由上海交涉使電達宋耗,袁乃致復唁詞,內有宋身後事宜,望會同滬路總辦鐘文耀妥為辦理,所治喪費用,作正開銷云云。 且說宋案發生,蘇省長官通電地方官,一體懸賞緝拿。 黃興、陳其美又密囑公共租界總巡捕羅斯,托他密拿,如能破案,定酬一萬元。 鐵路局亦懸賞五千元。 俗云:天下無難事,最怕有心人。 這一班偵探,均想發這注財。 哪知漸漸探出形影來。 那日宋在病院時,忽來一封奇怪信,外面署名系「鐵民自上海本支部發」幾字。 拆開一看,皆是嘲笑語,下注「救國協會代表鐵民啟」。 將此信看過,就知不是一人,現仍在租界中。 其時正是二十三日晚間,上海地方非常熱閙,一班大闊少,游娼狎妓,車馬盈途,由總巡捕羅斯與西探目安姆斯脫郎帶巡捕在迎春坊李桂玉妓館,查獲應夔丞一名,帶至總巡房去了,皆因他是宋案中唆犯。 次日天明,捕總巡會同法捕房總目,又至應家拿獲操晉音外鄉人,並所有男客,一齊帶入捕房,當搜出手槍一枝,槍內還有子彈二粒,細看即與宋所中之彈一樣。 又搜出多少要證,即派人至車站,覓得當時服役西崽,前來細認,西崽同入捕房,將該犯認過,及到操晉音的跟前,仔細一看,說就是他。 那操晉音的一聽,將首低下,口中自言姓武名士英,與應桂馨素來認識,並無暗殺等情。 是日由法領事聶讞員與英界會審員關炯之,及城內審判廳,一同列坐會審,將武士英帶堂訊問。 武初不招,經問官誘供,武始言:「本姓吳,名福銘,山西人,此事皆是陳姓朋友叫我做的。 陳又是姓應的托出,我將事辦過,即將手槍交還陳友。 」問官道:「陳姓何名?」武道:「不知。 」問官道:「你刺後曾有酬勞否?」武道:「允給我一千元。 」問官道:「陳姓哪去了?」武道:「不知。 」次日又訊,方說:「陳姓名叫玉生,刺宋一節,皆是姓陳叫我,與應無涉。 」 是時,蘇督程德全因此案甚大,親至滬上與黃等商議辦法。 孫文亦聞此案,由日本返滬,皆在黃府研究。 座中陳其美問程督道:「應稱江蘇巡查長,是由貴督委任麼。 」程德全道:「有的,這是內務部洪蔭之所薦。 」黃興道:「洪述祖與袁總統有關係,這事不止應桂馨一人。 」程督道:「我再細查。 」黃興又再三致謝,程亦答禮。 談夠多時,由交涉使陳貽范函致各領事,言此案發生地點是在車站,地屬華界,所獲之犯又是華人,理應由華官辦理。 請指定日期,將此案解交過來。 英領事接函,有心承認,因目前羽黨未盡獲,俟此案辦有頭緒,再送中國法庭辦理。 陳交涉無可如何,只得耐等。 法領事以應居法界,應歸法廨會審。 英領事以獲應地點在英界,應歸英廨會審,或者英法會同辦理亦可。 法領事乃將武犯解至公共租界會審,武並無懼色。 應仗外有運動,心中更是泰然。 當延著名律師替他辯護,一經上堂,只見律師互相辯難,問官連一句不得問。 就是應、武兩犯,今日這樣說,明日那樣說,口供也是不一。 問官只得展期,應又買通人,囑武翻供,就說此事是自己意,諒不妨事,事過後,即將某銀行存款為謝。 武果到堂翻供,種種皆供是自己所為,我與應姓不識。 問官道:「你何故殺宋?」武道:「他自大,恐將來為亂,我殺他為同胞除害。 」問官又問桂馨,應亦謊供,將宋案推得乾淨。 孫、黃擬向捕房索取搜出書證,捕房不肯交出。 忽國務院來一通電,內述應桂馨曾函告政府,說近日發現一種印刷品,有監督議院政府,特立神聖裁判機關告文。 這電一到滬上,更生疑議。 又有國民黨交通部接得無名倍數通,統閲全文,皆是設詞恫嚇。 大眾計劃一番,已知戕宋案與袁總統大有關係。 又由捕房傳出,在應宅搜出之件,內與洪述祖往來甚多。 又由程督邀應省長同至滬上。 調查電報局中,將應犯送達北京電一一譯出,不但洪述祖一人。 連趙總理皆有關係。 當由程督會同地方檢察廳長陳英,電達北京,請將洪拘留。 誰知洪聞風已逃去。 孫、黃等屢向領事團交涉,要求將證據人犯交出。 北京內務部司法部也電飭交涉員。 緣洋涇浜租界章程,內地發生案件,犯人逃往租界,捕房一體協拿,所獲人犯,應交中國官廳辦理,照此辦法,定可將此案交歸華官。 陳交涉接電,即向英法領事嚴重交涉。 英法兩領事也未推諉,遂將兩犯及證據全行移解華官,當由上海檢察廳接收,把兇犯看管。 不到二日,由看守所呈報,兇手武士英(即吳福銘) 第50回 滬寧站宋教仁中彈亡身3 在押暴斃。 當由程督、應省長等派西醫會同檢察廳共四人,剖屍檢驗,實系服毒自盡。 原來武士英聽人唆使,做此大惡。 又因被騙翻供,心思諒難得生,故此致死呢。 且說程督與應省長,將應證件中有最緊要的檢出,公同蓋印,並拍成影片,電請政府組特別法庭,審訊案犯。 這電發後,袁總統並無覆電,連趙總理也無一詞。 於是上海審判廳開庭,提應質訊,應一味狡展。 兩造仍請律師到庭互辯,原告律師金泯瀾到庭要求,非洪述祖、趙秉鈞兩人來案,不能水落石出。 第25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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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史通俗演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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