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伏見元豐四年杭州合發和買絹二十三萬一千匹,準朝旨撥轉運司錢,于餘杭等縣,委官置場一十一處收買。 尋以數內揀下不堪上供五萬七千八百九十匹,計錢五萬五千餘貫,卻勒逐場變轉。 是時錢重物輕,一日並出,既聲言行濫不受于官,又須元價以冀償足,捐之市中,莫有顧者。 於是官吏惶駭,莫知所為,不免一切賒貸,及假借官勢,抑配在民,往往其間浮浪小人與無賴子弟,詭冒姓名,朋欺上下,元買官吏苟得虛數還之有司,以緩目前之禍,其後督責嚴急,必于取償奏立近期,專委強吏。 十餘年間如捕寇盜,除催到四萬六千餘貫外,余欠八千二百餘貫,共二百八十二戶,並是貧民下戶,無所從出,與詭冒逃移不知頭主及干係均納之人,連延至今,終不能足。 惟有簿書,以資奸吏追擾,遺害未已。 今者伏準元五年四月初九日敕,諸處見欠蠶鹽和預買青苗錢物,元是冒名無可催理,或全家逃移,鄰里抱認,或元無頭主,均及干係人,以此積年未能了絶,雖系元請官本,況內有已該元豐八年登極大赦者,依聖旨並特放,歡聲播傳,和氣充塞。 臣于此時仰知聖德廣大,正使堯湯水旱,亦不足慮也。 然政有體,事有數,體雖備而數不能悉,言雖不及而意在是者,蓋非俗吏所能知也。 臣輒不避僭妄,竊詳和買之法,以錢與民而收絹,是猶補助耕斂之意,公私兩有之利也。 元豐官吏以絹與民而收錢,又皆行濫棄捐之餘,取償倍稱不實之直,賒貸抑配,以苟免一時失陷之責,即是利專自為,害專在民也。 事理人情,輕重可見,聖恩矜恤,宜在所先。 臣愚以謂元豐四年退賣物帛,既同是和買之名,又有非法病民之實,自合依今年四月九日朝旨施行外,伏望朝廷深念前項弊害,止是出於一時官吏私意,非如蠶鹽和預買青苗天下公共之法,更賜加察,告示矜寬,不以有無頭主是與不是冒名,及鄰里抱認與均及干係人,並特與除放,是亦稱物平施,天之道也。 右所有四事,伏望聖慈特察臣孤忠,志在愛君,別無情弊,更賜清問左右大臣,如無異論,便乞出敕施行。 若後稍有一事一件不如所言,臣甘伏罔上誤朝之罪。 若復行下有司反覆勘會,必是巧為駁難,無由施行。 臣緣此得罪,萬死無悔,但恨仁聖之心,本不如此,天降甘雨,為物所隔,終不到地,可為痛惜。 而況前件四事,錢物數目雖多,皆是空文,必難催索。 徒使胥吏小人,緣而為奸,威福平民。 故臣敢謂放之則損虛名而收實惠,不放則存虛數而受實禍,利害較然。 伏望聖明,特出宸斷,天下幸甚。 臣愚蠢少慮,言語粗疏,干犯天威,伏俟斧。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貼黃。 臣伏見四方百姓,皆知二聖恤民之心,無異父母。 但臣子不能推行,致澤不下流。 日近以蘇州官吏妄有申明折納、籍納一事,戶部從而立法,致已給還產業,卻行追收,人戶詣臣哀訴,皆云黃紙放了,白紙卻收,有泣下者。 臣竊深悲之。 自二聖嗣位已來,恩貸指揮,多被有司巧為艱閡,故四方皆有「黃紙放」而「白紙收」之語,雖民知其實,止怨有司,然陛下亦未嘗峻發德音,戒敕大臣,令盡理推行,則亦非獨有司之過也。 況臣所論四事,錢物雖多,皆是虛數,必難催理。 除是復用小人如吳居厚、盧秉之類,假以事權,濟其威虐,則五七年間,或能索及三五分。 若官吏只循常法,何緣索得。 三五年後,人戶竭產,伍保散亡,勢窮理盡,不得不放。 當此之時,亦不謂之聖恩矣。 伏見坤成節在近,天下臣子皆以放生為忠,度僧為福,臣愚無知,不識大體,輒敢以此四事為獻。 伏望留神省覽,指揮執政便與施行,導迎天休,以益聖算,其賢于放生度僧亦遠矣。 若陛下不少留神,執政只作常程文字行下,一落胥吏庸人之手,則茫然如墮海中,民復何望矣。 臣言狂意切,必遭眾怒,伏乞聖慈只行出前件奏狀,留此貼黃一紙,更不降出,以全孤危。 庶使愚臣今後每有所聞,得盡論列,以報二聖知遇之恩萬分之一也。 臣不勝大願。 【奏浙西災傷第一狀】 第4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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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第4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