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昨準三司牒,繳連錄到晉州博賣生熟礬始末一宗事理,及備錄中書批狀,牒臣候到河東,與施昌言等同共相度經久利害聞奏。 臣未到河東間,施昌言等已一面先具相度申奏訖。 尋又準中書札子,送下施昌言等奏狀付臣,奉聖旨,更切相度,具經久利害聞奏者。 臣看詳都轉運司狀內元牒,晉州通判、殿中丞榮相度事節似有未便,遂牒并州通判、秘書丞張日用,就晉州計會榮取索一宗文字,子細議定經久利害。 尋據張日用狀,果與榮始初相度利害不同。 今具畫一如後: 一、晉州折博務元定年額錢一十六萬餘貫,自來許客人入中綢、絹、絲、綿、見錢、茶貨,算請生礬,上京重別煎煉後,取便賣與通商路分客人。 後至景四年,三司為客旅並不入銀、絹、見錢,只將茶貨入納,遂額定令客人每年于晉州折博務入納茶一十萬斤,在京榷貨務入納見錢五萬貫文。 自此杜升、李慶等六戶,管認上件年額錢、茶等,請生礬于京師重煎貨賣。 一、慶歷元年,河東都轉運司始於晉州官置鍋鑊,自煎熟礬。 一面勒杜升等六戶,依舊管認年額錢、茶,博算生礬。 一面將新煎熟礬,別招客旅出賣。 是致杜升等六戶稱積壓礬貨,出賣不行,累年拖欠課利,有煩官司催督,及引惹六戶詞訴不絶。 一、據榮元狀內聲說,晉州起立煉礬重煎,作明白熟礬貨賣,慶歷元年,入到絲綿見錢五萬七千八百餘貫,並收在京入納見錢及晉州入到茶錢一十一萬六千八百餘貫,都收一十七萬四千六百餘貫。 慶歷二年,收絲絹綿錢四萬二千餘貫,並錢、茶都收一十九萬五百餘貫。 慶歷三年,收絲綿錢四萬七千餘貫,並錢、茶都收二十萬五千餘貫。 自晉州置煉礬務,後來比祖額各有增剩。 況自六家撲斷,後來景四年,只賣過生礬五十五萬七千餘斤。 寶元元年,賣過生礬七十二萬二千餘斤。 寶元二年,賣過生礬三十五萬一千餘斤。 康定元年,賣過生礬三十六萬五千餘斤。 自慶歷元年起,置煉礬務重煎,後來當年支賣生熟礬八十四萬九千餘斤。 慶歷二年,支賣生熟礬八十五萬五千餘斤。 慶歷三年,支賣生熟礬一百四萬六千餘斤。 比附未煎已前,逐年大有增剩。 今相度欲乞依已前體例,指揮在京榷貨務及本州折博務出榜告示,招召諸色客旅,投狀在京,入納見錢,及取便于晉、潞等州入納茶貨、金銀、錢帛、絲布、觔斗,更不限定人數、姓名、斤兩多少,取便依則例入折博,算請晉州重煉熟礬。 兼問得晉、慈州生礬,染粗色亦可以生使,並許依則例算射興販。 更不拘定杜升等六戶認納年額錢、茶。 仍乞指揮逐戶將煎礬鍋鑊家事納官,今後更不衷私重煎。 只令晉州煉礬務一面重煎,收辦課利。 一、據張日用狀與晉州通判榮殿丞將慶歷元年置煎礬務後收到課利比對,本州煎礬務止賣到折撲見錢五萬七千八百二十三貫八百三十文,在京六戶納折到錢一十一萬六千八百三十八貫八百五十文。 慶歷二年,本務止賣到四萬二千一十八貫一百一十文,在京六戶收到一十四萬八千四百八十六貫五十文。 慶歷三年,本務收到四萬七千二百三十三貫七百五十五文,在京六戶收到一十五萬八千三百四十五貫三百五十文。 是煉礬務出賣得錢常少,六戶入納數目常多。 遂將三年置到煎礬務通比,皆不過五萬貫及四萬貫。 今年自正月一日至六月終,收到入絲課利錢一千九百五十九貫有零。 課利不敷,惟是六戶逐年納數常多,若遂放令六戶逐便,必致大段虧少課利。 況今用兵之際,若行寬法,客人有利,必歲額遂增。 今將三年止於五萬數目,遂便止令官賣,必恐大虧年計。 今乞廢罷晉州煉礬務,一就令在京六戶管認年額錢、茶。 所貴經久通行,逐年入得茶貨,充備河東路並、汾等十餘州軍支折,和糴有備,不致誤闕。 右謹具如前。 臣今將三司錄到一宗始末文字子細看詳,蓋由河東都轉運司改法,官自煉礬出賣,見一時之小利,致經久之難行。 從初本為課額不敷,遂定為錢、茶十五萬數,許六戶管認,即不當更自官賣,與其爭利。 若雲官賣有利,則六戶便合除免年額。 臣今看詳榮、張日用等二人狀內開說,自官置煉礬務,後來逐年所賣生熟礬折撲到見錢數目,蓋是榮從初將生熟兩色礬博賣到錢數袞合比算,便謂自起立煉礬務,後來年額課利增盈,遂欲罷六戶算請生礬舊額。 及榮再與張日用等子細將生熟兩色礬課利遞年比類,其熟礬自慶歷元年只賣及五萬,二年、三年已只及四萬貫有零,今年自正月一日至六月終,半年只賣及一千貫。 若將生礬貨利與熟礬袞合算數,則似有增盈,若各別比較,則熟礬賣錢全少,又一年虧于一年。 今若依榮罷賣生熟礬,即據近年課利虧減次第,必慮向去無客算請,虧陷官中年額錢、茶。 臣今相度,欲乞官罷自煎熟礬出賣。 只令杜升等六戶,依舊管認年額,入納錢、茶十五萬數,將見今晉州已煎下熟礬並生礬相兼。 其六戶本為官賣熟礬,侵爭其利,致其積壓,貨賣不行。 今若官罷自賣,則六戶更難詞說。 如此,則官中雖歲失三五萬貫自賣之利,而于錢、茶十五萬舊額卻有準的,不至虧陷。 必若不欲抑勒六戶認額,即乞未立定年額,但選差清強官吏創新,一面博賣熟礬,候二三年,取一年為定額。 蓋緣熟礬見已深利大虧,若自新官賣,必不能敷及遞年與生礬俱賣時常額,免使監臨官吏枉遭決罰,年計用度虛為指準。 于此二說,伏乞朝廷裁擇施行。 【論西北事宜札子】 第348頁完,請繼續下一頁。喜歡 寫心網 writesprite.com 作品,請記得按讚、收藏及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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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修集》
第348頁