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文山縣民萬雲隴等,以距城一百八十里之白得牛寨地方,出有礦苗。 該民等已各出備油米,呈縣開採。 經該縣報府委勘,山勢豐厚,惟四圍包欄不甚緊密,所出草皮[土荒]礦,成色較低。 兼以時有時無,不免旋作旋輟。 請加察看,可否抽收銀課,盡收盡解。 又廣通縣民李集之等,以象山地方,距城九十七里,有礦可採,報經該縣,準令試辦。 嗣采得門礦,所出無多,業經搘爐分計。 無如銀微色低,唯將所出黑鉛,藉作底母之用。 尚須再行試準,量請抽課。 各據實具稟前來。 臣等查該三廠開採,雖尚未見成效,然總須該地方官激勵廠民,奮勉從事,不可任其半途而廢。 現已札令速將礦砂煎樣解驗,應抽課銀,先許盡收盡解。 俟試辦一年,察定情形,再將抽解數目,入額清撥。 至此外,更令廣為覓采,有苗即力求獲礦,有礦即務使成堂。 如能採辦數多,應先遵照朝議,商給優獎,官請議敘,以期率作興事,感奮爭先。 至舊額老廠,雖據逐細查訪,實系衰歇者多。 然習于廠事者,必能明其消長之機,以籌修復之法。 或拉龍扯水,或旁路抄尖,或配石分計。 如錘手背夫,及搘爐下罩之人,所見既多,諒亦能知補救。 即或需費工本,但能先難後獲,亦當設法為之。 倘實系硐產全枯,徒勞無益,則名是實非之廠,似應據實開除。 即于盡收盡解各廠中,奏明抵補。 總須比較原定舊額,無絀有贏,方為核實整頓之道。 不得因廣采新山,而轉置舊廠于不問。 至于官辦民辦商辦及如何統轄彈治稽查之處,仰蒙恩諭,不為遙制。 凡在官商士庶,無不感激倍深,自當按地方之情形,籌經久之善策。 查辦廠先須備齊油米柴炭,資本甚鉅,原非一人之力所能獨開。 官辦呼應雖靈,而在任久暫無常,恐交代葛藤滋甚。 倘或因之虧空參辦,則有所藉口,籌補則益啟效尤。 況地方官經管事多,安能親駐廠中,胼胝手足。 勢必假手于幕丁胥役,弊竇愈多。 似仍招集商民,聽其朋資伙辦。 成則加獎,歇亦不追。 則官有督率之權,而無著賠之累,似可常行無弊。 臣等與在省司道及日久在滇之正佐各員,下逮商旅民人,無不虛衷採訪。 竊以此次認真整頓,令在必行。 所宜先定章程者,約有四事。 一曰寬鉛禁。 查銀礦惟炸礦為上,為其塊頭淨潔,出銀多而成色高。 然廠中似此之礦,百不得一。 其習見者,名為大花銀礦,細花銀礦,其實皆鉛礦也。 鉛礦百斤,煎鉛得半,即為好礦。 而好鉛十斤,入爐架罩其上者,得銀六七錢。 次者僅二三錢。 除抽課工費之外,只敷半本。 其裹出鉛汁,名為銷團。 鉛浸灰內,名曰底母。 皆可溜成黑鉛。 以此售賣,始獲微利。 滇省向因黑鉛攸關軍火,曾有比照私賣硝磺辦罪之案。 故爐戶所餘底銪,皆為棄物,虧本愈多。 臣等查黑鉛一項,或錘造錫薄,或炒煉黃丹顏料所用亦廣,原非僅為製造鉛彈之需。 律例內並無黑鉛不准通商之文。 且貴州之柞子廠,四川之龍頭山,黑鉛均準售賣。 滇省事同一律。 如准將底銪出售,以補廠民成本之虧,庶不至于退歇。 況售賣底銪,必有行店。 其發運若干,令廠員驗明編號,填給照票。 俟運至彼處,即將照票赴該地方衙門繳銷。 既可杜其走私,于軍火無所妨礙。 藉得沾有利益,于廠民實獲補苴。 一曰減浮費。 查雲南各屬,無論五金之廠,皆有廠規。 其頭人分為七長。 每開一廠,則七長商議立規。 名目愈多,剝削愈甚。 查歷辦章程,迤東各廠,銅戶賣礦,按所得礦價,每百兩官抽銀十五兩,謂之生課。 迤西各廠,硐戶賣礦,不納課。 惟按煎成銀數,每百兩抽銀十二三兩不等,謂之熟課。 每批解造報之正款,必不可少。 此外有所謂撒散者,則頭人書役巡查之工食薪水出焉。 有所謂火耗、馬腳、硐主、硐分、水分以及西嶽廟、功德合廠公費等名目,皆頭人所逐漸增添者。 雖不能盡裁,亦必須大減。 現在出示曉諭,務令痛刪無益之規銀,以辦必須之油米。 庶不至因累而散。 一曰嚴法令。 查向來廠上之人,殷實良善者什之一,而獷悍詭譎者什之九。 又廠中極興燒香結盟之習。 故滇諺有云:無香不成廠。 其分也爭相雄長,其合也併力把持。 恃眾欺民,漸而抗官藐法。 是以有礦之地,不獨官懼考成,並紳士居民亦皆懍然防範。 今興利必先除害,非嚴不可。 即如所用鐵器,除錘鏨鍋鏟菜刀準帶外,一切鳥槍刀械,全應搜淨,方許入廠。 其駐廠彈壓之印委員弁,皆準設立枷杖等刑具。 有犯先予枷責,或插耳箭游示,期于小懲大戒。 若廠匪膽敢結黨仇殺多命,閙成巨案,或恃眾強姦盜劫,擾害平民,責令該府州廳縣會同營員,立即兜拿務獲,審明詳定之後,請照現辦迤西匪類章程,就地請令正法,俾得觸目驚心,庶可懲一儆百。 一曰杜詐偽。 查礦廠向系朋開,其股分多寡不一。 有领頭兼股者,亦有搭股分尖者。 自必見有好礦而後合夥。 滇省有一種詐偽之徒,慣以哄騙油米為伎倆。 于礦砂堆中,擇其極好淨塊,如俗名墨綠及硃砂蕎面之類,作為樣礦示人,啖以重利,慫恿出貲。 承攬既多,身先逃避。 愚者以此受累,黠者以此詐財。 良民不敢開採,多以此故。 又廠上賣礦買礦之時,復有一種積蠹,插身說合,往往私抽厘頭,為之裝蓋底面,顛倒好醜,為貽害廠務之尤。 茲先出示諭禁。 嗣後訪獲此等匪徒,皆即加重懲辦,庶可除弊棍而示勸懲矣。 第6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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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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