軾在徐州時,見諸郡盜賊為患,而察其人多凶俠不遜,因之以饑饉,恐其憂不止於竊攘剽殺也。 輒草具其事上之。 會有旨移湖州而止。 家所藏書,既多亡軼,而此書本以為故紙糊籠篋,獨得不燒,籠破見之,不覺惘然如夢中事,輒錄其本以獻。 軾廢逐至此,豈敢復言天下事,但惜此事粗有益於世,既不復施行,猶欲公知之,此則宿昔之心掃除未盡者也。 公一讀訖,即燒之而已。 黃州食物賤,風土稍可安,既未得去,去亦無所歸,必老于此。 拜見無期,臨紙于邑。 惟冀以時為國自重。 【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 軾頓首再拜。 伏蒙再示先人《墓表》特載《辨奸》一篇,恭覽涕泗,不知所云。 竊惟先人早歲汩沒,晚乃有聞。 雖當時學者知師尊之,然于其言語文章,猶不能盡,而況其中之不可形者乎?所謂知之盡而信其然者,舉世惟公一人。 雖若不幸,然知我者希,正老氏之所貴。 《辨奸》之始作也,自軾與舍弟皆有「嘻其甚矣」之諫,不論他人。 獨明公一見,以為興我意合。 公固已論之先朝,載之史冊,今雖容有不知,後世決不可沒。 而先人之言,非公表而出之,則人未必信。 信不信何足深計,然使斯人用區區小數以欺天下,天下莫覺莫知,恐後世必有秦無人之嘆。 此《墓表》之所以作,而軾之所以流涕再拜而謝也。 黃叔度澹然無作,郭林宗一言,至今以為顏子。 林宗於人材小大畢取,所賢非一人,而叔度之賢,無一見于外者,而後世猶信,徒以林宗之重也。 今公之重,不減林宗,所賢惟先人,而其心跡,粗若可見,其信于後世必矣。 多言何足為謝,聊發一二。 【與章子厚書】 子厚參政諫議執事。 春初辱書,尋遞中裁謝,不審得達否?比日機務之暇,起居萬福。 軾蒙恩如昨,顧以罪廢之餘,人所鄙惡,雖公不見棄,亦不欲頻通姓名。 今茲復陳區區,誠義有不可已者。 軾在徐州日,聞沂州丞縣界有賊何九郎者,謀欲劫利國監,又有闞溫、秦平者,皆猾賊,往來沂、兗間。 欲使人緝捕,無可使者。 聞沂州葛墟村有程者,家富,有心膽。 其弟岳,坐與李逢往還,配桂州牢城。 雖小人,而篤于兄弟,常欲為岳洗雪而無由。 竊意其人可使。 因令本州支使孟易呼至郡,喻使自效,以刷門戶垢污,苟有成績,當為奏乞放免其弟。 願儘力,因出帖付與。 不逾月,軾移湖州,相送出境,云:「公更留兩月,必有以自效,今已去,奈何!」軾語:「但儘力,不可以軾去而廢也。 苟有所獲,當速以相報,不以遠近所在,仍為奏乞如前約也。 」是歲七月二十七日,使人至湖州見報,云:「已告捕獲妖賊郭先生等。 」及得徐州孔目官以下狀申告捕妖賊事,如言不謬。 軾方欲為具始末奏陳,所以儘力者,為其弟也,乞勘會其弟岳所犯,如只是與李逢往還,本不與其謀者,乞賜放免,以勸有功。 草具未上,而軾就逮赴詔獄。 遂不果發。 今者,又遣人至黃州見報,云:郭先生等皆已鞫治得實,行法久矣,蒙恩授殿直;且錄其告捕始末以相示。 原之意所以孜孜于軾者,凡為其弟以曩言見望也,軾固不可以復有言矣。 然獨念愚夫小人,以一言感發,猶能奮身不顧,以遂其言。 而軾乃以罪廢之故,不為一言以負其初心,獨不愧乎?且其弟岳,亦豪健絶人者也。 徐、沂間人,鷙勇如、岳類甚眾。 若不收拾驅使令捕賊,即作賊耳。 謂宜因事勸獎,使皆歆艷捕告之利,懲創為盜之禍,庶幾少變其俗。 今必在京師參班,公可自以意召問其始末,特為一言放免其弟岳,或與一名目牙校、鎮將之類,付京東監司驅使緝捕,其才用當復過于也。 此事至微末,公執政大臣,豈復治此。 但于軾,本非所部吏民,而能自效者,以軾為不食言也。 今既不可言于朝廷,又不一言于公,是終不言矣。 以此愧於心不能自己,可否在公,獨願秘其事,毋使軾重得罪也。 徐州南北襟要,自昔用武之地,而利國監去州七十里,土豪百餘家,金帛山積,三十六冶器械所產,而兵衛微寡,不幸有猾賊十許人,一呼其間,吏兵皆棄而走耳,散其金帛,以嘯召無賴烏合之眾,可一日得也。 軾在郡時,常令三十六冶,每戶點集冶夫數十人,持卻刃槍,每月兩衙于知監之庭,以示有備而已。 此地蓋常為京東豪猾之所擬,公所宜知。 因程事,輒復及之。 秋冷,伏冀為國自重。 【答李端叔書一首】 第13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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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第1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