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建太祖神禦殿于興教寺。 己丑,以中書左丞相拜珠為右丞相,監修國史。 帝欲爵以三公,懇辭,遂不置左相,獨任以政。 參議中書省事王結言于拜珠曰:「為相之道,當正己以正君,正君以正天下。 除患不可猶豫,猶豫恐生它變;服用不可奢僭,奢僭則害及于身。 」拜珠深是之。 治書侍御史索諾木罷,為翰林侍講學士;特克實奏復其職,帝不允。 十一月,甲午朔,日有食之。 己亥,以立右丞相,詔:「天下流民復業者,免差稅三年;站戶貧乏鬻賣妻子者,官贖還之。 凡差役造作,先科商賈末技富貴之家,以優農力。 免陝西明年差稅十之三,各處官佃田明年租之十二,江淮創科包銀全免之。 」 監察御史李端,言近者京師地震,日月薄蝕,皆臣下失職所致,帝自責曰:「是朕思慮不及致然。 」因敕群臣亦當修飭以謹天戒。 罷世祖以後冗置官。 括江南僧有妻者為民。 癸卯,地震。 甲辰,罷徽政院。 丙午,造龍船三艘。 御史李端言:「朝廷雖設起居注,所錄皆臣下聞奏事目。 上之言動,亦宜悉書之以付史館。 世祖以來,所定製度,宜着為令,使吏不得為奸,治獄者有所遵守。 」並從之。 乙卯,宣德縣地震。 初,浙民吳機,以累代失業之田賣于司徒劉夔,夔賂宣政使巴喇吉斯買置諸寺,以益僧廩,矯詔出庫鈔六百五十萬貫酬其直。 田已久為它人之業,特們德爾父子及特克實等,上下矇蔽分受之,為臓巨萬。 真人蔡道泰,以姦殺人,獄已成,特們德爾納其金,令有司變其獄。 拜珠舉奏二事,命台察鞫之,盡得其情,以田歸主、夔、道泰、巴喇吉斯等皆坐死,並籍其家。 刑部尚書佈達實哩坐受道泰金,范德鬱坐詭隨,並杖免。 特赦特克實。 十二月,甲子朔,南康、建昌大水,山崩,死者四十七人;民饑,命賑之。 丁卯,中書平章政事瑪嚕罷,為大司農,廉恂罷,為集賢大學士。 以集賢大學士張珪為平章政事。 珪家居已久,帝召見于易水之上,曰:「四世舊臣,朕將畀卿以政。 」珪辭歸,遣近臣設醴。 拜珠問珪曰:「宰相之體何先?」珪曰:「莫先於格君心,莫急於廣言路。 」時拜珠方欲召用致仕老臣,優其祿秩,議事中書,遂首薦珪,起為集賢大學士。 至是復拜平章,侍宴萬壽山,賜以玉帶。 戊辰,以掌道教張嗣成、吳全節、藍道元各三授制命、銀印,敕奪其二。 癸未,以地震、日食,敕廷臣集議弭災之道。 中書平章政事張珪抗言于坐曰:「弭災當究其所以致災者。 漢殺孝婦,三年不雨。 蕭、楊、賀冤死,獨非致沴之端乎?死者固不可復生,而情義猶可昭白,毋使朝廷終失之也。 」 禁近侍奏取沒入錢物。 丙戌,賜淮安忠武王巴延祠祭田二十頃。 西僧灌頂疾,請釋囚,帝曰:「釋囚祈福,豈為師惜!朕思惡人屢赦,反害善良,何福之有!」 宣徽院言,世祖時輝吉喇歲輸尚食羊二千,成宗時增為三千,今請增五千。 帝不許,曰:「天下之民,皆朕所有,如有不足,朕當濟之。 若加重賦,百姓必致困窮,國亦何益!」命遵世祖舊制。 是月,兩江來安路總管岑世興,葛蠻安撫司副使龍仁貴,皆以其地作亂,柔遠州洞蠻把者為寇;並遣兵討捕之。 是歲,山北廉訪司經歷許有壬,遷江南行台監察御史,行部廣東,以貪墨劾罷廉訪副使哈質蔡衍。 至江西,會廉訪使苗好謙監焚昏鈔,檢視鈔者日至百餘人,好謙恐其有弊,痛鞭之,人畏罪,率剔真為偽以迎其意。 管庫吏而下,搒掠無全膚,訖莫能償。 有壬覆視,率真物也,遂釋之。 凡勢官豪民,有壬悉擒治以法,部內肅然。 甘肅歲糶糧于蘭州,多至二萬石,距寧夏各千餘裡至甘州,自甘州又千餘裡始達伊集納路,而寧夏距伊集納僅千里。 至是行省平章奈瑪台令輓者自寧夏徑趨伊集納,歲省費六十萬緡。 奈瑪台,穆呼哩五世孫也,性明果善斷,所至有治聲。 ◎至治三年 春,正月,癸巳朔,以禹城縣去秋霖雨,縣人邢着、程進出粟以賑饑民,命旌其門。 己亥,思明州盜起,湖廣行省督兵捕之。 庚子,刑部尚書烏訥爾,坐臓杖免。 壬寅,以行省平章政事復兼總軍政,軍官有罪,重者以聞,輕者就決。 罷上都、雲州、興和、宣德、蔚州、奉聖州及鷄鳴山、房山、黃蘆、三叉諸金銀治,聽民采煉,以十分之三輸官。 起前樞密院副使吳元珪、王約為集賢大學士,翰林侍講學士韓從益為昭文館大學士,並商議中書省事。 丞相拜珠又言前集賢侍講學士趙居信,直學士吳澄,皆有德老儒,請徵用之,帝喜曰:「卿言適副朕心,更當使訪山林隱逸之士。 」遂以居信為翰林學士承旨,澄為學士。 王約年老,俾以其祿家居,每日一至中書,政多聽參酌。 帝嘗謂台臣曰:「朕深居九重,臣下奸貪,民生疾苦,豈能周知!故用卿等為耳目。 曩者特們德爾貪蠹無狀,汝等拱默不言。 其人雖死,宜籍其家以懲後也。 」辛亥,申命御史大夫特克實振興台綱,詔諭中外。 壬子,遣回回炮手萬戶赴汝寧、新蔡,遵世祖舊制教習炮法。 靜江、邕、柳諸郡獠為寇,命湖廣行省督兵捕之。 丙辰,泉州民留應總作亂,命江浙行省遣兵捕之。 辛酉,禁故殺子孫誣平民者。 初,四川行省平章政事趙世延,為其弟訟不法事,系獄待對,其弟逃去,特們德爾必欲殺之,有司承望風旨,數脅令自裁,世延終不為動。 至是丞相拜珠為言其無罪,詔釋之。 仍着令:「原告逃百日不出,則釋待對者。 」 第21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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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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