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未,僧格言:「分地之臣,例以貧乏為辭,希覬賜與。 財非天墜地出,皆取於民,苟不慎其出入,恐國用不足。 」帝曰:「自今不當給者,汝即畫之,當給者宜覆奏,朕自處之。 」 乙亥,湖頭賊張治囝掠泉州,免泉州今歲田租。 丙子,伊蘇布哈以實勒們叛,甘肅行省官合兵討之,皆自縛請罪。 獨實勒們以其屬西走,追獲之,以歸於京師。 先是宋供奉汪元量從三宮入燕,授瀛國公書。 帝聞其能琴,嘗召入禁中,令鼓琴,稱善。 元量乞歸,許之。 是冬,元量歸杭州,具言:「謝太后臨歿遺言,欲歸葬紹興。 全太后為尼。 瀛國公學佛,號木波講師。 」遺老聞之,有泣下者。 是歲,汴梁路陽武、襄邑、太康、通許、杞、考城、陳留等縣,陳、潁二州,河決凡二十二所,漂蕩麥禾、房舍,委宣慰司督本路差夫修治。 有小吏誣告漕司劉獻盜倉粟。 僧格方事聚斂,眾阿其意,鍛鍊桿服。 刑部尚書列斯哩衛曰:「刑部開下持平,今輦轂之下,漕臣以冤死,何以正四方乎!」即以實聞。 以是忤僧格,出為江東道宣慰使。 在官務興學,諸生有俊秀者,拔而用之。 為政嚴明,豪民猾吏縮手不敢犯,然亦無所刑戮而治。 初,皇孫撫軍于北,詔以托克托呼從,追納顏餘黨于哈喇溫之地,誅叛王烏塔哈,盡降其眾。 至是諸王額斯爾為叛王和爾哈斯所攻,遣使告急,復從皇孫移師援之,則諸呼嚕輝。 還至哈喇溫山,夜渡貴烈河,敗叛王哈坦,盡得遼左諸部,置東路萬戶府。 帝多其功,以額斯爾女弟妻之。 先是,帝命江西行省蒙古岱召謝枋得,執手相勉勞。 枋得曰:「上有堯、舜,下有巢、由。 枋得姓名不祥,不敢赴召。 」蒙古岱義之,不強也。 既而福建行省管如德,將旨如江南求人材,尚書留夢炎以枋得薦,枋得遺書夢炎曰:「江南人材,未有如今日之可恥。 《春秋》以下之人物,本不足道,今求一瑕呂飴甥、程嬰、杵臼廝養卒,不可得也。 紂之亡也,以八百國之精兵,不敢抗二子之正論,武王、太公凜凜無所容,急以滅興斷絶謝天下,殷之後遂與周並立。 使三監、淮夷不叛,武庚必不死,殷命必不黜。 夫女真之待二帝亦慘矣,而我宋今年遣使祈請,明年遣使問安。 王倫一市井無賴狎邪小人,謂梓宮可還,太后可歸,終則二事皆符其言。 今一王倫且無之,則江南無人材可見也。 吾年六十餘矣,所欠一死耳,豈復有他志哉!」終不行。 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八十九 ●卷第一百八十九 【元紀七】 起屠維赤奮若正月,盡重光單閼三月,凡二年有奇。 ◎至元二十六年 春,正月,丙戌,地震。 辛卯,錫布鼎上市舶司歲輸珠四百斤,金三年四百兩,詔貯之以待貪乏者。 哈坦入寇。 戊戌,蠲漳、汀二州田租。 己亥,開安山渠,引汶水以通運道。 先是壽張縣尹韓仲暉、太史院令史邊源,相繼建言:「請自東昌路須城縣安山之西南開河置閘,引汶水達舟于禦河,以便公私漕販。 」尚書省遣漕副馬之貞與源等按視地勢,商度工用。 於是圖上可開之狀,僧格以聞,言:「開濬之費,與陸運亦略相當;然渠成乃萬世之利,請以今冬備糧費,來春浚之。 」詔出楮幣一百五十萬緡、米四百石、鹽五萬斤,以為亻庸直,備器用;征帝郡丁夫三萬,驛遣斷事官猛蘇爾、禮部尚書張孔孫、兵部尚書李處巽等董其役。 是日興工,起於須城之安山,止於臨清之禦河,長二百五十餘裡,建閘三十有一,度高低,分遠近,以節蓄泄。 時繕修尚書省奏役軍士萬人,留守司主之,參議樞密院事吳元珪亟陳其不便,乃止。 辛丑,立武衛親軍都指揮使司,以侍衛軍六千、屯田軍三千、江南鎮守軍一千隷焉,以留守段天祐兼都指揮使。 凡有興作,必以聞于樞府。 壬寅,海船萬戶府言:“山東宣慰使樂實所運江南米,陸負至淮安,易閘者七,然後入海,歲止二十萬石。 若由江陰入江至直沽倉,民無陸負之苦,且米石省運估八貫有奇,請罷膠萊海道運糧萬戶府,而以漕事責臣,當歲運三千萬石。 詔許之。 癸卯,賊鐘明亮寇贛州,掠寧遠,據秀嶺。 詔以江西參政管如德為左丞,將兵五千往討。 畲民邱大老,集眾千人寇長泰縣,福、漳二州兵討平之。 二月,辛亥朔,詔籍江南戶口,凡北方諸色人寓居者,亦就籍之。 浚滄州禦河。 台州賊楊鎮龍據玉山反,僭稱「大興國」,偽號安定元年,以其黨厲某為右丞相,樓蒙才為左丞相。 得良民,刺額為“大興國軍,遂有兵十二萬,以七萬攻東陽、義烏、餘姚、嵊、新昌、天台、永康,浙東大震。 宗王昂吉爾岱時謫婺州,帥師討之。 癸亥,徙江淮省治杭州,改浙西道宣慰司為淮東道宣慰司,治揚州。 大都路總管府判官蕭儀,嘗為僧格掾,坐受臓,事覺,帝貸其死,欲徙為淘金,僧格曰:「儀嘗鈎考萬億庫,有追錢之能,足贖其死,宜解職杖遣。 」帝曲從之。 丁卯,帝如上都。 僧格言:「去歲陛下幸上都,臣日視內帑諸庫。 今歲欲乘小輿以行,人必竊議。 」帝曰:「聽人議之,汝乘之可也。 」 以中書右丞相巴延知樞密院事,將兵鎮和林。 和林統有漠北諸路,置知院自巴延始。 以拜特爾為中書平章政事。 三月,庚辰朔,日有食之。 第14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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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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