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聞之漢相王嘉曰:「孝文帝時,二千石長吏,安官樂職,上下相望,莫有苟且之意。 其後稍稍變易,公卿以下,轉相促急,司隷、部刺史,發揚陰私,吏或居官數月而退。 二千石益輕賤,吏民慢易之,知其易危,小失意則有離畔之心。 前山陽亡徒蘇令從橫,吏士臨難,莫肯伏節死義者,以守相威權素奪故也。 國家有急,取辦于二千石,二千石尊重難危,乃能使下。 」以王嘉之言而考之於今,郡守之威權,可謂素奪矣。 上有監司伺其過失,下有吏民持其長短,未及按問,而差替之命已下矣。 欲督捕盜賊,法外求一錢以使人,且不可得。 盜賊凶人,情重而法輕者,守臣輒配流之,則使所在法司覆按其狀,劾以失入。 惴惴如此,何以得吏士死力,而破奸人之黨乎?由此觀之,盜賊所以滋熾者,以陛下守臣權太輕故也。 臣願陛下稍重其權,責以大綱,略其小過,凡京東多盜之郡,自青、鄆以降,如徐、沂、齊、曹之類,皆慎擇守臣,聽法外處置強盜。 頗賜緡錢,使得以布設耳目,蓄養爪牙。 然緡錢多賜則難常,少又不足於用,臣以為每郡可歲別給一二百千,使以釀酒,凡使人葺捕盜賊,得以酒予之,敢以為他用者,坐臓論。 賞格之外,歲得酒數百斛,亦足以使人矣。 此又治盜之一術也。 然此皆其小者,其大者非臣之所當言。 欲默而不發,則又私自念遭值陛下英聖特達如此。 若有所不盡,非忠臣之義,故昧死復言之。 昔者以詩賦取士,今陛下以經術用人,名雖不同,然皆以文詞進耳。 考其所得,多吳、楚、閩、蜀之人。 至于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五路,蓋自古豪傑之場,其人沈鷙勇悍,可任以事,然欲使治聲律,讀經義,以與吳、楚、閩、蜀之士爭得失于毫釐之間,則彼有不仕而已,故其得人常少。 夫惟忠孝禮義之士,雖不得志,不失為君子。 若德不足而才有餘者,困於無門,則無所不至矣。 故臣願陛下特為五路之士,別開仕進之門。 漢法:郡縣秀民,推擇為吏,孝行察廉,以次遷補,或至二千石,入為公卿。 古者不專以文詞取人,故得士為多。 黃霸起於卒史,薛宣奮于書佐,朱邑選于嗇夫,丙吉出於獄吏,其餘名臣循吏,由此而進者,不可勝數。 唐自中葉以後,方鎮皆選列校以掌牙兵。 嗇是時四方豪傑,不能以科舉自達者,皆爭為之,往往積功以取旄鉞。 雖老奸巨盜,或出其中。 而名卿賢將如高仙芝、封常清、李光弼、來、李抱玉、段秀實之流,所得亦已多矣。 王者之用人如江河,江河所趨,百川赴焉,蛟龍生之,及其去而之他,則魚鱉無所還其體,而鯢鰍為之制。 今世胥史牙校皆奴僕庸人者,無他,以陛下不用也。 今欲用胥史牙校,而胥史行文書,治刑獄錢谷,其勢不可廢鞭撻,鞭撻一行,則豪傑不出於其間。 故凡士之刑者不可用,而用者不可刑。 故臣願陛下采唐之舊,使五路監司郡守,共選士人以補牙職,皆取人材。 心力有足過人,而不能從事于科舉者,祿之以今之庸錢,而課之鎮稅場務督捕盜賊之類,自公罪杖以下聽贖。 依將校法,使長吏得薦其才者,第其功閥,書其歲月,使得出仕比任子,而不以流外限其所至。 朝廷察其尤異者,擢用數人。 則豪傑英偉之士,漸出於此途,而奸猾之黨,可得而籠取也。 其條目委曲,臣未敢盡言,惟陛下留神省察。 昔晉武平吳之後,詔天下罷軍役,州郡悉去武備,惟山濤論其不可,帝見之,曰:「天下名言也。 」而不能用。 及永寧之後,盜賊蜂起,郡國皆以無備不能制,其言乃驗。 今臣於無事之時,屢以盜賊為言,其私憂過計,亦已甚矣。 陛下縱能容之,必為議者所笑,使天下無事而臣獲笑可也,不然,事至而圖之,則已晚矣。 干犯天威,罪在不赦。 臣軾誠惶誠恐,頓首頓首。 謹言。 【乞醫療病囚狀】 元豐二年正月□日,尚書祠部員外郎直史館權知徐州軍州事蘇軾狀奏。 右臣聞漢宣帝地節四年詔曰:「令甲,死者不可生,刑者不可息。 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稱,今系者或以掠辜若饑寒瘐死獄中,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 其令郡國歲上繫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縣、爵、裡,丞相御史課殿最以聞。 」此漢之盛時,宣帝之善政也。 朝廷重惜人命,哀矜庶獄,可謂至矣。 囚以掠笞死者法甚重,惟病死者無法,官吏上下莫有任其責者。 苟以時言上,檢視無他,故雖累百人不坐。 其飲食失時,藥不當病而死者,何可勝數?若本罪應死,猶不足深哀,其以輕罪系而死者,與殺之何異?積其冤痛,足以感傷陰陽之和。 是以治平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手詔曰:「獄者,民命之所繫也。 比聞有司歲考天下之奏,而瘐死者甚多。 竊懼乎獄吏與犯法者旁緣為奸,檢視或有不明,使吾元元橫罹其害,良可憫焉。 《書》不雲乎:『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其具為今後諸處軍巡院、州司理院所禁罪人,一歲內在獄病死及兩人者,推司獄子並從杖六十科罪,每增一名,加罪一等,至杖一百止。 如系五縣以上州,每院歲死及三人,開封府府司軍巡院歲死及七人,即依上項死兩人法科罪,加等亦如之。 典獄之官推獄經兩犯即坐本官,仍從違制失入,其縣獄亦依上條。 若三萬戶以上,即依五縣以上州軍條。 其有養療不依條貫者,自依本法。 仍仰開封府及諸路提點刑獄,每至歲終,會聚死者之數以聞,委中書門下點檢。 或死者過多,官吏雖已行罰,當議更加黜責。 」 第1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蘇東坡集 下》
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