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月,太原平晉、獻州交河、莫州、醴陵皆水,莫亭、任丘、湖南濟州螟。 六月,己亥,御史台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核,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辭者,宜加等論罪。 」從之。 詔:「晉王所部衣糧,糧以歲給,衣則三年賜之。 」 丙午,安南遣人招誘叛賊黃勝許,勝許遁入其國。 甲寅,降《官吏受臓條格》,凡十有三等。 南台御史大夫阿喇卜丹言:「立法貴輕重得宜,使民不至易犯。 今所降條格,除枉法外,其不枉法者,自二十兩以下,罪與受一分者同科,似輕重少偏。 」不聽。 丙寅,詔行省、行台:「凡朱清、張宣有所陳列,毋輒止之。 」 是月,大都、真定等路蝗,海南民饑,發粟賑之。 秋,七月,癸酉,詔:「雲南、福建官吏滿任者,給驛以歸。 」 壬午,巴延、阿珠、阿爾哈雅等所據江南田及權豪匿隱者,令輸租。 增江西、湖南省參政一員,以朱清、張宣為之。 以虎賁三百人戍應昌。 廣西賊陳飛等寇昭、梧、藤、容等州,湖廣左丞巴特瑪琳沁擊平之。 是月,賑平陽等路饑。 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諸使海外國者不得為商。 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 乙巳,立捕盜賞格:「諸人能告捕者,強盜一名賞鈔五十貫,竊盜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征諸犯人;無可征者,官給之。 」 山東西道廉訪使陳天祥上疏曰:「盜賊之起,各有所因,除歲凶諉之天時,宜且勿論,它如軍旅不息,工役洊興,原斂煩刑,皆足致盜,中間保護滋長之者,赦令是也。 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 彼強梁之徒,執兵殺人,有司儘力以擒之,朝廷加恩以釋之,旦脫係累,暮即行劫,既不感恩,又不畏法。 夫凶殘悖逆,性已預定,誠非善化所能移,惟嚴刑以制之可也。 」天祥既上疏,乃嚴督有司追捕,自其所部,南至漢江兩千餘裡,多就擒者。 九月,辛未,聖誕節,帝駐蹕安同泊,受諸王、百官賀。 甲戌,征浙東、福建、湖廣夏稅,罷民間鹽、鐵爐灶及淮西諸巡禁打捕人員。 戊寅,元江賊舍資掠邊境,梁王命集賽坦討平之。 甲申,雲南省臣額森布哈征奇蘭。 拔瓦農、開陽兩寨,其黨達喇率諸蠻來降,奇蘭悉平,以其地為雲遠路軍民總管府。 辛卯,諸王楚布言「汪總帥等部眾貧乏」,帝以其久戍,命留五千駐冬,餘悉遣還,至明年四月赴軍。 李呼喇齊入覲,授陝西行中書省右丞、議本省公事。 尋卒,後謚襄敏。 冬,十月,丁酉,有事于太廟。 壬子,帝至自上都。 詔:「職官坐臓論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 贛州民劉六十,聚眾至萬餘,建立名號,朝廷遣將討之,觀望退縮,守令又因以擾良民,盜勢益盛。 江南行省左丞董士選請自往,即日就道,不求益兵,但率掾吏李霆鎮、元明善二人持文書以去,眾莫測其所為。 至贛境,捕官吏害民者治之,民相告語曰:「不知有官法如此!」進至興國,距賊營不百里,命擇將校,分兵守地待命。 察知激亂之人,悉置於法,復誅奸民之為囊橐者。 於是民爭出自效,不數日,六十就擒,餘眾悉散。 軍中獲賊所為文書,具有旁近郡縣富人姓名,霆鎮、明善請焚之,民心益安。 遣使以事平報于朝。 博果密召其使謂之曰:「董公上功簿耶?」使者曰:「某且行,左丞授之言曰:『朝廷若以軍功為問,但言鎮撫無狀,得免罪幸甚,何功之可言!』」因出其書,但請黜臓吏數人而已,不言破賊事,時稱其不伐。 十一月,己巳,烏圖達等進所譯《太宗、憲宗、世祖實錄》。 辛未,以洪澤、芍陂屯田軍萬人修大都城。 遣樞密院官整飭江南諸鎮戍,凡將校勤怠者,列實以聞。 增海運明年糧六十萬石。 乙酉,樞密院言:「江南近邊州縣,宜擇險要之地合群成為一屯,卒有警急,易於征發。 」詔行省圖地形、核軍實以聞。 增大都巡防漢軍。 十二月,戊戌,立徹裡軍民總管府。 雲南行省臣言:「大徹裡地與八百媳婦犬牙相錯,今大徹裡胡念已降,小徹裡復占擊地利,多相殺掠。 胡念遣其弟胡倫乞別置一司,擇通習蠻夷情狀者為之帥,招其來附,以為進取之地。 」從之。 癸卯,定諸王朝會賜與之數有差。 丁未,詔行省征補逃亡軍。 癸亥,釋在京囚百人。 增置侍御史二員。 是歲,大都、保定、汴梁、江陵、沔陽、淮安水;金、復州風損禾;太原、開元、河南、芍陂旱。 蠲其田租。 初,裕宗即世,世祖欲定皇太子,未知所立。 以問鄂爾根薩理,即以帝為對,且言帝仁孝恭儉宜立,於是大計乃決。 帝與太后皆莫之知也,數召鄂爾根薩理,不往。 帝撫軍北邊,世祖遣鄂爾根薩理奉皇太子寶于帝,乃一至其邸。 及即位,謂鄂爾根薩理曰:「朕在潛邸,誰為不願事朕者!惟卿雖召不至,今乃知卿真得大臣體。 」遂加守司徒、集賢院使、領太史院事。 自是召對不名,賜坐,視諸侯王等。 嘗語左右曰:「若全平章者,真全材也,于今殆無其比。 」鄂爾根薩理父別名萬全,故以全為氏雲。 ○成宗欽明廣孝皇帝大德元年丁酉,一二九七年 春,正月,丙戌,錫寶齊等為叛寇所掠,仰食于官,賜以農具、牛種,俾耕種自給。 辛卯,以張斯立為中書參知政事。 給晉王所部屯田農器。 建五福太乙神壇畤。 二月,丙申,蒙陽甸部長納款,來獻方物,且請歲貢銀千兩及置驛傳,詔即其地立通西軍民府。 甲辰,詔:「諸軍民相訟者,軍民官同聽之。 」 丁未,省打捕鷹房府入東京路。 第165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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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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