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二聖臨禦以來,每以施捨己責為先務,登極赦令,每次郊赦,或隨事指揮,皆從寬厚。 凡今所催欠負,十有六七,皆聖意所貸矣。 而官吏刻薄,與聖意異,舞文巧詆,使不該放。 監司以催欠為職業,守令上為監司之所迫,下為胥吏之所使,大率縣有監催千百家,則縣中胥徒舉欣欣然,當日有所得,而一旦除放,則此等皆寂寥無獲矣。 自非有力之家,納賂請賕,誰肯舉行恩貸。 而積欠之人,皆鄰于寒餓,何賂之有。 其間貧困掃地,無可蠶食者,則縣胥教令通指平人,或雲衷私擅買,抵當物業,或雖非衷私,而云買不當價,似此之類,蔓延追擾,自甲及乙,自乙及丙,無有窮已。 每限皆空身到官,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錢,謂之破限。 官之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蓋無虛日,俗謂此等為縣胥食邑戶。 嗟乎,聖人在上,使民不得為陛下赤子,而皆為奸吏食邑戶,此何道也!商賈販賣,例無現錢,若用現錢,則無利息,須今年索去年所賣,明年索今年所賒,然後計算得行,彼此通濟。 今富戶先已殘破,中民又有積欠,誰敢賒賣物貨,則商賈自然不行,此酒稅課利所以日虧,城市房廊所以日空也。 諸路連年水旱,上下共知,而轉運司窘于財用,例不肯放稅,縱放亦不盡實。 雖無明文指揮,而以喜怒風曉官吏,孰敢違者。 所以逐縣例皆拖欠兩稅,較其所欠,與依實檢放無異,于官了無所益,而民有追擾鞭撻之苦。 近日詔旨,凡積欠皆分為十料催納,通計五年而足。 聖恩隆厚,何以加此。 而有司以謂有旨,倚閣者方得依十料指揮,余皆並催。 縱使盡依十料,吏卒乞覓,必不肯分料少取。 人戶既未納足,則追擾常在,縱分百料,與一料同。 臣頃知杭州,又知潁州,今知揚州,親見兩浙、京西、淮南三路之民,皆為積欠所壓,日就窮蹙,死亡過半。 而欠籍不除,以至虧欠兩稅,走陷課利,農末皆病,公私並困。 以此推之,天下大率皆然矣。 臣自潁移揚州,過濠、壽、楚、泗等州,所至麻麥如雲。 臣每屏去吏卒,親入村落,訪問父老,皆有憂色。 云:「豐年不如凶年。 天災流行,民雖乏食,縮衣節口,猶可以生。 若豐年舉催積欠,胥徒在門,枷棒在身,則人戶求死不得。 」言訖,淚下。 臣亦不覺流涕。 又所至城邑,多有流民。 官吏皆云:「以夏麥既熟,舉催積欠,故流民不敢歸鄉。 」臣聞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 」昔常不信其言,以今觀之,殆有甚者。 水旱殺人,百倍于虎,而人畏催欠,乃甚于水旱。 臣竊度之,每州催欠吏卒不下五百人,以天下言之,是常有二十餘萬虎狼,散在民間,百姓何由安生,朝廷仁政何由得成乎?臣自到任以來,日以檢察本州積欠為事。 內已有條貫除放,而官吏不肯舉行者,臣即指揮本州一面除放去訖。 其餘理合放而于條未有明文者,即且令本州權住催理,聽候指揮。 其於理合放而于條有礙者,臣亦未敢住催。 各具利害,奏取聖旨,謹件如左。 一、準元五年五月十四日敕節文:「應實封投狀承買場務第五界已後,見欠未納淨利過日錢,亦許比第四界以前三界內一界小數催促。 」上件條貫,止為過界有人承買場務,可以分界,見得最小一界錢數豁除見欠,其間界滿,無人承買場務,只勒見開沽人認納過日錢數者,即無由分界,見得小數,所以不該上條除放。 朝廷為見無人承買場務,比之有人承買者,尤為敗闕,不易送納,反不該上條除放,於理不均,故于元六年春頒條貫內,別立一條:「諸場務界滿未交割者,且令依舊認納課例,及過日錢,若委因事敗闕,或一年無人投狀承買,經縣自陳申州,本州差官,限二十日體量減定淨利錢數,令承認送納,仍具減定錢數出榜,限一季召人承買。 無人投狀,本州再差官減定出榜。 限滿,又無人投狀,依前再減出榜。 若減及五分以上,無人投狀,申提刑司差官與本州縣官同共相度,再減節次,依前出榜。 如減八分以上,無人投狀承買,委是難以出納淨利錢,即所差官與本州縣保明申提刑司審察,保明權倚閣訖奏。 自界滿後至倚閣日,見開沽人,只依減定淨利錢數送納。 」臣今看詳,朝廷立此兩條,聖恩寬厚,敕語詳備,應有人無人承買場務,皆合依條就小送納,無可疑惑。 只緣官吏多以刻薄聚斂為心,又不細詳條貫,所以諸處元只施行逐界通比就小催納指揮,其界滿無人承買,只依減定淨利錢數送納條貫多不施行。 臣細詳上條,既雲「自界滿至停閉日,見開沽人只依減定淨利錢數送納」,即是分明指定合依臨停閉日減定最小錢數送納,雖逐次減定錢數不同,緣皆未有人承買,不免更減,終非定數,既已見得臨停閉日所減定數,豈可卻更追用逐次虛數為定! 臣已指揮本州行下屬縣,應界滿敗闕無人承買場務,系是開沽人承認送納者,並依上條只將臨停閉日所定最小錢數為額催納,內未停閉已前,有人承買,即依上條,各以當限所減定錢數為額催納。 以上如有欠負,即將已前剩納過錢數豁除。 如已納過無欠負者,即給還所剩,本州已依應施行訖。 深慮諸路亦有似此施行未盡處,乞聖旨備錄行下。 第70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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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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