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稅務,自元三年十月,如行點檢收稅,至六年終,凡三年間共收糧綱稅錢四千七百餘貫。 折長補短,每歲不過收錢一千六百貫耳。 以淮南一路言之,真、揚、高郵、楚、泗、宿六州、軍,所得不過萬緡,而所在稅務專攔因金部轉運司許令點檢,緣此為奸,邀難乞取,十倍于官。 遂致綱梢皆窮困骨立,亦無復富商大賈肯以物貨委令搭載,以此專仰攘取官米,無復限量,拆賣船板,動使淨盡,事敗入獄,以命償官。 顯是金部與轉運司違條刻剝,得糧綱稅錢一萬貫,而令朝廷失陷綱運米三十萬餘石,利害皎然。 今來倉部並不體訪綱運致欠之因,卻言緣倉司斗子乞覽綱梢錢物,以致欠折,遂立法令真、揚、楚、泗轉般倉並行倉法,其逐處斗子,仍只存留一半。 命下之日,揚州轉般倉斗子四十人,皆詣臣陳狀,盡乞歸農。 臣雖且多方抑按曉喻,退還其狀,然相度得此法必行,則見今斗子必致星散,雖別行召募,未必無人,然皆是浮浪輕生不畏重法之人,所支錢米,決不能贍養其家,不免乞取。 既冒深法,必須重賂輕賫,密行交付。 其押綱綱梢等,知專鬥若不受賂,必無寬剩,鬥面決難了納。 即須多方密行重賂,不待求乞而後行用,此必然之理也。 臣細觀近日倉部所立條約,皆是枝葉小節,非利害之大本。 何者?自熙寧以前,中外並無倉法,亦無今來倉部所立條約,而歲運六百萬石,欠折不過六七萬石。 蓋是朝廷捐商稅之小利,以養活綱梢,而緣路官司,遵守《編敕》法度,不敢違條點檢收稅,以致綱梢飽暖,愛惜身命,保全官物,事理灼然。 臣已取責得本州稅務狀稱,隨船點檢,不過檢得一船。 其餘二十九船,不免住岸伺候,顯有違礙。 臣尋已備坐《元編敕》,曉示今後更不得以隨船為名,違條勒令住岸點檢去訖。 其稅務官吏,為準本州及倉部、發運、轉運司指揮非是自擅為條,未敢便行取勘。 其諸州、軍稅務,非臣所管,無由一例行下。 欲乞朝廷申明《元編敕》不得勒令住岸條貫,嚴賜約束行下。 並乞廢罷近日倉部起請倉法,仍取問金部官吏不取聖旨擅立隨船一法,刻剝兵梢,敗壞綱運,以誤國計,及發運、轉運司官吏,依隨情罪施行。 庶使今後刻薄之吏,不敢擅行胸臆,取小而害大,得一而喪百。 臣聞東南饋運,所繫國計至大,故祖宗以來,特置發運司,專任其責。 選用既重,威令自行。 如昔時許元輩,皆能約束諸路,主張綱運。 其監司州郡及諸場務,豈敢非理刻剝邀難?但發運使得人,稍假事權,東南大計,自然辦集,豈假朝廷更行倉法?此事最為簡要,獨在朝廷留意而已。 謹具《元編敕》及金部擅行隨船點檢指揮如左。 一、準元《編敕》:「諸綱運船筏到岸檢納稅錢,毋有違限,如限內無故稽留,及非理搜檢,並約喝無名稅錢者,各徒二年。 諸新錢綱及糧綱,緣路不得勒令住岸點檢,雖有透漏違禁之物,其經歷處,更不問罪,至京下鎖通津門,準此。 」 一、準元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尚書金部符:「省部看詳,監糧綱運,雖不得勒留住岸,若是隨船點檢得委有稅物名件,自合依例饒潤收納稅錢,即無不許納稅錢事理。 若或別無稅物,自不得依例喝免稅錢,事理甚明。 」 右謹件如前者。 若朝廷盡行臣言,必有五利。 綱梢飽暖,惜身畏法,運饋不大陷失,一利也。 省徒配之刑,消流亡賊盜之患,二利也。 梢工衣食既足,人人自重,以船為家,既免折賣,又常修完,省逐處船場之費,三利也。 押綱綱梢,既與客旅附載物貨,官不點檢,專欄無由乞取,然梢工自須赴務量納稅錢,以防告訐,積少成多,所獲未必減于今日,四利也。 自元豐之末,罷市易務、導洛司、堆垛場,議者以為商賈必漸通行,而今八年,略無絲毫之效,京師酒稅課利皆虧,房廊邸店皆空,何也?蓋祖宗以來,通許綱運攬載物貨,既免征稅,而腳錢又輕,故物貨通流,緣路雖失商稅,而京師坐獲富庶。 自導洛司廢,而淮南轉運司陰收其利,數年以來,官用窘逼,轉運司督迫,諸處稅務日急一日,故商賈全然不行,京師坐至枯涸。 今若行臣此策,東南商賈,久閉乍通,其來必倍,則京師公私數年之後,必複舊觀。 此五利也。 臣竊見近日官私例皆輕玩國法,習以成風。 若朝廷以臣言為非,臣不敢避妄言之罪,乞賜重行責罰。 若以臣言為是,即乞盡理施行,少有違戾,必罰無赦,則所陳五利,可以朝行而夕見也。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 本州已具轉般倉斗子二十人,不足於用,必致闕誤事理,申乞依舊存留四十人去訖。 其斗子所行倉法。 臣又體訪得深知綱運次第,人皆云行倉法後,欠折愈多,若斗子果不取錢,則裝發更無鬥面,兵梢未免偷盜,則欠折必甚于今。 若斗子不免取錢,則舊日行用一貫者須取三兩貫,方肯收受。 然不敢當面乞取,勢須宛轉託人,減刻隔落,為害滋深。 伏乞朝廷詳酌,早賜廢罷,且依舊法。 .又貼黃。 臣今看詳,倉部今來起請條約,所行倉法,支用錢米不少。 又添差監門小使臣,支與驛券。 又許諸色人告捉構合乞取之人,先支官錢五十貫為賞。 又支系省上供錢二萬貫,召募綱梢。 如此之類,費用浩大。 然皆不得利害之要。 行之數年,必無所補。 臣今所乞,不過減卻淮南轉運司違條收稅一萬貫,使綱梢飽曖,官物自完,其利甚大。 【乞罷轉般倉斗子倉法狀】 第7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蘇東坡集 下》
第7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