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紱請嚴禁銅疏云:錢文入銅鋪之爐,即化為銅。 而未化之前,原系制錢,不可得而捕也。 既化之後,已成廢銅,又不可得而捕也。 惟禁斷撻造銅器之鋪,則銷毀亦無所用,而銷毀之弊,不禁而自除矣。 今現在功令,止禁黃銅,未禁白銅與紅銅也。 議者以白銅非制錢所用。 不知今之所謂白銅皆黃銅也。 議者以紅銅非制錢所化。 不知今之紅銅,皆黃銅也。 銅為錠錁,煮以藥水,可為假銀,豈不能為白銅?嘉興洪爐以藥水染之,作古銅色,豈不可充紅銅?故臣謂今所行紅白銅,皆黃銅也。 臣請自鑄鏡及樂器而外,一切撻造黃銅白銅紅銅之鋪,盡行禁絶,犯者發充邊遠,則國實流通矣。 戶部尚書海望奏:言錢文為民間日用所需,近年以來,鼓鑄無缺,價值昂貴,建議者莫不多求禁銅之法,而奉行不善,易滋弊竇。 夫銅器久布民間,一旦禁之勿用,則其情不便。 胥吏藉此需索,刁民藉此訛傳,得賄則賣官法,不得則人人罪,搜括難盡,用法不均其弊一也。 民隱既難上聞,有司未必皆賢,民間交納銅器,或有侵蝕扣克,僅得半價者,或有除去使費,空手而歸者,名為收銅實為勒取,其弊二也。 此等銅質,本極粗雜,加之銷壞,一經錢局化,折耗甚多,所得不償所失,其弊三也。 又況黃銅,乃系紅銅白銅配搭而成,是以百萬斤之黃銅器皿,其中即有紅銅五十六萬斤。 今禁黃銅而不禁紅銅,是較之未禁之先,銅又多費,而適以昂其價,直速其私毀,故既禁黃銅之後,白銅甚多,皆奸匠銷毀制錢,攙藥煮白,以成器皿,其弊四也。 按禁銅之令,自古行之。 漢賈誼以為七福可致,唐劉秩有五利之說,考之前史,並申禁令。 若我朝銅產豐饒,礦冶之利,自足以流轉而不窮,原無藉民間所有之銅,以充鼓鑄。 然欲絶私鑄私毀之源,不得不嚴銅器之禁。 雍正四年,嚴禁造用黃銅器皿。 是時每銅器百斤,官給價銀十一兩九錢,而贏鑄錢除工料外,以每串為銀一兩計之,實止得八兩四錢有奇。 故同一禁銅也,古者專欲為利於上,而我朝之暫行于一時者,專欲止弊於民。 海望請罷銅禁,恐其擾累於民,然苟能嚴飭官吏,何至累民?且行之數年,銅器收畢,胥吏亦無可騷擾矣。 至于黃銅,能變而為白銅,自當並紅銅白銅而禁之,不當因此而並黃銅罷之,海望李紱二疏,論者終以李疏為是。 邱家穗銅鈔議曰:錢法之所以壅滯不行者,非患其太簡,而失之重,即患其過繁,而失之輕也。 要存權為母子之制,而簡以統繁,繁以分簡,俾其輕重兼行,以相為流通而已矣。 今天下之錢,大率準于漢之五銖,唐之開元。 而無前代甚輕甚重之患。 然猶慮其勢日趨于輕,而不足以為重者,以其一文僅當一厘之用,繁而不簡,分而無統,而子母之制不立故也。 竊見自漢武令諸王侯制白鹿皮為幣,而後人易以楮,至宋元明三朝始有交子、會子、寶鈔之法,皆自一貫至百千貫,以代現錢之用,究其為制,不過方尺之紙,印文其上,而可以易數十百錢之物,其費省于錢十倍,而利用無疆,又不啻過之。 顧楮之為弊也,用勞而易毀,質薄而難全,而其上刊有定式,專視區區之印文,以為照驗,即使製造者極其工致,而傳染未幾,已歸於斷爛而不可以復辨,上之人,始不得已屢取而更造之,而新陳出入之間,動多詐偽抑勒,不可禁止。 如前明行寶鈔法,每一貫準錢一千,銀一兩,曾未及中葉,而已漸輕漸減,其後一貫之鈔,不足抵一二文之用,竟以字跡漫滅,濫惡不堪而罷。 蓋以累朝數十百年之永利,而終莫之能守者,由此故也。 竊謂鈔法之廢久矣,苟欲神明變通,而為可久之計,固不必襲紙幣之虛名,亦不當用虛薄易爛之紙,莫若取白銅之精好者,銷鑄為鈔,如今之錢式,而稍加重大,鏤以文字面曰康熙寶鈔,背曰準五準十之類,以至準百為止,而其孔中則別之以圓,取其內外圓通,流行錢法之意。 要使內局自鑄,定為一式,輕重纖毫;不容增減,以杜偽造之弊,用是雜行于散錢之中,有鈔為母,以統錢之繁。 有錢為子,以分鈔之簡,既不若前明寶鈔之易爛,而又可收宋元交子會子之用。 其亦庶幾古人作輕作重之意,而足以救古人錢法之靡也歟! 按銅鈔與古人之鑄大錢無異,此法非嚴禁銅立造偽之賞,殆不可行也。 且至于當百而止,則民猶未便,豈若紙鈔之無窮乎? 彼特患霉爛耳。 不知易於霉爛者,因其製作苟簡,而行用多也。 若鈔值既重,則行用較少,盡可裝潢成卷,藏之以函,又豈患其易弊哉!且既行紙鈔,又可兼鑄當百大錢也。 陸世儀曰:今朝廷用錢,每便于發,不便于收,此由純用小錢,無子母相權之法故也。 愚謂今後官民交易,勢當用錢者,小錢難於個數,竟用當十大錢,出入瞭然,無耗損兌折之弊,亦一法也。 又曰:宜于各處布政司或大府州處,設立銀特司,朝廷發官本造號券,令客商如來者,納券取銀,出入之間,量取路費微息,則客商無道路之虞,朝廷有歲收之息,似亦甚便。 高珩曰:鑄當十當百之錢,則可以輕賫而遠行矣。 第12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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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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