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之未及數年,而中外臣僚爭言其不便。 至熙寧四年十月二日中書札子詳定編敕所狀,令眾官參詳,獄囚不因病死,及不給醫藥飲食,以至非理慘虐,或謀害致死,自有逐一條貫。 及至捕傷格鬥,實緣病死,則非獄官之罪。 況有不幸遭遇瘴疫,死者或眾,而使獄官濫被黜罰,未為允當。 今請只行舊條外,其上件獄囚病死條貫更不行用。 奉聖旨,依所申。 臣竊惟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手詔,乃陛下好生之德,遠同漢宣,方當推之無窮。 而郡縣俗吏,不能深曉聖意,因其小不通,輒為駁議,有司不能修其缺,通其礙,乃舉而廢之,豈不過甚矣哉! 臣愚以謂獄囚病死,使獄官坐之,誠為未安。 何者?獄囚死生,非人所能必,責吏以其所不能必,吏且懼罪,多方以求免。 囚小有疾,則責保門留,不復療治,苟無親屬,與雖有而在遠者,其捐瘠致死者,必甚于在獄。 臣謹按:《周禮·醫師》:「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 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 」臣愚欲乞軍巡院及天下州司理院各選差衙前一名,醫人一名,每縣各選差曹司一名,醫人一名,專掌醫療病囚,不得更充他役,以一周年為界。 量本州縣囚系多少,立定佣錢,以免役寬剩錢或坊場錢充,仍于三分中先給其一,俟界滿比較,除罪人拒捕及鬥致死者不計數外,每十人失一以上為上等,失二為中等,失三為下等,失四以上為下下。 上等全支,中等支二分,下等不支,下下科罪,自杖六十至杖一百止,仍不分首從。 其上中等醫人界滿,願再管勾者聽。 人給歷子以書等第。 若醫博士助教有闕,則比較累歲等第最優者補充。 如此,則人人用心,若療治其家人,緣此得活者必眾。 且人命至重,朝廷所甚惜,而寬剩役錢與坊場錢,所在山積,其費甚微,而可以全活無辜之人,至不可勝數,感人心,合天意,無善於此者矣。 獨有一弊,若死者稍眾,則所差衙前曹司醫人,與獄子同情,使囚詐稱疾病,以張人數。 臣以謂此法責罰不及獄官、縣令,則獄官、縣令無緣肯與此等同情欺罔。 欲乞每有病囚,令獄官、縣令具保,明以申州,委監醫官及本轄干係官吏覺察。 如詐稱病,獄官、縣令皆科杖六十,分故失為公私罪。 伏望朝廷詳酌,早賜施行。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乞罷登州榷鹽狀】 元豐八年十二月□日,朝奉郎前知登州軍州事蘇軾狀奏。 右臣竊見登州地近北虜,號為極邊,虜中山川,隱約可見,便風一帆,奄至城下。 自國朝以來,常屯重兵,教鰼水戰,旦暮傳烽,以通警急。 每歲四月,遣兵戍基島,至八月方還,以備不虞。 自景德以後,屯兵常不下四五千人。 除本州諸軍外,更于京師、南京、濟、鄆、兗、單等州,差撥兵馬屯駐。 至慶歷二年,知州郭志高為諸處差來兵馬頭項不一,軍政不肅,擘畫奏乞創置澄海水軍弩手兩指揮,並舊有平海兩指揮,並用教鰼水軍,以備北虜,為京東一路捍屏。 虜知有備,故未嘗有警。 議者見其久安,便謂無事。 近歲始差平海六十人分屯密州信陽、板橋、濤洛三處,去年本路安撫司又更差澄海二百人往萊州,一百人往密州屯駐。 檢會景德三年五月十二日聖旨指揮,今後宣使抽差本城兵士往諸處,只于威邊等指揮內差撥,即不得抽差平海兵士。 其澄海兵士,雖無不許差出指揮,蓋緣元初創置,本為抵替諸州差來兵馬,豈有卻許差往諸處之理?顯是不合差撥。 不惟兵勢分弱,以啟戎心,而此四指揮更番差出,無處學鰼水戰,武藝惰廢,有誤緩急。 伏乞朝廷詳酌,明降指揮。 今後登州平海、澄海四指揮兵士,並不得差往別州屯駐。 謹錄奏聞,伏候敕旨。 【論給田募役狀】 元豐八年十二月□日,朝奉郎禮部郎中蘇軾狀奏。 臣竊見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而有司奉行過當,通計天下乃及十四五。 然行之幾十六七年,常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石。 先帝聖意固自有在,而愚民無知,因謂朝廷以免役為名,實欲重斂,斯言流聞,不可以示天下後世。 臣謂此錢本出民力,理當還為民用。 不幸先帝升遐,聖意所欲行者,民不知也。 徒見其積,未見其散。 此乃今日太皇太后陛下、皇帝陛下所當追探其意,還於役法中散之,以塞愚民無知之詞,以興長世無窮之利。 第1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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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東坡集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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