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亥,汪伯彥請兩河、京東、西增置射士,縣五百人,悉募土人有產籍者,置武尉以掌之,縣令領其事,凡四縣置二將。 射士輓弓至二石五斗以上及教頭滿七年無過者,皆補官。 江、浙、淮南諸路,大縣增二百人,小縣百人。 從之。 尋用知光州任詩言,每半歲令通判詣縣案閲。 未幾,復增于閩、廣、荊湖等路,且令提刑按察,應募者免其身丁。 宗澤至東京。 自金兵退歸,樓櫓盡廢,諸道之師,雜居寺觀,資賊縱橫,人情兇懼。 時金人留屯河上,距京師不二百里,金鼓之聲,日夕相聞。 澤至京,下令曰:「為盜者,臓無輕重,皆從軍法。 」由是盜賊屏息,人情粗安。 一日,有金使牛大監等八人,以使偽楚為名,直至京師,澤曰:「此覘我也。 」命留守范訥械{畾糸}之,聞于朝。 戊寅,汪伯彥進知樞密院,張慤除戶部尚書。 李綱言:「慤以曉財利勤干稱,判曹事乃其任也,今除太峻,未副人望,乞稍緩之。 陛下用宰相,臣不得而知,至于執政,臣固當與聞者。 」 傅雱遷宣教郎,充大金通問使。 初,黃潛善等既奏遣周望往河北、河東獨未有人。 李綱言:「今日之事,內修外攘,使國勢日強,則二聖不俟迎請而自歸。 不然,雖冠蓋相望,卑辭厚禮,終恐無益。 今所遣使,但當奉表兩宮,致旦暮之忱可也。 」帝乃命綱草二帝表,致書宗翰。 雱遂與其副馬識遠行。 己卯,詔:「三省、樞密院置賞功司,三省委左右司郎官,樞密院委都承旨檢察以受功狀,三日不行,罰;行賂乞取者,依軍法。 仍以御史一員領其事。 」用右正言鄧肅請也。 李綱請以河北之地建為籓鎮,朝廷量以兵力援之;沿河、淮、江置帥府、要郡、次要郡以備控扼。 沿河帥府十一,京東東路治青、徐、西路治鄆、宋、京西北部治許、洛,南路治襄、鄧,永興軍路治京兆,河北東路治魏、滄。 沿淮帥府二,治揚、廬。 沿江帥府六,治荊南、江寧府、潭、洪、杭、越州。 大率自川、陝、廣南外總分為九路,每路文臣為安撫使、馬步軍都總管,總一路兵政,許便宜行事;武臣副之。 要郡以文臣知州,領兵馬鈐轄;次要郡以文臣知州,領兵馬都監,許參軍事;皆以武臣為之副。 如朝廷調發軍馬,則安撫使措置辦集以授副總管。 若帥臣自行,則漕臣一員隨軍,一員留攝帥事,憲臣文武各一員,彈壓本路盜賊。 沿河帥府八軍,要郡六軍,次要郡三軍,非要郡二軍;沿淮帥府五軍,要郡三軍,次要郡二軍,非要郡一軍;沿江帥府五軍,要郡三軍,次要郡一軍,非要郡半軍;軍二千五百人。 自帥府外,要郡四十,次要郡三十六,總為兵九十六萬七千五百人,非要郡不預。 又別置水軍帥府兩軍,要郡一將。 綱又請出度牒、鹽鈔及募民出財,使帥府常有三年之積,要郡二年,次要郡一年。 疏奏,悉從之。 先遣禦營司幹辦公事楊觀復往江、淮造舟,餘路悉委憲臣措置。 范訥落節釒戊,淄州居住。 鄧肅論:「訥去年出師兩河,望風先遁,遂奔南京,擁眾自護。 今在東京揭榜,有曰『今日汴京已為邊面』。 兩河之地,陛下未嘗棄置,軍民效力,幾于百萬,日有捷音,訥乃呼為邊面,且日思去計。 嘗曰:『留守之道四,戰、守、降、走而已。 今戰則無卒,守則無糧,不降既走耳。 』此語大播郡邑,非屬風聞。 漢得人傑,乃守關中,豈奔軍之將可與比乎!」疏入,遂有是命。 金右副元帥宗望還自涼陘,庚辰,以寒疾卒。 宗望首創南伐之謀,兵機神速,故所向克捷。 旋封魏王,後改封宋王,謚桓肅。 時漢國王宗傑相繼卒,後謚孝悼。 宗傑、宗望、皆太祖子;宗傑聖穆皇后所生,宗望欽憲皇后所生也。 詔以二聖未還,郡縣官毋得用樂。 辛巳,詔:「沿大河置巡察六使,自白馬、浚抵滄州,分地以為斥候。 」 李綱言:「國家禦戎,皆在邊郡,金人乃擾吾心腹。 請命諸路州軍以漸修葺城池,繕治器械,朝廷量行應副。 」乃命城池應修者,降度牒與之。 又令淮、浙、荊湖六路,以常平錢造衲衣二十萬及市竹槍、箭簳、弩樁輸行在。 帝嘗問綱:「靖康初能守京城,金人再至,遂不克守,何也?」綱曰:「金人初來,未知中國虛實,雖渡河而尼瑪哈兵失期不至,再來則兩路併進;初時勤王之師,數日皆集,再來圍城,始召天下兵,遂不及事;初時金人寨于西北隅,而行營司兵屯城中要地,四方音問不絶,再來朝廷自決水浸西北隅,而東南無兵,敵反據之,故外兵不得進。 又,淵聖即位之初,將士用命;其後刑賞失當,人盡解體,城中無任責之人,敵至,造橋渡濠,全不加恤,敵遂登城。 此前後所以異也。 」 壬午,張慤同知樞密院事。 甲申,詔:「尚書戶部右曹所掌坊場、免役等法及所轄庫務,並歸左曹,以尚書總領。 」 乙酉,詔監司、州縣職田並罷,令提刑司盡數申尚書省。 以宗澤為延康殿學士、開封尹、東京留守。 抗疏請帝還京,不聽。 錢蓋復龍圖閣待制,充陝西總制使;右武大夫、恩州觀察使、主管西蕃部族趙懷恩,特封隴右郡王。 初,蓋在陝西,嘗建議:「青唐無豪發之得,而所費不資,請求唃氏後而立之,必得其力。 」帝是其策,俾持告賜懷恩,因召五路兵赴行在。 第8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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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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