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自嘉靖以降,陵夷不可言矣。 當信國公沿海設立衛所之初,棄昌國浯嶼澎湖南澳各要不守,論者已有撤我藩籬,貽寇巢窟之憾。 迨後紀綱日弛,衛所虛存,內地奸民勾結倭夷,乘間發難。 東南濱海數千里,生靈塗炭。 一時名臣宿將,群策群力,經營十數年。 會倭飽思歸,直海受餌,吳越烽煙浸息。 而閩廣洋患旋撲旋生,蔓延而不已。 失要則亂,詎不信與! 嘉靖用兵時,唐順之、茅坤、譚綸、胡世寧諸名人,身在行間,目擊失事之端委,屢條防堵之機宜。 其他吳越先哲,就所見聞,存之記載,皆得失之林也。 顧寧人景范兩先生,當勝國末造,視洋患為切膚災,蒿目時艱,憂深慮遠,而生長吳越文獻之邦,野史家集,郡邑志乘,足以供其採擇考訂。 景范之學,長於輿地,寧人之識,兼通方略。 其愾嘆而發之議論,往往一篇中三致意焉。 較之諸家尤精而切。 予往佐那制軍籌辦廣東洋匪于海防形勢,略悉一二。 守郡無事,乃取緣海山川險要,輯直隷山東浙江福建廣東海疆輿地,並次其兵防軍政兵事,他如水戰之臨機決勝,出洋之風信潮侯,船筏帆櫓臨敵之火器弓弩,皆洋防之要,以次輯焉。 元明之衛所,運道鹽政,外夷市貢,雖得失參半,亦莫非當年要務。 輯之以備參稽。 成書二十四卷,名曰《洋防輯要》。 覽此者,知勝國疏於防制,因以啟釁召侮。 諸君所太息為未能舉行者,至聖朝而措置罔遺也。 書曰:鑒於成憲,其罔有愆。 有封疆之責者,尚留意哉! 請開海禁疏·慕天顏 查得戶部疏,稱需用錢糧甚多。 今內外諸臣,有將米豆草束等項價值,題請加增者,有稱百姓困苦,題請蠲緩者,有稱百姓困苦,條奏賑救者。 今江南等處,災荒又見告矣。 倘概議不准,恐民生不遂,有負皇上愛養斯民之至意。 若竟從所請,則錢糧愈少,軍需不足,豈得不預行籌畫。 在外督撫,身任地方,知之必悉。 如何使百姓不致困苦,以足國用,有益兵餉之處,俱行陳奏等因,具題。 奉旨,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確議具奏。 欽此。 臣查生財之道,必致其源,而理財之法,當從其大。 目前興師征討,四出靡寧。 雖蜀道漸開,楚江咸順,而貔貅之眾,棋布星陳,資餉甚殷,所在告急。 議節省則事款通裁,幾于節無可節矣。 議捐輸則事例多案,幾于捐無可捐矣。 然而軍馬之供億,每患不敷,度支之經營,尚苦莫措者,良由講求之術,徒循其末而未深探其本也。 蓋自庸調之制廢,而民力之輸納無複本色之供;自兩稅之法行,而國用之徵求惟以金錢為急。 上下相尋,惟乏金之是患也久矣。 然銀兩之所由生,其途二焉。 一則礦礫之銀也,一則番舶之銀也。 自開採既停,而坑冶不當復問矣。 目遷海既嚴,而片帆不許出洋矣。 生銀之兩途並絶,則今直省之所流轉者,止有現在之銀兩。 凡官司所支計,商賈所貿市,人民所恃以變通,總不出此。 而且消耗者去其一,堙沒者去其一,埋藏製造者又去其一。 銀日用而日虧,別無補益之路。 用既虧而愈急,終無生息之期。 如是求財之裕,求用之舒,何異塞水之源而望其流之溢也。 豈惟舒裕為難,而匱絀之憂,日甚一日,將有不可勝言者矣。 由今天下之勢,即使歲歲順成,在在豐稔,猶苦于穀賤傷農,點金無術,何況流亡迭見,災歉頻仍。 于此思窮變通久之道,不必求之天降地出,惟一破目前之成例,曰開海禁而已矣。 蓋礦礫之開,事繁而難成,工費不可必。 所取有限,所傷必多,其事未可驟論也。 惟番舶之往來,以吾歲出之貨,而易其歲入之財。 歲有所出,則於我毫無所損,而殖產交易,愈足以鼓藝業之勤。 歲有所入,則在我日見其贏,而貨賄會通,立可以祛貧寡之患。 銀兩既以充溢,課餉賴為轉輸。 數年之間,富強可以坐致。 較之株守故局,議節議捐,其得失輕重,有不啻逕庭者矣。 然而議此者,必謂海氛未靖,方事剿除。 若一通洋,勢多扞格。 則更請衡今昔事勢而言之。 按故明海島諸國,並許朝貢。 惟以猥彞獷悍,絶不使通。 然而市舶之往來,于彼不廢,故有舶商匿貨之禁。 原以專計泛海之船。 行之累朝,深得其利。 其後雖有倭患,原非兆于商舶也。 再以本朝而言。 閩海之餘孽未殄,而荷蘭琉球等國之貢仍至也。 粵地之風帆接閩,而暹羅紅毛等國之貢自若也。 貢船本外彞所來,猶且無礙。 商舶由內地所出,翻謂可虞,又事理之必不然者矣。 猶記順治六七年間,彼時禁令未設,見市井貿易,咸有外國貨物,民間行使多以外國銀錢。 因而各省流行,所在皆有。 自一禁海之後,而此等銀錢,絶跡不見一文。 即此而言,是塞財源之明驗也。 可知未禁之日,歲進若干之銀,既禁之後,歲減若干之利。 揆此二十年來,所坐棄之金錢,不可以億萬計,真重可惜也。 今則盛京直隷山東之海船,固聽其行矣,海洲雲台之棄地,亦許復業矣。 香山澳門之陸路,再準貿販矣。 凡此廟謨之籌略,豈非見于海利之原可通融,而故弛其禁耶?今所請之開禁,亦即此意擴推之而已。 惟是出海之途,各省有一定之口,稅賦之入,各口有一定之規。 誠畫一其口岸之處,籍算其人船之數,嚴禁其違禁之貨,察懲其犯令之奸,而督率巡防,並資文武,統之以兼轄,責之以專泛,彈壓之以道官,總理之以郡佐。 一切給票稽查,抽分報納諸例,皆俟定議之日,可逐一妥酌舉行也。 第1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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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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