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五年六月初九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知杭州蘇軾狀奏。 臣近者伏睹邸報,以諸路旱災,內出手詔兩道,其略曰:「豈政治失當,事之害物者尚多,上下厄塞,情之不通者非一,刑或不稱其罪,用或不當其人?」又曰:「意者政令寬弛,吏或為害而莫知,賦役失當,民病於事而莫察,忠言有壅而未達,賢材有抑而未用?」臣伏讀至此,感憤涕泣而言曰:嗚呼,陛下即位改元于今五年,三出此言矣,雖禹、湯之聖,不惜罪己,而臣子之心,誠不忍聞。 思有以少補聖政,助成應天之實,使堯、舜之仁,名言皆行,心跡相應,庶幾天人感通,災不作,免使君父數出此言,不勝拳拳孤忠,而志慮短淺,又以出守外服,不能盡知朝政得失,獨以目所親見民之疾苦,州縣官吏日夜奉行殘傷其肌體,離散其父子,破壞其生業,為國斂怨,而了無絲毫上助國用者四事,昧死獻言,謹具條件如左。 一、伏見元四年八月十九日敕節文:「應見欠市易人戶,籍納拘收產業,自來所收課利及估賣到諸般物色錢,已及官本,別無失陷,除已有人承買交業外,並特給還;未足者,許貼納收贖,仍不限年。 」四方聞之,莫不鼓舞歌詠,以謂聖恩深厚,燭知民隱,誠三王推本人情之政也。 尋契勘杭州共有一百一十二戶,合該上項敕條,方且次第施行次,忽準尚書戶部符,據蘇州申明,如何謂之折納,如何謂之籍納?本部已依條估覆。 供認伏定入官,折還欠錢,謂之折納。 已經估覆三估不伏定,即以所估高價籍定者,謂之籍納。 惟籍納產業,方許給還。 用此契勘,遂無一戶可以應得。 指揮至有已給再追者。 於是百姓喧然出訴于庭。 以謂某等自失業以來,父母妻子離散,轉在溝壑,久無所歸,伏幸仁聖在上,昭恤如此,命下之初,如蒙更生,今者有司沿文生意,又復壅隔,雖有惠澤,蓋與無同。 臣即看詳,元初立法,本為興置,市易已來,凡異時民間生財自養之道,一切收之公上,小民既無他業,不免與官中首尾膠固,以至供通物產,召保立限,增價出息,賒貸轉變,以苟趨目前之急,及至限滿,不能填償,又理一重息罰,歲月益久,逋欠愈多,科決監錮,以逮妻孥。 市易官吏,方且計較功賞,巧為文詞,致許人戶願以屋業及田土折納還官,各以差官檢估取伏定文狀了日理作季限,放免息罰,召人添價收買。 方人戶在係累之時,州縣督責嚴急,如有產業田土,豈復自能為主,檢估伏認,勢須在官,雖名情願,實只空文。 唯是頑狡之人,或能抵拒,以至三估未肯供狀,及其既納,皆是折還欠錢,並籍在官,有何不同。 聖恩寬大,特為立法,以救前日之弊。 所稱籍納,只是臨時立文,出於偶爾,而有司執閡,妄意分別。 若果如申明,即是善良畏事之人,不蒙優恤,元初恃頑狡獪與官為競之民,卻被惠澤。 事理如此,豈不倒置?不惟元條無此明文,實恐非朝廷綏養窮困之意。 及檢會元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敕,人戶欠市易官錢,將樓店屋產折納在官,並將所收房課充折,別無少欠,亦許給還,亦不曾分別折納、籍納。 以此推考顯無可疑。 自是蘇州官吏巧薄,以刻為忠,曲有申明,而戶部吝于出納,以害仁政。 伏乞特加詳察,不以折納、籍納,並依元條施行,所貴失業之人,均被聖恩。 第4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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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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