癸丑,贛州路雩都縣裡胥劉景周,以有司征括田新租,聚眾作亂,敕免征新租,招諭之。 十一月,丁卯,用監察御史奈曼台等言,追奪建康富民王訓等白身濫受宣敕;仍禁冒籍貫宿衛及巧受遠方職官、不赴任求別調者,隱匿不自首者罪之。 癸未,敕增江西茶運司荼課。 初,世祖時,置榷茶都轉運司于江州,總江南及兩淮茶稅,尋改江西。 其稅自二萬四千錠以漸增至一十九萬二千八百錠,至是又因江西茶副帕合哩鼎言,立減引增課之法,敕以二十五萬錠為額,復增至十二八萬九千餘錠。 郡縣所輸,竭山谷之產,不能充其半,餘皆酷取民間,歲以為常。 時轉運使得以專制有司,凡五品以下官皆杖決,州縣莫敢誰何。 江南僉事鄧文原請罷其司,俾郡縣領之,不報。 十二月,辛亥,置重慶路江津、巴縣屯田,省成都歲漕萬二千石。 是歲,中書平章政事、商議樞密院事齊諾乞致仕,許之,仍給半俸,終其身。 齊諾退居濮上,築先聖燕居祠堂于歷山之下,聚書萬卷,延名師教其鄉裏子弟,出私田百畝以供養之。 有司以聞,賜額歷山書院。 家居七年而卒,年七十一,謚景憲。 續資治通鑒●卷第二百 ●卷第二百 【元紀十八】 起屠維協洽正月,盡上章涒灘十二月,凡二年。 ◎延佑六年 春,正月,丁巳朔,暹羅來貢方物。 丁卯,敕:「福建、兩廣、雲南、甘肅、四川軍官致仕還家,官給驛傳如民官例。 」 戊辰,賑晉王部貧民。 甲戌,監察御史富珠哩翀等言:「皇太子位正東宮,既立詹事院以總家政,宜擇年德老成、道義厚重者為師保賓贊,俾盡心輔導,以廣緝熙之學。 」翀嘗以御史巡按淮東,淮東憲司惟尚刑,多致獄具。 翀曰:「國家所以立風紀,蓋將肅清天下,初不尚刑也。 」取其獄具焚之。 時凡以吏進者,例降二等,從七品以上不得用。 翀言:「科舉未立,人才多以吏進,若一概屈抑,恐非持平之議。 請以吏進者,宜止於五品。 」詔複舊制,其犯臓者止從七品,着為令。 己卯,廣東南思、新州猺賊龍郎庚等為寇,命江西行省發兵捕之。 帝謂達嚕噶齊瑪嚕曰:「凡人命所繫,其詳閲獄詞;事無大小,必謀諸同僚,疑不能決者,與省台臣集議以聞。 」又顧謂侍臣曰:「卿等以朕居帝位為安耶?朕惟太祖創業艱難,世祖混一疆宇,兢業守成,恆懼不能當天心,繩祖武,使萬方百姓樂得其所,念慮在茲,卿等固不知也。 」 二月,丁亥朔,日有食之。 改釋奠于中丁,祀社稷于中戌。 丁酉,雲南闍裡愛俄、永昌蒲蠻阿八剌等併為寇,命雲南省從宜剿捕。 乙巳,敕:「諸司不由中書奏官而輒署事者罷之。 」 三月,丁巳,以天壽節,釋重囚一人。 辛酉,以御史中丞圖圖哈為御史大夫,諭之曰:「御史大夫職任至重,以卿勛舊之裔,故特授汝。 當思乃祖乃父忠勤王室,仍以古名臣為法,否則墜汝家聲,負朕委任之意矣。 」 己巳,敕:「諸王、駙馬、宗姻,諸事依舊制。 領于內八府,勿徑移文中書。 」 免大都、上都、興和、大同今歲租稅。 夏,四月,壬辰,中書省言:「雲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襲之,無則妻承夫位。 遠方蠻夷,頑獷難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 今或闕員,宜從本俗。 」制可之。 庚子,帝如上都。 以前中書右丞相特們德爾為太子太師。 內外監察御史四十餘人,劾其逞私蠹政,難居師保之任,帝以皇太后故,終不用其言。 又嘗以台事問集賢學士楊多爾濟,對曰:「非臣職事,臣不敢與問。 所念者特們德爾雖去君側,反得為東宮師傅,在太子左右,恐售其奸,則禍有不可勝言者。 」帝亦不能用。 五月,揚州火,毀官民廬舍二萬三千三百餘區。 六月,辛丑,置河南田賦總管府,隷內史府。 戊申,置勇校置,以角抵者隷之。 庚戌,大同縣雨雹,大如鷄卵。 詔以駝馬牛羊分給朔方蒙古民戍守邊徼者,俾牧養蕃息以自贍,仍議興屯田。 癸丑,以羽林親軍萬人隷東宮。 丁丑,以濟寧等路大水,遣官閲視,其民之貧者賑之;仍開河泊禁,聽民採食。 秋,七月,丙辰,緬國遣人來覲。 來安路總管岑世興叛,據唐興州,賜璽書招諭之。 壬戌,東宮增軍萬人,置右衛率府。 丁卯,諭江西官吏豪民勿阻撓茶課。 甲戌,皇姊大長公主作佛事,釋全寧府重囚二十七人。 帝聞之怒,敕按問全寧守臣阿縱不法,仍追所釋囚還獄。 八月,甲申,以河東、山西道宣慰使張思明為中書參知政事。 先是左丞相哈克繖辭職,帝不允,其請益堅。 帝詰之曰:「朕任卿未專耶?」曰:「非也。 」「近臣有撓政者耶?」曰:「無有。 」「然則何為而辭?」對曰:「臣自揆才薄,恐誤陛下國事。 若必欲任臣,願薦一人為助。 」帝問為誰,哈克繖再拜曰:「臣願得張思明。 」即日召用之。 庚子,帝至自上都,張思明謁見于道。 帝曰:「卿向不負朕注委,故因哈克繖言復起用汝。 」 是月,伏羌縣山崩。 閏月,甲子,浚會通河。 癸酉,敕:「諸司有受命不之官及避煩劇託故去職者,奪其宣敕。 」 九月,甲申,以奇徹爾為中書參知政事。 癸巳,以作佛事,釋大闢囚七人,流以下囚六人。 戊戌,增海漕十萬石。 癸卯,御史台言:「比者官以幸求,罪以賂免。 請凡內外官非勛舊有資望者,不許驟升;諸犯臓罪已款伏及當鞫而倖免者,悉付原問官以竟其罪;其貪污受刑,奪職不敘者,夤緣近侍,出入內庭,覬倖名爵,宜斥逐之。 」帝皆納其言。 第204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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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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