宰相舉右正言、知制誥富公,公即入對便殿,叩頭,曰:「主憂臣辱,臣不敢愛其死。 」上為動色,乃以公為接伴。 英等入境,上遣中使勞之,英托足疾不拜。 公曰:「吾嘗使北,病臥車中,聞命輒起拜。 今中使至而公不起,此何禮也?」英瞿然起拜。 公開懷與語,不以夷狄待之。 英等見公傾盡,亦不復隱其情,遂去左右,密以其主所欲得者告公,且曰:「可從,從之;不可從,更以一事塞之。 」公具以聞。 上命御史中丞賈昌朝館伴,不許割地,而許增歲幣,且命公報聘。 既至,六符館之,反往十數,皆論割地必不可狀。 及見虜主,問故。 虜主曰:「南朝違約,塞雁門,增塘水,治城隍,籍民兵,此何意也?群臣請舉兵而南,寡人以謂不若遣使求地,求而不獲,舉兵未晚也。 」公曰:「北朝忘章聖皇帝之大德乎?澶淵之役,若從諸將言,北兵無得脫者。 且北朝與中國通好,則人主專其利,而臣下無所獲。 若用兵,則利歸臣下,而人主任其禍。 故北朝諸臣爭勸用兵者,此皆其身謀,非國計也。 」虜主驚曰:「何謂也?」公曰:「晉高祖欺天叛君,而求助于北,末帝昏亂,神人棄之。 是時中國狹小,上下離叛,故契丹全師獨克。 雖虜獲金幣,充刃諸臣之家,而壯士健馬,物故太半,此誰任其禍者?今中國提封萬里,所在精兵以百萬計,法令修明,上下一心,北朝欲用兵,能保其必勝乎?」曰:「不能。 」公曰:「勝負未可知。 就使其勝,所亡士馬,群臣當之歟?抑人主當之歟?若通好不絶,歲幣盡歸人主,臣下所得,止奉使者歲一二人耳,群臣何利焉!」虜主大悟,首肯者久之。 公又曰:「塞雁門者,以備元昊也。 塘水始於何承矩,事在通好前,地卑水聚,勢不得不增。 城隍皆修舊,民兵亦舊藉,特補其缺耳,非違約也。 晉高祖以盧龍一道賂契丹,周世宗復伐取關南,皆異代事。 宋興已九十年,若各欲求異代故地,豈北朝之利也哉。 本朝皇帝之命使臣,則有詞矣。 曰:『朕為祖宗守國,必不敢以其地與人。 北朝所欲,不過利其租賦耳。 朕不欲以地故,多殺兩朝赤子,故屈己增幣以代賦入。 若北朝必欲得地,是志在敗盟,假此為詞耳。 朕亦安得獨避用兵乎?澶淵之盟,天地鬼神實臨之。 今北朝首發兵端,過不在朕。 天地鬼神,豈可欺也哉!』」虜大感悟,遂欲求婚。 公曰:「婚姻易以生隙,人命修短不可知,不若歲幣之堅久也。 本朝長公主出降,賫送不過十萬緡,豈若歲幣無窮之獲哉?」虜主曰:「卿且歸矣,再來,當擇一授之,卿其遂以誓書來。 」 公歸覆命,再聘,受書及口傳之詞於政府。 既行次樂壽,謂其副曰:「吾為使者而不見國書,萬一書詞與口傳者異,則吾事敗矣。 」發書視之,果不同。 乃馳還都,以晡入見,宿學士院一夕,易書而行。 既至,虜不復求婚,專欲增幣,曰:「南朝遺我書當曰獻,否則曰納。 」公爭不可。 虜主曰:「南朝既懼我矣,何惜此二字?若我擁兵而南,得無悔乎?」公曰:「本朝皇帝兼愛南北之民,不忍蹈鋒鏑,故屈己增幣,何名為懼哉?若不得已而至于用兵,則南北敵國,當以曲直為勝負,非使臣之所憂也。 」虜主曰:「卿勿固執,自古亦有之。 」公曰:「自古惟唐高祖借兵于突厥,故臣事之。 當時所遺,或稱獻、納,則不可知。 其後頡利為太宗所擒,豈復有此理哉!」公聲色俱厲,虜知不可奪,曰:「吾當自遣人議之。 」 於是留所許增幣誓書,復使耶律仁先及六符以其國誓書來,且求為獻、納。 公奏曰:「臣既以死拒之,虜氣折矣,可勿復許,虜無能為也。 」上從之,增幣二十萬,而契丹平。 北方無事,蓋又四十八年矣。 契丹君臣至今誦其語,守其約不忍敗者,以其心曉然,知通好用兵利害之所在也。 故臣嘗竊論之,百餘年間,兵不大用者,真宗、仁宗之德,而寇準與公之功也。 公諱弼,字彥國,河南人。 曾大父內黃令諱處謙,大父商州馬步使諱令荀,考尚書都官員外郎諱言,皆以公貴,贈太師中書令、尚書令,封鄧、韓、秦三國公。 曾祖母劉氏,祖母趙氏,母韓氏,封魯、韓、秦三國太夫人。 公幼篤學,有大度,范仲淹見而識之,曰:「此王佐才也。 」懷其文以示王曾、晏殊,殊即以女妻之。 仁宗複製科,仲淹謂公曰:「子當以是進。 」天聖八年,公以茂材異等中第,授將作監丞,知河南府長水縣。 用李迪闢,簽書河陽節度判官事。 丁秦國公憂,服除。 會郭後廢,范仲淹等爭之,貶知睦州。 公上言:「朝廷一舉而獲二過,縱不能復後,宜還仲淹,以來忠言。 」通判絳州。 景四年,召試館職,遷太子中允,直集賢院。 從王曾闢,通判鄆州。 寶元初,趙元昊反。 公上疏陳八事,且言:「元昊遣使求割地邀金帛,使者部從儀物如契丹,而詞甚倨,此必元昊腹心謀臣自請行者。 宜出其不意,斬之都市。 」又言:「夏守ど,庸人也,平時猶不當用,而況艱難之際,可為樞密乎!」議者以為有宰相氣。 召還,為開封府推官,擢知諫院。 康定元年,日食正旦。 公言請罷燕徹樂,雖虜使在館,亦宜就賜飲食而已。 執政以為不可。 公曰:「萬一北虜行之,為朝廷羞。 」後使虜,還者云:「虜中罷燕。 」如公言。 仁宗深悔之。 初,宰相惡聞忠言,下令禁越職言事。 公因論日食,以謂應天變莫若通下情,遂除其禁。 第20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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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第20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