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運司來年合發上供額斛及補填舊欠共一百六十餘萬碩,本路錢物,大抵空匱,刷變轉不行,官吏急於趁辦,務在免責,催迫賦租,督促欠負鉗束私酒漏稅之類,必倍于平日,饑貧之民,無路逃死,必將聚為盜賊。 又緣上供額斛數目至廣,都未有備。 見今逐州廣行收糴,指揮嚴緊,官吏不免遮攔,米穀添價貴糴,以此觔斗湧貴,小民乏食。 慾望聖慈愍此一方遭罹。 熙寧中饑疫,人死大半,至今城市寂寥,少欠官私逋負,十人而九,若不痛加賑恤,則一方余民,必在溝壑。 今來亦不敢望朝廷別賜錢米,但只寬得轉運司上供年額錢斛,則官吏自然不行迫急之政,而民自受賜矣。 乞出自宸斷,來年本路上解錢斛,且起一半或三分之二,其餘候豐熟日,分作二年,隨年額上供錢物起發,所貴公私稍獲通濟。 又恐官吏為見明年既得寬減,僥倖替移,更不盡心擘畫收拾,以備補填年額,乞特賜指揮,須管依年分收簇數足,若遇移替,具所簇到數交割與後政承認,不得出違年限。 一、見今逐州和糴常平觔斗及省倉軍糧,又糴封樁錢、上供米,名目不一。 官吏各務趁辦,爭奪相傾,以此米價益貴。 伏望聖慈速賜勘會,如在京諸倉,不待此米支用,即令提、轉疾速契勘逐州,如省倉不闕軍糧,常平糴散有備外,更不得收糴。 所貴米價稍平,小民不至失所。 浙中自來號稱錢荒,今者尤甚。 百姓持銀絹絲綿入市,莫有顧者。 質庫人戶,往往晝閉,若得官錢三二十萬,散在民間,如水救火。 欲乞指揮提、轉令將合發上供錢,散在諸州稅戶,令買金銀綢絹充年額起發。 一、自來浙中奸民結為群黨,興販私鹽,急則為盜。 近來朝廷痛減鹽價,最為仁政。 然結集興販,猶未甚衰。 深恐饑饉之民,散流江海之上,群黨愈眾,或為深患。 欲乞朝廷指揮,盜賊情理重者,及私鹽結聚群黨,皆許申鈐轄司,權于法外行遣,候豐熟日依舊。 所貴彈壓奸愚,有所畏肅。 右謹件如前。 勘會熙寧中兩浙饑饉,是時米鬥二百,人死大半,父老至今言之流涕。 今來米鬥已及九十,日長炎炎,其勢未已,深可憂慮。 伏望仁聖哀憐,早行賑恤。 今來所奏,一一併是詣實。 伏乞詳酌,速賜指揮。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論役法差僱利害起請畫一狀】 元四年十一月十日,龍圖閣學士朝奉郎知杭州蘇軾狀奏。 臣自熙寧以來,從事郡縣,推行役事,及元改法,臣忝詳定,今又出守,躬行其法,考問吏民,備見僱役、差役利害,不敢不言。 僱役之法,自第二等以上人戶,歲出役錢至多。 行之數年,錢愈重,谷帛愈輕,田宅愈賤,以至破散,化為下等。 請以熙寧以前第一、第二等戶逐路逐州都數而較之。 元豐之末,則多少相絶,較然可知。 此僱役之法,害上戶者一也。 第四等已下,舊本無役,不過差充壯丁,無所陪備。 而僱役法例出役錢,雖所取不多,而貧下之人,無故出三五百錢,未辦之間,吏卒至門,非百錢不能解免,官錢未納,此費已重。 故皆化為游手,聚為盜賊。 當時議者,亦欲蠲免此等,而戶數至廣,積少成多,役錢待此而足,若皆蠲免,則所喪大半,僱法無由施行。 此僱役之法,害下戶者二也。 今改行差役,則二害皆去,天下幸甚。 獨有第三等人戶,方僱役時,每戶歲出錢多者不過三四千。 而今應一役,為費少者,日不下百錢,二年一替,當費七十餘千。 而休閒遠者,不過六年。 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並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也。 而況農民在官,貪吏狡胥,恣為蠶食,其費又不可以一二數。 此則差役之法,害于中等戶者一也。 今之議者,或欲專行差役,或欲復行僱法,皆偏詞過論也。 臣愚以謂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僱役,以代中等人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 此最良法,可久行者。 但元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敕,合役空閒人戶不及三番處,許以六色錢僱州手,分散從官承符人。 此法未為允當。 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 今乃限以番次,不許盡用,留錢在官,其名不正。 又所僱者少,未足以紓中等人戶之勞。 法不簡徑,使奸吏小人,得以伸縮。 臣到杭州,點檢諸縣僱役,皆不應法。 錢唐、仁和,富實縣分,則皆僱人。 新城、昌化,最為貧薄,反不得僱。 蓋轉運司特于法外創立式樣,令諸縣不得將逐等人戶都數通比,其貧下縣分,第一、第二等人戶,例皆稀少,至第三等,則戶數猥多,以此漲起,人戶皆及三番。 然第三等戶,豈可承當第一等色役,則知通計三等,乃俗使之巧薄,非朝廷立法之本意也。 臣方一面改正施行次,旋準元四年八月十八日敕,諸州衙前投名不足處,見役年滿鄉差衙前並行替放,且依舊條,差役更不支錢,又諸州役,除吏人衙前外,依條定差,如空閒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 此法既下,吏民相顧,皆所未曉,比于前來三番之法尤為不通。 《前史》稱蕭何為法,講若畫一,蓋謂簡徑易曉,雖山邑小吏,窮鄉野人,皆能別白遵守,然後為不刊之法也。 臣身為侍從,又忝長民,不可不言。 謹具前件條貫不便事狀,及臣愚見所欲起請者,畫一如左。 第37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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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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