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朝僧官有闕,多因權要請謁,內降補人。 當時諫官、御史累有論列。 先帝深悟其事,因著令僧職有闕,命兩街各選一人,較藝而補。 至是,鑒義有闕,中書已下兩街選一人,未上。 而內臣陳承禮以寶相院僧慶輔為請,內降令與鑒義,中書執奏以為不可。 韓、曾二公極陳其事。 臣修亦奏曰:「補一僧官,當與不當,至為小事,何系利害。 但中書事已施行,而用內降沖改先朝著令,則是內臣干擾朝政。 此事何可啟其漸?」又奏曰:「宦女近習,自前世常患難於防制。 今小事若蒙聽許,後有大事,陛下必以害政不從。 是初欲姑息,而反成怨望,若不絶之於漸。 此一小事,陛下不以為意而從之,彼必自張于外,以謂為上親信,朝政可回。 在陛下目前似一閒事,外邊威勢不小矣。 」上遽可中書所奏,令只依條例選試。 臣修又奏曰:「事既不行,彼必有言『萬事只由中書,官家豈得自由行一事』。 陛下試思,從私請與從公議,孰為得失?」而韓、曾二公亦所陳甚多,上皆嘉納也。 【又三事】 三司使、給事中蔡襄,除端明殿學士、尚書禮部侍郎、知杭州。 初,上自濮邸立為皇子,中外欣然無間言。 既即位,以服藥故,慈壽垂簾聽政,嘗為中書言:「仁宗既立皇子,因追思鄂王等,悲傷涕泣。 宦官、宮妾,爭相熒惑。 而近臣亦有異議者,可怪者,一二知名人也。 」因言執政數人不顧家族以定社稷之計,而小人幾壞大事。 又云:「近臣文字,只在先帝臥床頭,近日已于燒錢爐內焚之矣。 」然莫知為誰也。 中書不敢問其姓名,但唯唯而退。 已而外人亦稍稍言蔡襄嘗有論議,尚莫知虛實。 既而上疾愈親政,數問襄如何人。 一日,因其請朝假,上變色謂中書曰:「三司掌天下錢谷,事務繁多,而襄十日之中,在假者四五,何不別用人?」韓公已下共奏曰:「三司事無闕失,罷之無名。 今更求一人材識名望過襄者,亦未有。 」修奏曰:「襄母年八十餘,多病。 況其只是請朝假,不趁起居耳,日高後便卻入省,亦不廢事。 」然每奏事,語及三司,未嘗不變色。 襄亦自雲,每見上,必厲色詰責其職事。 其後諒祚攻劫涇原,西邊日有事宜。 上遂督中書以邊事將興,軍須未備,三司當早選人。 韓公等初尚揮解,上意不回,因奏待其陳乞,可以除移。 初傳者多端,或雲上在慶寧已聞蔡異議,或雲上入宮後親見奏牘尚在。 至是因蔡乞罷札子,韓公遂質于上。 上曰:「內中不見文字。 然在慶寧,即已聞之。 」韓公曰:「事出藹昧,若虛實未明,乞更審察。 苟令襄以飛語獲罪,則今後小人可以構害善人,人難立矣。 」曾公曰:「京師從來善造謗議,一人造虛,而眾人傳之,便以為實。 前世以疑似之言陷害忠良者,非惟臣下被禍,兼與國家為患。 」修曰:「陛下以為此事果有果無?」上曰:「雖不見其文字,亦不能保其必無。 」修曰:「疑似之謗,不唯無跡可尋,就令跡狀分明,猶須更辨真偽。 只如先朝夏竦欲害富弼,令其婢子學石介字型,久之學成,乃偽作介為弼撰廢立詔草。 賴仁宗聖明,弼得保全。 又如臣,至和末丁母憂服闋,初至闕下,小人中有嫉忌臣者,偽撰臣乞沙汰內官奏稿,傳佈中外,家家有之,內臣無不切齒。 只判銓得六日,為內臣楊永德以差船事,罷知同州,亦賴仁宗保全。 未久,知其無罪,遂卻留住至今。 以此而言,就令有文字,猶須更辨真偽,況此無跡狀,陛下幸不致疑。 」韓、曾又各進說。 上曰:「數家各有骨肉。 」〈意謂異議若行,則執政被禍。 〉又曰:「造謗者因甚不及他人?」據此,似聖意未解也。 第371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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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集》
第3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