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黃。 高強人戶,與下等各出一丁,雖似不均,緣行之已久,下等人戶無詞。 乞具一切仍舊,若上戶添差人數,即恐行法之初,人心不安。 又緣保甲法,雖上戶亦止一丁,所以今來不敢增損。 .每社置社長、社副、錄事各一名為頭目,並選有物力或好人材事藝眾所推服者,方得差補。 農事餘暇,委頭目常切提舉閲習武藝,務令精熟齊整,如無盜賊,非時不得勾集。 .每社及百人以上,選少壯者三人,不滿百人者選二人,不滿五十人者選一人,充急腳子,並輪番一月一替。 專令探報盜賊。 如探報不實,及稽留後時有誤捕捉者,並申官乞行嚴斷。 .逐社各置鼓一面,如有事故及盜賊,並須聲鼓勾集。 若尋常社內聲鼓不到者,每次罰錢一百。 如社內一兩村共為一火,地理稍遠,不聞鼓聲去處,即火急差急腳子勾喚。 若強盜入村,聲鼓勾喚不到,及到而不入賊者,並罰錢三貫。 如三經罰錢一百,一經罰錢三貫,而各再犯者,鼓送所屬嚴斷。 .如能捉獲強盜一名,除依條支賞外,更支錢二十貫。 如兩次捉獲依前支賞外,仍與免戶下一年差徭。 如三次以上,更免一年。 無差徭可免者,各更支錢十貫折充。 如獲竊盜一名,除依條支賞外,更支錢二貫。 以上錢,用社內罰錢充,如不足,並社眾均備。 .逐社各人,置弓一張、箭三十隻、刀一口。 內單丁及貧不及辦者,許置槍及捍棒一條。 內一件不足者,罰錢五百。 弓箭不堪施放,器械雖有而不精,並罰錢二百。 若全然不置者,即申送所屬,乞行勘斷。 .逐社每夜輪差一十人,于地分內往來巡覷,仍本縣每季給歷一道,委本社頭目抄上當巡人姓名。 有不到者,罰錢二百。 如本地分失賊,其當巡人委本社監勒依條限捕捉。 限滿不獲,送官量事行遣。 其所給歷,除每季納換及知佐下鄉因便點檢外,不得非時取索。 .弓箭社人戶,遇出入經宿以上,須告報本社頭目及鄰近同保之人,違者罰錢三百文。 .社內遇捉殺賊盜,因鬥致死,除依條官給絹外,更給錢一十貫付其家,被傷重者減半,並以系省錢充。 .社內所納罰錢,令社長等同共封記主管,須遇社會合行酬賞者,方得對眾支給破使,即不得衷私別作支用。 .社內遇豐熟年,只得春秋二社聚會,因便點集器械,非時不得亂有糾集搔擾。 已上並是龐籍起請已獲朝旨事件。 自熙寧六年聖旨廢罷,後來民間依舊衷私施行,今參詳增損修定。 一、弓箭社人戶,為與契丹為鄰,各自守護骨肉墳墓,曉夜不住巡邏探伺。 以此巡檢縣尉,全籍此人為耳目肘臂之用。 每遇冬教,內有本社弓箭人戶見系保甲人數者,即須勾上一月教閲。 其稱捕盜,官司不敢放心,以致化外賊盜,既知逐社人戶勾上,村堡空虛,即皆生心窺伺,公私憂恐。 又人戶勾集彌月,諸般費用不少,深為患苦。 臣竊謂保甲人戶,每年冬教,本為恐其因循,武藝生疏,緩急難用。 今來弓箭社人戶既處邊塞,與北人氣俗相似,以戰鬥為生,寢食起居,不釋弓馬,出入守望,常帶器械,其勢無由生疏。 欲乞應弓箭人戶,今後更不充保甲,仍免冬教,(貼黃。 保甲法:須是主戶兩丁以上方始差充,其弓箭社一丁以上並差即無。 已充保甲而不充弓箭社人戶者,今來所乞本社內人戶,更不充保甲,只是減罷重疊虛名,即非倖免。 )顯無妨礙。 而使人戶稍免無益之費,專心守禦,又免教集之月,村堡空虛以生戎心,公私安枕,為利不淺。 其減罷保正長,並卻令充本社守闕頭目。 一、弓箭社人戶,既任透漏失賊之責,動輒罰錢科罪及均出賞錢,顯見與其餘人戶苦樂不同,理合稍加優異。 欲乞應弓箭社人戶,並免兩稅折變科配。 今已取會到本路州、軍所免折科錢物數目,比之和買價例,每歲剩費錢七千九百九十八貫五十六文,所獲精鋭可用民兵三萬餘人,費小利大,可行無疑。 一、弓箭社頭目,並是鄉村有物力心膽之人,責以齊眾保境,亦須別加旌勸。 欲乞立定年限,每勾當及三年,如無透漏及私罪情重者,委本縣令佐及捕盜官保明申安撫司給與公據,公罪杖以下聽贖。 又及三年無上件過犯,仍與保明給公據,與免本戶差徭。 內別有功勞者,委自安撫司相度。 如委是卓然顯效,雖未及上件年限,亦與比類施行。 若更有大段勞績,難以常格論賞者,即委自本司奏乞錄用。 一、弓箭社地分,本系人戶私下情願,自相團結。 皆是緣邊之人眾共相約要害防把之處,行之已久,契丹不疑。 所以龐籍奏請,並是因舊略加約束。 今來不可更有移易地分及增添團結去處,永遠只以今來所管五百八十八村為定。 所貴事事循舊,不至張皇生事。 如本地分內人戶分煙析生,即各據戶眼定差,或外來人戶典買到本社田地,亦許收入差充弓箭社戶。 若兩處有田產者,不得緣此帶免別處折變,委所屬官司常切覺察。 .貼黃。 弓箭社五百八十八村,內有八十九村系兩地供輸人戶。 勘會上件人戶,元是有些小虛名稅賦,自來北界差人過來計會本縣收眾戶抱腳供輸,其人戶並是一心捍邊可信之人。 切慮朝廷欲知其實。 第8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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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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