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日,中使韓和賫到皇太后實封札子一封付中書,為尚書省集議濮王典禮事。 中書檢勘,自皇帝登極後,應皇親尊屬,並各追封加贈,惟有濮王並夫人為是皇帝本生父母,合下有司檢尋典禮並前代故事,遂具奏請。 尋奉聖旨,候過諒ウ,別取旨。 近自皇帝釋服從吉,遂再奏乞下兩制以上及太常禮院詳定。 尋據王等奏稱,崇奉濮安懿王典禮,宜一准先朝封贈期親尊屬故事,高官大國,極其尊榮。 中書為未見議定合稱何親,再下詳議。 續據王等議稱皇伯。 中書檢詳《儀禮》「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及令文與《五服年月》敕並雲「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斬衰三年系義服,為人後者為其父母齊衰期系正服」,即出繼之子,于所繼、所生皆稱父母,是古今禮律明文。 其王等議稱皇伯,即前代並無典故,須今奏乞下尚書省集官再議。 只是令議合稱呼何親,所有合行尊崇典禮。 未曾議及,今來忽蒙皇太后降出指揮。 臣等竊恐是間諜之人,故要炫惑聖聽,離間兩宮,將前代已行典禮隱而不言,但進呈皇伯無稽之說,欲撓公議。 臣等各是先朝舊臣,若于仁宗承繼大統有礙事體,豈敢妄為,自取眾人之罪?況今來已奉皇帝手詔,令權罷集議。 臣等若不具述前後理道,慮皇太后不知始末兼外廷凡百公議。 若皇太后卻欲親見兩府並百官理會,竊恐有虧聖德,兼臣等限以朝廷規制,亦必不敢對見。 謹具奏聞。 謹奏。 【榜朝堂手詔】 朕近奉皇太后慈旨,濮安懿王,令朕稱親,仍有追崇之命。 朕惟漢宣帝本生父稱曰親,又謚曰悼,裁置奉邑,皆應經義。 既有典故,遂遵慈訓,而不敢當追崇之典。 朕又以上承仁考宗廟社稷之重,義不得兼奉其私親,故但即園立廟,俾王子孫世襲濮國,自主祭祀,遠嫌有別。 蓋欲為萬世法,豈皆權宜之舉哉。 而台官呂誨等,始者專執合稱皇伯、進封大國之議。 朕以本生之親改稱皇伯,歷考前世,並無典據;進封大國,則又禮無加爵之道。 向自罷議之後,誨等奏促不已,忿其未行,乃引漢哀帝去恭皇定陶之號,立廟京師,干亂正統之事。 皆朝廷未嘗議及者,歷加誣詆,自比師丹,意欲搖動人情,炫惑眾聽。 以至封還告敕,擅不赴台,明繳留中之奏于中書,錄傳訕上之文于都下。 暨手詔之出,誨等則以稱親立廟,皆為不當。 朕覽誨等前疏,亦云生育之恩,禮宜追厚,俟祥礻覃既畢,然後講求典禮,褒崇本親。 今反以稱親為非,前後之言,自相抵牾。 繼以堯俞等不顧義理,更相唱和,既撓權而恃眾,復歸過以取名。 朕姑務含容,屈于明憲,止命各以本官補外。 尚慮縉紳之間,士民之眾,不詳本末,但惑傳聞。 欲釋群疑,理宜申諭,宜令中書門下俾御史台出榜朝堂,及進奏院遍牒告示,庶知朕意。 ●卷一二三·濮議卷四 【論議濮安懿王典禮札子〈是歲十月撰,不曾進呈。 〉】 臣伏見朝廷議濮安懿王典禮,兩制、禮官請稱皇伯。 中書之議以謂事體至大,理宜慎重,必合典故,方可施行,而皇伯之稱,考于經史皆無所據。 方欲下三省百官,博訪群議,以求其當。 陛下屈意,手詔中罷,而眾論紛然,至今不已。 臣以謂眾論雖多,其說不過有三:其一曰宜稱皇伯者,是無稽之臆說也;其二曰簡宗廟致水災者,是厚誣天人之言也;其三曰不當用漢宣、哀為法以干亂統紀者,是不原本末之論也。 臣請為陛下條列而辨之。 第37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音調
速度
音量
語言
《歐陽修集》
第37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