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錄起於唐世,自高祖至于武宗,其後兵盜相交,史不暇錄,而賈緯始作補錄,十或得其二三。 五代之際,尤多故矣,天下乖隔,號令並出,傳記之士,訛謬尤多。 幸而中國之君,實錄粗備,其盛衰善惡之跡,較然而著者,不可泯矣。 【雜史類】 《周禮》:天子、諸侯皆有史官。 晉之《乘》,楚之《杌》,考其紀事,為法不同。 至于周衰,七國交侵,各尊其主,是非多異,尋亦磨滅,其存無幾。 若乃史官失職,畏怯回隱,則游談處士亦必各記其說,以申所懷。 然自司馬遷之多聞,當其作《史記》,必上采《帝系》、《世本》,旁及戰國荀卿所錄,以成其書,則諸家之說,可不備存乎。 【偽史類】 周室之季,吳、楚可謂強矣,而仲尼修《春秋》,書荊以狄之,雖其屢進,不過子爵,所以抑黜僭亂而使後世知懼。 三代之弊也,亂極于七雄並主;漢之弊也,亂極于三國;魏晉之弊也,亂極于永嘉以來;隋唐之弊也,亂極于五代。 五代之際,天下分為十三四,而私竅名號者七國。 及大宋受命,王師四征,其係累負質,請死不暇,九服遂歸於有德。 歷考前世僭竊之邦,雖因時苟偷,自強一方,然卒歸於禍敗。 故錄于篇,以為賊亂之戒雲。 【職官類】 堯、舜、三代建官,名數不同,而周之六官備矣。 然漢、唐之興,皆因秦、隋官號而損益之,足以致治興化。 由此而言,在乎舉職勤事,代天治物而已。 至于車服、印綬、爵秩、俸廩,因時為制,著于有司。 《書》曰「無曠庶官」,又曰「允厘百工」。 夫百官象物,奉職恭位,此虞舜所以端拱無為,而化成天下,可不重哉! 【儀注類】 昔漢諸儒,得古禮十七篇,以為《儀禮》,而《大射》之篇獨曰「儀」,蓋射主于容,升降揖讓不可以失。 《記》曰:「禮之末節,有司掌之。 」凡為天下國家者,莫不講乎三代之制,其采章文物,邦國之典,存乎禮官,秦漢以來,世有損益。 至于車旗服器,有司所記遺文故事,凡可錄者,皆附於史官雲。 【刑法類】 刑者,聖人所以愛民之具也。 其禁暴止殺之意,必本乎至仁,然而執梃刃刑人而不疑者,審得其當也。 故法家之說,務原人情,極其真偽,必使有司不得銖寸輕重出入,則其為書不得不備。 歷世之治,因時製法,緣民之情,損益不常,故凡法令之要,皆著于篇。 【地理類】 昔禹去水害,定民居,而別九州之名,記之《禹貢》。 及周之興,畫為九畿,而宅其中,內建五等之封,外撫四荒之表,《職方》之述備矣。 及其衰也,諸侯並爭,併吞削奪。 秦漢以來,郡國州縣,廢興治亂,割裂分屬,更易不常。 至于日月所照,要荒附叛,山川風俗,五方不同,行師用兵,順民施政,考于圖諜,可以覽焉。 【氏族類】 昔黃帝之子二十五人,得姓命氏,由其德之薄厚。 自堯、舜、夏、商、周之先,皆同出於黃帝,而姓氏不同。 其後世封為諸侯者,或以國為姓。 至于公子公孫,官邑謚族,遂因而命氏。 其源流次序,《帝系》、《世本》言之甚詳。 秦漢以來,官邑謚族不自別而為姓,又無賜族之禮。 至于近世,遷徙不常,則其得姓之因與夫祖宗世次人倫之記,尤不可以不考焉。 【歲時類】 《傳》曰:「民生在勤,勤則不匱。 」故堯、舜南面而治,考星之中,以授人時,秋成春作,教民無失。 《周禮》六《官》亦因天地四時,分其典職。 然則天時者,聖人之所重也。 自夏有《小正》,周公始作《時訓》,日星氣節,七十二候,凡國家之政,生民之業,皆取則焉。 孔子曰「吾不如老圃」,至于山翁野夫耕桑、樹藝、四時之說,其可遺哉? 【傳記類】 古者史官,其書有法,大事書之策,小事載之簡牘。 至于風俗之舊,耆老所傳,遺言逸行,史不及書。 則傳記之說,或有取焉。 然自六經之文,諸家異學,說或不同。 況乎幽人處士,聞見各異,或詳一時之所得,或發史官之所諱,參求考質,可以備多聞焉。 【儒家類】 仲尼之業,垂之六經,其道閎博,君人、治物、百王之用,微是無以為法。 故自孟軻、揚雄、荀卿之徒,又駕其說,扶而大之。 歷世諸子,轉相祖述,自名一家,異端其言,或破碎于大道。 然計其作者之意,要之孔氏,不有殊焉。 【道家類】 道家者流,本清虛,去健羡,泊然自守,故曰「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雖聖人南面之術不可易也。 至或不究其本,棄去仁義,而歸之自然,以因循為用,則儒者病之雲。 【法家類】 法家者流,以法繩天下,使一本於其術。 商君、申、韓之徒,乃推而大之,挾其說以干世主,收取功名。 至其尊君抑臣,辨職分,輔禮制,于王治不為無益。 然或狃細苛,持刻深,不可不察者也。 【名家類】 名家者流,所以辨核名實,流別等威,使上下之分不相逾也。 仲尼有雲「必也正名乎」,言為政之大本,不可不正者也。 【墨家類】 墨家者流,其言貴儉兼愛,尊賢右鬼,非命上同,此墨家之所行也。 孟子之時,墨與楊其道塞路,軻以墨子之術儉而難遵,兼愛而不知親疏,故辭而僻之。 然其強本嗇用之說,有足取焉。 【縱橫家類】 春秋之際,王政不明,而諸侯交亂。 談說之士,出於其間,各挾其術,以干時君。 其因時適變,當權事而制宜,有足取焉。 【雜家類】 雜家者流,取儒、墨、名、法,合而兼之,其言貫穿眾說,無所不通。 然亦有補于治理,不可廢焉。 【農家類】 第383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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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集》
第38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