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申,太常博士江嗣宗言:「陛下躬臨庶政,十有五年,殿庭間事,一取聖斷,有勞宸慮。 今請禮樂征伐大事出於一人,自餘細務委任大臣百司。 」帝曰:「此頗識大體。 」乃詔褒嗣宗,從其所請。 癸丑,遼以知南院樞密使邢抱質年老,詔乘小車入朝。 是月,遼置歸、寧二州。 是歲,遼禦試進士,放高承顏等二人。 續資治通鑒●卷第三十 ●卷第三十 【宋紀三十】 起玄黓困敦正月,盡昭陽赤奮若六月,凡一年有奇。 ○真宗膺符稽古神功讓德文明武定章聖元孝皇帝大中祥符五年遼開泰元年 春,正月,癸酉,命晁迥、劉綜、李維、孫奭同知貢舉,帝作詩勖以掄材之意。 始遣內臣二員承受奏報。 乙亥,兵部尚書致仕宋白卒,贈左仆射。 有司議謚文憲,內出密奏,言白素無檢操,不當獲此謚,遂改為文安。 賜處州進士周啟明粟帛,轉運使陳堯佐表其行義故也。 戊寅,雨木冰。 壬午,河決棣州。 癸未,女真部長貢于遼,乞授爵秩。 乙酉,并州上芻粟數可給四五年,帝曰:「河東仍歲豐穰,儲偫尤廣。 自今諸路稔歲,宜以時積穀,為凶年之備。 」 戊子,遼主獵于邁合嚕林。 庚寅,遼主祠木葉山。 戊戌,着作佐郎聊城李垂上《導河形勢書》三篇併圖,其略曰:“臣請自汲郡東推禹故道,挾禦河,減其水勢,出大伾、上陽、太行三山之間,復西河故瀆,北注大名西、館陶南,東北合赤河而至于海。 因于魏縣北析一渠,正北稍西,經衡漳出邢、洺,如《夏書》,過洚水,稍東注易水,合百濟,會朝河而入于海。 大伾而下,黃、禦混流,薄山障堤,勢不能遠,如是,則載之高地而北行,百姓獲利,而契丹不能南侵矣。 《禹貢》所謂夾右碣石入于海。 孔安國曰:“河逆上此州界。 其始作自大伾西八十里,曹公所開運渠,東五十里,引河水,正北稍東十里,破伯禹古堤,經牧馬陂,從禹故道。 又東三十里,轉大伾西、通利軍北,挾白溝,復西大河北徑清豐、大名,西曆洹水、魏縣,東暨館陶,南入屯氏故瀆,合赤河而北至于海。 既而自大伾西新發故瀆西岸,析一渠,正北稍西五里,廣深與汴等,合禦河道,通大伾北,即堅壤,析一渠,東西二十里,廣深與汴等,復東合大河,兩渠分流,則西三分水猶得注澶淵舊渠矣。 大都河水從西北大河故瀆,東北合赤河而達于海。 然後於魏縣北發禦河,河西岸析一渠,正北稍西六十里,廣深與禦河等,合衡漳水。 又,冀州北界,深州西南三十里,決衡漳西岸,限水為門,西北注滹沱,潦則塞之使東漸渤海,旱則決之使西灌屯田,此中國禦邊之利也。 「兩漢以下,言水利者屢欲求九河故道而疏之。 今考圖志,九河並在平原而北,且河壞澶、滑,未至平原而上已決矣,則九河奚利哉!漢武舍大伾之故道,發頓丘之暴衝,則濫兗泛濟,接聞于世。 夫平原而北,地勢浚下,泄水甚易,故滄、德之間,舊障皆完。 滑台而北,地形高平,入海稍難,故齊、棣之間,游波互出。 若放河北下,則其利甚詳。 惜哉河朔平田膏腴千里,而縱容敵騎劫掠其間,是授勝地于契丹,借敵兵為虎翼。 漢賈誼、晁錯不及此議者,以河水未東故也;唐戴冑、馬周不及此議者,以守在幽北故也。 今大河盡東,全燕陷北,則禦邊之計,莫大於河。 不然,則趙、魏百城,富庶萬億,適足以誨盜而招寇矣。 」 詔任中正、陳彭年、王曾詳定。 中正等上言:「詳垂所述,頗為周悉。 所言起滑台而下,派之為六,則沿流就下,湍急難制,恐水勢聚而為一,不能各依所導。 設或必成六派,則是更增六處河口,悠久難於堤防。 亦慮入滹沱、漳河,漸至二水淤塞,益為民患。 又築堤七百里,役夫二十一萬七千,工至四十日,侵佔民田,頗為煩費。 其書併圖,雖興行匪易,而博洽可獎,望送史館。 」從之。 二月,壬子,遼主駐瑞鹿原。 癸丑,帝謂宰臣曰:「聞貢院試諸科舉人,皆解衣閲視,慮其挾藏書冊。 頗失取士之體,宜令止之。 」先是直史館劉鍇,請挾書並同保人殿一舉。 是歲,諸科以挾書扶出者十八人,並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當奏名,有司以聞。 帝特令赴殿試,乃詔禮部別加裁定,罷同保殿舉之制。 壬戌,令禮部貢院錄諸州發解試題進內,帝將親試貢士,慮其重複故也。 自是為例。 甲子,以侍御史宣城趙稹為兵部員外郎、益州路轉運使。 帝諭稹曰:「蜀去朝廷遠,民間事有可更置者,悉條上之。 」稹至部,事無大小,悉心究訪,至一日章數上。 蒲江縣捕劫盜不得,而官司反系平民數十人,楚掠誣服,又合其辭若無疑者。 稹適行部,意其有冤,乃馳入縣獄,因盡得其冤狀,釋出之。 己丑,帝親試禮部合格貢舉人,始摹印詩賦論題以賜,官給紙起草。 賜進士建安徐奭等及第、出身有差。 三月,乙亥,遼主如葦濼。 丁丑,遼封皇女八人為郡主。 乙酉,遼主詔卜日行拜山大射柳之禮,命北宰相、駙馬蘭陵郡王蕭寧、樞密使邢抱質督有司具儀物。 丁亥,遼皇弟楚王隆佑徙封齊王,留守東京。 夏,四月,庚子,高麗王詢遣蔡忠順奉表於遼,請稱臣如舊。 遼主命詢親朝。 壬寅,李德明進良馬于遼。 戊申,命資政殿大學士、刑部尚書向敏中守本官、平章事。 敏中再掌留任,厚重鎮靜,人情帖然,帝嘉之,故復相。 三司請民有販茶違法者,許家人告論。 帝曰:「此犯教義,非朝廷所當言也。 」不許。 第142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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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 上》
第14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