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子既以怪石供佛印,佛印以其言刻諸石。 蘇子聞而笑曰:「是安所從來哉?予以餅易諸小兒者也。 以可食易無用,予既足笑矣,彼又從而刻之。 今以餅供佛印,佛印必不刻也,石與餅何異?」參寥子曰:「然。 供者,幻也。 受者,亦幻也。 刻其言者,亦幻也。 夫幻何適而不可。 」舉手而示蘇子曰:「拱此而揖人,人莫不喜。 戟此而詈人,人莫不怒。 同是手也,而喜異,世未有非之者也。 子誠知拱、戟之皆幻,則喜怒雖存而根亡。 刻與不刻,無不可者。 」蘇子大笑曰:「子欲之耶?」乃亦以供之。 凡二百五十,並二石去。 【太息送秦少章】 孔北海與曹公論盛孝章云:「孝章,實丈夫之雄者也。 游談之士,依以成聲。 今之少年喜謗前輩,或譏評孝章,孝章要為有天下重名,九牧之人,所共稱嘆。 」吾讀至此,未嘗不廢書太息也。 曰:嗟乎,英偉奇逸之士不容于世俗也久矣。 雖然,自今觀之,孔北海、盛孝章猶在世,而向之譏評者與草木同腐久矣。 昔吾舉進士,試于禮部,歐陽文忠公見吾文,曰:「此我輩人也,吾當避之。 」方是時,士以剽裂為文,聚而見訕,且訕公者所在成市。 曾未數年,忽然若潦水之歸壑,無復見一人者,此豈復待後世哉。 今吾衰老廢學,自視缺然,而天下士不吾棄,以為可以與于斯文者,猶以文忠公之故也。 張文潛、秦少游此兩人者,士之超逸絶塵者也,非獨吾云爾。 二三子亦自以為莫及也。 士駭于所未聞,不能無異同,故紛紛之言,常及吾與二子,吾策之審矣。 士如良金美玉,市有定價,豈可以愛憎口舌貴賤之歟?少游之弟少章,復從吾游,不及期年,而論議日新,若將施于用者。 欲歸省其親,且不忍去。 嗚呼,子行矣,歸而求諸兄,吾何加焉。 作《太息》一篇,以餞其行,使藏於家,三年然後出之。 【藥誦】 嵇中散作《幽憤》詩,知不免矣,而卒章乃曰「採薇山阿,散髮岩岫,永嘯長吟,頤性養壽」者,悼此志之不遂也。 司馬景王既殺中散而悔,使悔于未殺之前,中散得免于死者,吾知其掃跡滅景於人世,如脫兔之投林也,採薇散髮,豈其所難哉。 孫真人著《大風惡疾論》曰:《神仙傳》有數十人,皆因惡疾而得仙道。 何者?割棄塵累,懷潁陽之風,所以因禍而取福也。 吾始得罪遷嶺表,不自意全,既踰年無後命,知不死矣。 然舊苦痔,至是大作,呻呼幾百日。 地無醫藥,有亦不效。 道士教吾去滋味,絶薰血,以清淨勝之。 痔有蟲館于吾後,滋味薰血,既以自養,亦以養蟲。 自今日以往,旦夕食淡面四兩,猶復念食,則以胡麻、茯苓足之。 飲食之外,不啖一物。 主人枯槁,則客自棄去。 尚恐習性易流,故取中散真人之言,對病為藥,使人誦之日三。 曰:東坡居士,汝忘踰年之憂,百日之苦乎?使汝不幸而有中散之禍,伯牛之疾,雖欲採薇散髮,豈可得哉,今食麻、麥、茯苓多矣。 居士則歌以答之曰:事無事之事,百事治兮。 味無味之味,五味備兮。 茯苓、麻、麥,有時而匱兮。 有則食無則已者,與我無既兮。 嗚呼噫嘻,館客不終,以是為愧兮。 【補龍山文(並引)】 .丙子重九,客有言桓溫龍山之盛會,風吹孟嘉帽落,溫遣孫盛嘲之。 嘉作《解嘲》,文辭超卓,四坐嘆伏,恨今世不見此文。 予乃戲為補之曰: 征西天府,重九令節。 駕言龍山,燕凱群哲。 壺歌雅奏,緩帶輕合。 胡為中觴,一笑粲發。 便楠競秀,榆柳獨脫。 驥交騖,駑蹇先蹶。 楚狂醉亂,隕帽莫覺。 戎服囚首,枯顱茁發。 維明將軍,度量閎達。 容此下士,顛倒冠襪。 宰夫揚觶,兕觥舉罰。 請歌《相鼠》,以侑此爵。 (右嘲。 ) 吾聞君子,蹈常履素。 晦明風雨,不改其度。 平生丘壑,散髮箕踞。 墜車天全,顛沛何懼。 腰適忘帶,足適忘履。 不知有我,帽復奚數。 流水莫系,浮雲暫寓。 飄然隨風,非去非取。 我冠明月,被服寶璐。 不纓而結,不簪而附。 歌詩寧擇,請歌《相鼠》。 罰此陋人,俾出童。 (右解嘲。 ) 【東坡酒經】 南方之氓,以糯與亢,雜以卉藥而為餅。 嗅之香,嚼之辣,揣之枵然而輕,此餅之良者也。 吾始取面而起肥之,和之以姜液,之使十裂,繩穿而風戾之,愈久而益悍,此曲之精者也。 米五斗以為率,而五分之,為三斗者一,為五升者四。 三斗者以釀,五升者以投,三投而止,尚有五升之贏也。 始釀以四兩之餅,而每投以二兩之曲,皆澤以少水,取足以散解而勻停也。 釀者必瓮按而並泓之,三日而並溢,此吾酒之萌也。 酒之始萌也,甚烈而微苦,蓋三投而後平也。 凡餅烈而曲和,投者必屢嘗而增損之,以舌為權衡也。 既溢之,三日乃投,九日三投,通十有五日而後定也。 既定乃注以鬥水,凡水必熟而冷者也。 凡釀與投,必寒之而後下,此炎州之令也。 既水五日乃ド,得二斗有半,此吾酒之正也。 先ド,半日,取所謂贏者為粥,米一而水三之,揉以餅曲,凡四兩,二物並也。 投之糟中,熟扌閏而再釀之,五日壓得鬥有半,此吾酒之少勁者也。 勁正合為四斗,又五日而飲,則和而力嚴而不猛也。 ド絶不旋踵而粥投之,少留,則糟枯中風而酒病也。 釀久者酒醇而豐,速者反是,故吾酒三十日而成也。 【罪言】 吾聞肉食之憂,非藿食者所宜慮也。 府居之謀,非巷居者所宜處也。 分之所不及,義之所弗出也。 義之所弗出,利之所不釋也。 犯義者惑,維卒不自克,作《罪言》。 第27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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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第2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