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七年十月某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蘇軾札子奏。 臣竊謂才難之病,古今所同,朝廷每欲治財賦,除盜賊,干邊鄙,興利除害,常有臨事乏人之嘆。 古人有言:「寬則寵名譽之人,急則用介冑之士。 」所用非所養,所養非所用。 此古今之通患也。 臣伏見承議郎監東排岸司林豫,自為布衣,已有奇節,及其從事,所至有聲。 其在漣水,屏除群盜,尤著方略。 其人勇于立事,常有為國捐軀之意。 試之盤錯之地,必顯利器。 伏望聖慈特與量材擢用。 若後不如所舉,臣等甘伏朝典。 取進止。 【乞賻贈劉季孫狀】 元七年十月某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蘇軾狀奏。 臣等竊聞仁宗朝趙元昊寇,延州危急,環慶將官劉平以孤軍來援,眾寡不敵,奸臣不救,平遂戰歿,竟罵賊不食而死。 詔贈侍中,賜大第,官其諸子慶孫、貽孫、宜孫、昌孫、孝孫、保孫、季孫等七人。 諸子頗有異材,而皆不壽,卒無顯者。 家事狼狽,賜第易主。 獨季孫仕至文思副使,年至六十,篤志好學,博通史傳,工詩能文,輕利重義,練達軍政,至于忠義勇烈,識者以為有平之風。 性好異書古文石刻,仕宦四十餘年,所得祿賜,盡于藏書之費。 近蒙朝廷擢知隰州,今年五月卒於官所。 家無石,妻子寒餓,行路傷嗟。 今者寄食晉州,旅櫬無歸。 臣等實與季孫相知,既哀其才氣如此,死未半年,而妻子流落,又哀其父平以忠義死事,聲跡相接,四十年間,而子孫淪替,不蒙收錄,豈朝廷之意哉?今執政侍從多知季孫者,如加訪問,必得其實。 慾望朝延特詔有司,優與賻贈,以振其妻子朝夕饑寒之憂,亦使人知忠義死事之子孫,雖跨歷歲月,朝廷猶賜存恤,于獎勸之道,不為小補。 季孫之子三班借職璨,見在京師,乞早賜指揮。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 季孫身亡,合得送還人為般擎。 女婿兩房,並已死盡。 其喪柩見在晉州,無由般歸京師。 欲乞指揮晉州,候本家欲扶護歸葬日,即與差得力廂軍三十人,節級一人,般至京師。 【再論李直方捕賊功效乞別與推恩札子】 元七年十一月初四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蘇軾札子奏。 臣先知潁州日,為有劇賊尹遇、陳興、鄭饒、李松等,皆宿奸大惡,為一方之患。 而汝陰縣尉李直方,本以進士及第,母年九十餘,只有直方一子,相須為命,而能奮不顧身,躬親持刃,刺倒尹遇,又能多出家財,緝知餘黨所在,分遣弓手,前後捕獲,功效顯著。 直方先公後私,致所差人先獲陳興等三人,而直方躬親,後獲尹遇一名,與賞格小有不應。 臣尋具事由聞奏,乞以臣合轉朝散郎一官特與直方,比附第三等循資酬獎。 後來朝旨,只與直方免試。 竊緣選人免試,恩例至輕,其間以毫髮微勞得者甚多,恐非所以激勸捐軀除患之士。 伏望聖慈,特賜檢會前奏,別與推恩,仍乞許臣更不磨勘轉朝散郎一官。 所貴餘人難為援例。 取進止。 【乞免五穀力勝稅錢札子】 元七年十一月初七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書兼侍讀蘇軾札子奏。 臣聞谷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末。 是以法不稅五穀,使豐熟之鄉,商買爭糴,以起太賤之價;災傷之地,舟車輻輳,以壓太貴之直。 自先王以來,未之有改也。 而近歲法令,始有五穀力勝稅錢,使商賈不行,農末皆病。 廢百王不刊之令典,而行自古所無之弊法,使百世之下,書之青史,曰:「收五穀力勝稅錢,自皇宋某年始也。 」臣竊為聖世病之。 臣頃在黃州,親見累歲谷熟,農夫連車載米入市,不了鹽茶之費;而蓄積之家,日夜禱祠,願逢饑荒。 又在浙西累歲,親見水災,中民之家有錢無谷,被服珠金,餓死於市。 此皆官收五穀力勝稅錢,致商賈不行之咎也。 臣聞以物與人,物盡而止,以法活人,法行無窮。 今陛下每遇災傷,捐金帛,散倉廩,自元以來,蓋所費數千萬貫石,而餓殍流亡,不為少衰。 只如去年浙西水災,陛下使江西、湖北僱船運米以救蘇、湖之民,蓋百餘萬石。 又計糴本水腳官錢不貲,而客船被差僱者,皆失業破產,無所告訴。 與其官司費耗,為害如此,何似削去近日所立五穀力勝稅錢一條,只行《天聖附令》免稅指揮,則豐凶相濟,農末皆利,縱有水旱,無大饑荒。 雖目下稍失課利,而災傷之地,不必盡煩陛下出捐錢谷,如近歲之多也。 今《元編敕》雖雲災傷地分雖有例亦免,而谷所從來,必自豐熟地分,所過不免收稅,則商賈亦自不行。 議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災傷,則鄰路免稅,一州災傷,則鄰州亦然。 雖比今之法,小為通疏,而隔一路一州之外,豐凶不能相救,未為良法。 須是盡削近歲弊法,專用《天聖附令》指揮,乃為通濟。 謹具逐條如後。 【《天聖附令》】 諸商販觔斗,及柴炭草木博糴糧食者,並免力勝稅錢。 諸賣舊屋材柴草米面之物及木鐵為農具者,並免收稅。 其賣諸色布帛不及匹而將出城,及陂池取魚而販易者,並準此。 【《元豐令》】 諸商販谷及以柴草木博糴糧食者,並免力勝稅錢。 (舊收稅處依舊例。 ) 諸賣舊材植或柴草谷面及木鐵為農具者,並免稅。 布帛不及端疋,並捕魚非貨易者,準此。 【《元敕》】 諸興販觔斗及以柴炭草木博糴糧食者,並免納力勝稅錢。 (舊收稅處依舊例,即災傷地分,雖有舊例,亦免。 )諸賣舊材植或柴草觔斗並面及木鐵為農具者,並免收稅。 布帛不及端匹,並捕魚非貨易者,準此。 第79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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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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